內容簡介
《理解公共政策(第12版)》為公共政策領域經典的教材,主要分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對公共政策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要研究它、政策分析有何特點、分析的目標是什麼等基本概念和知識進行瞭闡述。第二部分,作者介紹瞭製度主義模型、過程模型、理性主義模型、漸進主義模型、團體理論模型、精英模型、公共選擇模型、博弈論模型這八個在政治學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的分析模型。第三部分,作者嘗試通過對政策製定的過程和具體領域的政策分析等實踐性內容的介紹,使讀者逐漸領會公共政策的知識框架,《理解公共政策(第12版)》涉及的政策領域包括醫療衛生、教育、經濟、稅收、環境、國防、國土安全(反恐戰爭)等11個領域。
《理解公共政策(第12版)》配有英文影印版。
作者簡介
托馬斯·R·戴伊(Thomas日.Dye),美國著名公共政策學傢,曾執教於美國佐治亞大學、威斯康星大學和賓夕法尼亞大學,現為美國政府麥肯锡教授、佛羅裏達州立大學名譽教授。著有《理解公共政策》、州和社區的政治學》、《美國政治學》、《誰掌管美國?》、《自上而下的政策製定》、《民主的嘲諷》、《權力與社會》等頗具影響的著作。
目錄
第1章政策分析:政府做什麼,為什麼要這麼做,這樣做有何作用和影響
公共政策是什麼?
為什麼要研究公共政策?
從政策分析中能學到什麼?
政策分析與政策倡議
政策分析與尋求解決美國問題的方案
政策分析既是技術又是藝術
注釋
參考文獻
第2章政治模型:為思考公共政策提供幫助
用於政策分析的模型
製度主義:政策是製度的輸齣
過程模型:政策是政治活動
理性主義:政策是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漸進主義:政策是過去政策的補充和修正
團體理論:政策是團體利益的平衡
精英理論:政策是精英的價值偏好
公共選擇理論:政策是自利個人的群體選擇
博弈理論:政策是競爭狀態下的理性選擇
模型:如何區分不同模型的實際價值
注釋
參考文獻
第3章政策製定過程:決策活動
政策過程:如何製定政策
問題確認與議程設定
自下而上的議程設定
自上而下的議程設定
“不決策”:決定哪些問題不予決策
議程設定與輿論動員:大眾傳媒
政策形成
利益集團與政策製定
政策閤法化:最直接的決策者
政策執行:官僚製
政策評估:印象派與係統化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4章刑事司法:公共政策的理性與非理性
美國的犯罪
犯罪與威懾
犯罪要付齣代價嗎?
警察與執法
打擊犯罪的聯邦政策
犯罪與槍支
反毒品運動
犯罪與法院
《詐騙犯罪與腐敗行為法》(rico)與自由
監獄與改造政策
死刑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5章衛生與福利:尋求理性策略
福利國傢的理性與非理性
定義問題:美國的貧睏問題
誰是窮人?
為什麼窮人會受窮?
預防策略:社會保障
評估:社會保障的預期與非預期結果
社會保障需要改革嗎?
救濟性策略:公共補助
福利改革
評估:福利改革奏效嗎?
有工作的窮人
流浪者問題與公共政策
美國的醫療衛生狀況
評估:醫療衛生政策的途徑與成本
醫療衛生改革策略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6章教育政策:團體的競爭
教育政策的多元化目標
教育成就的衡量
教育團體
關於基礎學科的爭論
聯邦政府在教育領域的作用
“不讓一個孩子掉隊”
關於考試的爭論
傢長在教育中的選擇權
關於學校財務的爭論
公共政策與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多樣化”
高等教育領域中的利益團體
閱讀、寫作與宗教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7章經濟政策:實踐中的漸進主義
財政與貨幣政策中的漸進主義
引導政策的經濟理論
美國經濟狀況
美聯儲(fed)的工作
漸進主義與政府開支
用於政府津貼項目的公共開支
預算項目優先權的變化:漸進主義麵臨的挑戰
政府債務、赤字與盈餘
正式的預算編製過程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8章稅收政策:特殊利益之爭
利益集團與稅收政策
聯邦稅收體製
稅收、公平與增長
稅收改革與特殊利益
返還特殊利益
收入稅需要替代嗎?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9章國際貿易與移民:精英與大眾之間的衝突
全球經濟
世界貿易中精英偏好的改變
精英集團在外貿活動中的收益
大眾在外貿活動中的損失
在移民問題上精英與民眾的不同
國傢移民政策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10章環境政策:外部性與利益
公共選擇與環境
環境的外部性
利益集團的影響
關於全球變暖問題的爭論
核工業的衰退
政治傢與官僚集團:環境管製
公共選擇的解決方案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11章公民權利:精英與大眾的互動
精英與公眾輿論及種族
公民權利政策的演進
大眾對取消種族隔離政策的抗拒
公立學校中的種族平衡
民權運動
公共政策與肯定性行動
最高法院與肯定性行動
大眾輿論與肯定性行動
公共政策與拉美裔美國人
憲法與性彆平等
公共政策與性彆平等
墮胎與生命權
公共政策與殘疾人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12章美國的聯邦主義:製度安排與公共政策
美國的聯邦主義
為何選擇聯邦主義?
政治與製度安排
美國的聯邦主義:主題的變化
流嚮華盛頓的金錢與權力
聯邦主義復蘇瞭嗎?
聯邦主義與應急準備
各州公共政策比較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13章國防政策:重大博弈的策略
國傢安全是重大博弈
對抗核威脅
武器控製競賽
導彈防禦:威懾的局限
北約組織與歐洲安全
決定軍事力量的水平
何時動用軍事力量?
動用軍事力量
伊拉剋戰爭哪兒錯瞭?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14章國土安全:恐怖主義與無法阻止的威脅
恐怖主義的性質
反恐戰爭
國土安全部
運用情報打擊恐怖主義
安全與自由
小結
注釋
參考文獻
第15章政策評估:發現法律通過後發生瞭些什麼
政策評估:評價公共政策的影響
政策的象徵性影響
項目評估:政府經常做什麼
項目評估:政府能夠做什麼
聯邦的評估:審計總署
實驗性政策研究
項目評估:為何經常失敗
官僚如何解釋負麵的發現
為什麼政府項目很少能夠被終結
替代政策分析的政治
公共政策的局限
注釋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20世紀70年代,隨著環境保護署的建立和《清潔水法案》與《空氣潔淨法案》的通過,聯邦政府開始認真製定環境保護政策。今天,環境保護署是華盛頓最有權力和影響最大的官僚機構,對任何影響空氣、水和土地的行為都有執法權。
環境保護署 環境保護署是1970年根據理查德·尼剋鬆總統的一項行政命令而建立的,其目的是重組聯邦政府機構以加強對下列問題的控製:(1)水汙染;(2)空氣汙染;(3)固體廢棄物處理;(4)放射性物質的控製;(5)危險和有毒物質控製。環境保護署是一個有權製定和執行政策的管製機構。
《國傢環境保護法案》 1970年美國國會創設瞭改善環境質量委員會(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CEQ),就環境保護問題嚮總統和國會提供建議,因此,可以說改善環境質量委員會是一個谘詢機構。然而,《國傢環境保護法案》要求提交冗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如果改善環境質量委員會想拖延或阻止一項工程,它就要求對提交的報告進行無休止的修改、調整或增刪內容。該委員會本身無權製止一項工程,但它能通過舉行公開的聽證會、嚮其他政府部門施加壓力和嚮總統提齣建議等來達到目的。法院已經規定,提交環境影響報告的要求具有法律上的強製性。
1970年《空氣潔淨法案》 1970年《空氣潔淨法案》授權環境保護署認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的空氣汙染物,以及製定和執行排放標準。環境保護署是從整治機動車輛尾氣排放開始的,要求所有的新汽車都要安裝淨化設備。環境保護署還命令清除機動車燃料中的鉛,責令重新設計適閤無鉛汽油的發動機,還要求機動車上安裝控製排放的裝置。環境保護署提齣的更多激進的改革方案(例如在特定城市禁止開車),都被法院和國會否定瞭。環境保護署在尋求控製固定的空氣汙染源方麵甚至更加嚴格,要求機動車安裝煙囪洗刷器、使用低硫煤以及其他昂貴的設備。
《1972年水汙染控製法案》 這個法案鞏固瞭早期的控製汙染的法律,但卻設定瞭一個不現實的目標:“到1985年杜絕嚮可通航水域排放汙染物。”經過一係列的訴訟後,環境保護署被迫放棄零排放的標準。事實證明,強製市政府清除它們排放的廢棄物比要求工業企業更加睏難。許多市政當局仍然違背聯邦政府規定的水質標準。
1973年《瀕危物種保護法案》 這個法案授權美國魚類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確定需要國傢保護的瀕危物種,以及管製人類在它們的“主要棲息地”的活動。起初,這個法案得到瞭廣泛的贊同,因為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使國傢象徵性的物種,例如禿鷹,得以生存。但後來這個法案越來越多地被用來阻止土地所有者使用他們的土地財産,原因是為瞭保護一些不明種類的嚙齒動物、鳥類和昆蟲。目前有1 000多個物種屬於瀕危物種之列,在美國,幾乎每一塊土地上都有瀕危物種存在。依據《瀕危物種保護法案》,美國魚類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有權控製美國的任何土地。
濕地 1975年聯邦法院裁定,《1972年水汙染控製法案》也適用於可通航水域附近的濕地。這又使得環境保護署有權控製上百萬畝的土地,估計相當於俄亥俄州、印第安納州和伊利諾伊州的麵積之和。對那些被確定為濕地的土地所有者來說,這一結果如同一場官僚政治的噩夢。
《1976年資源保護和恢復法案》 該法案授權環境保護署監督全國固體廢棄物的清理和處理,包括對掩埋場、焚化裝置、工業廢棄物、危險廢棄物和迴收項目的管製。
1976年《有毒物質控製法案》 該法案授權環境保護署確定有毒的危險物質名單,並製定這些物質的排放標準。
1980年《全麵環境應急法案》(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Act) 該法案建立瞭一個“超級基金”,以清理原來的有毒和危險廢棄物的埋存地點。在20 000個潛在地點中,環境保護署把1 200多個作為國傢優先清理的地點。這個法案詳細規定瞭環境保護署如何監督這些地方的清理,並評估造成汙染的各方應承擔的費用。如果沒有找到應該對汙染承擔責任的各方,或者他們沒有資金,那麼就要動用政府的“超級基金”來承擔這些費用。但這些年來,清理工作被嚴重阻礙瞭,主要是環境保護署過度嚴格的場地規定(例如,泥土必須清潔到可以讓小孩每天安全地吃的程度),以及對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包括小的社團組織)的漫長訴訟,結果把資金用在瞭法律訴訟和與地方政府就清理原來的垃圾掩埋場的談判中。環境保護署還強製實行“有溯及力的責任”(retroactive liability),讓土地所有者對1980年該法律頒布之前堆放的垃圾清理負責。在當前環境保護署的政策規定下,對列入國傢優先清理地點名單的所有廢棄物場所的徹底清理,將會耗費幾十億美元,遠遠超過瞭總統或國會撥款的額度。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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