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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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西田典之 著,劉明祥,王昭武 譯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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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078731
版次:3
商品编码:1046070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0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0

具体描述

編輯推薦

《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的作者是日本刑法學界的一流學者,其代錶作的學術價值不言而喻。
總論隨處可見課堂講義的痕跡,易讀易懂,尤其是共犯論部分,可以看作是作者長年潛心研究成果的匯集。在論及犯罪成立要件時,作者有意識地從刑事的要件事實論的視點齣發,盡量對檢察官必須立證、裁判官必須認定的對象、要件予以明確,以對司法界提供幫助。
就共犯論之外的有關總論的諸問題,刑法各論呈現瞭各個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使人可以藉此窺見西田刑法總論的一個側麵。同時,作為總論重要部分的共犯論、錯誤論、違法論的相關內容也在刑法各論中得到瞭相應的展開。
考慮到判例理論的重要性,《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引用瞭大量的案例與解說,以使讀者在瞭解作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清楚各種犯罪類型的個彆性構成要件的同時,也瞭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納入最新的刑事立法與學說的動態,使《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保持瞭“今日所能期望的最高水平的刑法著作”的應有品質。

內容簡介

《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是西田典之教授幾十年教學與研究工作的結晶,在日本堪稱經典。全書分為序論、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針對社會性法益的犯罪和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四編,對日本刑法中的各個具體罪名作瞭詳細論述;在整理與介紹各種學說的同時,還盡可能多地引用瞭判例,呈現瞭各個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刑法總論中共犯論、錯誤論和違法論等重要內容也在其中得到相應的展開。

作者簡介

西田典之1947年3月齣生於日本熊本縣。1969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同年留校任教,1985年晉升為教授。現為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主要社會兼職有:1986年至2005年擔任日本法務省法製審議會刑事法部會乾事、部會長代理:1988年至1990年擔任東京大學總長助理;2003年至2006年擔任日本刑法學會會長;2001年至今擔任日本檢察官特彆任用審查會委員。其主要著述有:《刑法各論》(獨著)、《刑法》(獨著)、《新版·共犯與身份》(獨著)、《金融業務與刑事法》(編著)、《現代社會與刑事法》(編著)、《刑法判例百選Ⅰ、Ⅱ》(閤編著)、《刑法理論的現代展開(總論Ⅰ、Ⅱ)(各論)》(閤編著)、《判例刑法總論》(閤編著),《判例刑法各論》(閤編著)。

目錄

第一編 序論
第二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殺人罪
第三節 墮胎罪
第四節 遺棄罪
第二章 針對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暴行罪
第三節 傷害罪
第四節 危險駕駛緻死傷罪
第五節 準備凶器集閤罪·聚集罪
第六節 過失傷害罪·過失緻死罪
第三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脅迫罪·強要罪
第三節 逮捕·監禁罪
第四節 略取·誘拐罪
第五節 針對性自由的犯罪
第六節 侵入住宅罪
第四章 針對秘密·名譽的犯罪
第一節 針對秘密的犯罪
第二節 針對名譽的犯罪
第五章 針對信用與業務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毀損信用罪·妨害業務罪
第六章 針對財産的犯罪
第一節 財産罪概說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強盜罪
第四節 詐騙罪
第五節 恐嚇罪
第六節 侵占罪
第七節 背任罪
第八節 有關盜竊贓物等之罪(贓物罪)
第九節 毀棄·隱匿罪
第三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騷亂罪
第三節 放火罪·失火罪
第四節 決水罪·妨害水利罪
第五節 妨害交通罪
第六節 有關鴉片煙的犯罪
第七節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交易安全的犯罪
第一節 僞造通貨罪
第二節 僞造有價證券罪
第三節 有關支付用磁卡的電磁記錄的犯罪
第四節 僞造文書罪
第五節 僞造印章之罪
第三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猥褻以及重婚的犯罪
第二節 有關賭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第三節 有關禮拜場所與墳墓的犯罪
第四編 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傢存在的犯罪
第一節 內亂罪
第二節 有關外患的犯罪
第二章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國傢職能的犯罪
第一節 妨害執行公務的犯罪
第二節 脫逃犯罪
第三節 藏匿犯人與隱滅證據的犯罪
第四節 僞證犯罪
第五節 虛假告訴犯罪
第六節 濫用職權犯罪
第七節 賄賂犯罪
追補
譯者後記

前言/序言

  繼第二版之後,中國人民大學的劉明祥教授與正在日本同誌社大學攻讀博2學位的王昭武君不辭辛苦,又將我的《刑法各論(第三版)》翻譯成中文,在此謹緻衷心謝意!

  之所以將第二版改訂至第三版,其理由已在本書的前言中詳細說明,在此不再贅述。在本書齣版之後,日本又作瞭2次重要的刑法改正。首先,在2005年,就本書在追補之四中所介紹的“人身買賣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既對其具體刑罰進行瞭改正,提高瞭逮捕、監禁罪以及略取、誘拐罪的法定刑,還增設瞭買賣人身罪(第226條之2);其次,在2006年,既對妨害執行公務罪(第95條)、盜竊罪(第235條)的法定刑增加瞭“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這一選擇刑,還將業務過失緻死傷罪(第211條)的罰金刑上限由50萬日元提升至100萬日元。並且,預計在2007年之後會實現本書追補部分所介紹的相關改正。在這些改正得以實現之時,也希望本書的中文版能作齣相應修訂。

刑法總論前沿:現代刑法理論與實踐的深度對話 圖書簡介 本書旨在對德國刑法學界近年來最具影響力的刑法總論前沿理論進行係統梳理與深入剖析,特彆關注20世紀末以來,隨著社會結構變遷、技術發展以及犯罪形態多樣化,傳統刑法理論在應對新型挑戰時所經曆的深刻反思與發展。本書並非對既有刑法條文的逐條解釋,而是聚焦於支撐刑法體係運作的“基石”——理論基礎、行為概念、責任結構以及法益保護的邊界。 第一部分:刑法理論的基礎重構與新視角 本書開篇即深入探討瞭當代刑法理論所麵臨的本體論睏境與方法論轉型。 1. 刑法理論的語境化轉嚮:從古典主義到現代性 我們首先考察瞭自李斯特(Franz von Liszt)以來,特彆是經驗主義和規範主義思潮對刑法解釋論的滲透與影響。重點分析瞭“功能主義刑法學”(Funktionale Strafrechtstheorie)在德國刑法教義學中的崛起,探討瞭其如何試圖在傳統目的論(Teleologie)與規範主義(Normativismus)之間尋找新的平衡點。書中詳細闡述瞭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的“係統理論刑法學”的核心觀點:將刑法視為社會身份確認的工具,而非單純的社會控製手段。這對理解現代國傢刑法乾預正當性的基礎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2. 行動理論的深化:意圖、控製與規範的張力 行動(Handlung)概念是刑法分則適用的齣發點。本書超越瞭早期的純粹因果論或目的論對行動的定義,轉而關注當代行動理論中的“規範性要素”與“意圖性控製”。我們詳細分析瞭施密特-阿斯曼(Peter Sträter-Asmann)等人對“非故意的行為”(Handlungsalternative)的討論,探討在高度復雜的現代社會中,如何界定主體對自身行為的“可控製性”(Beherrschbarkeit)。特彆關注瞭通過“積極不作為”(Unterlassen)介入社會風險的情境,如醫療領域和信息安全領域,區分“保證人地位”(Garantenstellung)的理論基礎與實踐限縮。 第二部分:構成要件論的精細化解構 構成要件論(Tatbestandslehre)是刑法分則適用的核心框架。本書著力於解析構成要件要素中潛藏的價值判斷與解釋難題。 3. 客觀歸責的擴展與限製:風險、信賴與中介 本書對客觀歸因(Objektive Zurechnung)的討論,是本書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在既往的“相當因果關係”基礎上,本書重點引入瞭“風險理論”(Risikotheorie)的最新發展。我們分析瞭“製造風險”(Schaffung eines neuen Risikos)與“風險的實現”(Realisierung des Risikos)之間的嚴格區分。 詳細探討瞭以下前沿議題: 風險轉移與中介行為: 當行為人將風險轉移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實施瞭新的主要行為時,如何界定原行為人的歸責邊界?(如“藉刀殺人”的現代形態)。 信賴保護原則的延伸: 在交通、醫療或專業協作領域,對他人遵守規則的“信賴”如何成為排除客觀歸責的理由,以及該信賴在復雜情形下(如預期不信任)的界限。 超法規的風險減少行為: 討論瞭法律不予評價的“社會相當行為”(Sozialadäquates Verhalten)在界定構成要件時的操作空間,以及這與刑法謙抑原則的關係。 4. 主觀罪責與認知的前沿挑戰 針對故意(Vorsatz)的界定,本書超越瞭傳統的“認識與意欲”公式,深入探討瞭“認識程度”在實踐中的模糊性。特彆關注瞭: 間接故意(Dolus Eventualis)的認定標準: 結閤最新的判例法趨勢,分析瞭“可能性認識”與“容忍風險”之間的界限,並對比瞭德、日法係在這一標準上的細微差異。 對認知障礙的刑法處理: 在精神科學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探討瞭認知缺陷或情感障礙對故意的實質性影響,以及如何與刑法典中的“限定責任能力”(Eingeschränkte Zurechnungsfähigkeit)進行銜接。 第三部分:違法性與責任的規範基礎深化 5. 違法性阻卻事由的規範基礎與公共利益考量 本書在考察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經典阻卻事由時,強調其規範基礎並非僅是個人權利的衝突解決,更是整體法秩序的價值衡量。 緊急避險中的“價值衡量”: 重點分析瞭在“同等價值物衝突”中(如生命與生命的衝突),如何適用刑法典第34條的“相稱性原則”。引入瞭社會學和倫理學的觀點,探討在極端危機下,法律如何評價行為人基於本能的抉擇。 “作為義務”與“阻止義務”的邊界: 在不作為的違法性判斷中,區分行為人基於特定身份所承擔的積極保護義務與消極的禁止義務,並探討在公共危機事件中,國傢公權力對個人自由的閤理限製。 6. 責任能力與刑罰目的的再定位 責任(Schuld)是刑罰適用的最後一道關卡。本書聚焦於對行為人“應責性”(Vorwerfbarkeit)的深入分析。 刑罰目的的實證研究: 批判性地審視瞭傳統的三大刑罰目的(報應、一般預防、特殊預防)在現代社會中的適用性。重點介紹瞭德國刑法學界對“積極特殊預防”的最新討論,即刑罰如何不僅是懲罰過去,更是重塑未來行為的“規範性承諾”。 責任的限縮: 探討瞭在經濟犯罪、環境犯罪等復雜領域,如何對待“組織層麵的責任缺失”與“個人層麵的責任”。分析瞭因“認知結構性缺失”而導緻的責任減免可能性,以及這如何與懲罰的威懾功能相製衡。 總結 本書通過對刑法總論基礎理論的深入梳理與批判性反思,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個理解現代刑法運作邏輯的堅實框架。它不僅是對經典教義學的繼承,更是對未來刑法挑戰的迴應,特彆是在技術加速、社會風險增大的背景下,如何維護刑法的謙抑性與正義性目標。本書適閤法學高年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緻力於刑法理論研究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參閱。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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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真是讓我愛不釋手,沉浸其中,感覺像是走進瞭日本刑法神秘而嚴謹的殿堂。我尤其欣賞作者在闡述每一個罪名時,那種抽絲剝繭般的細膩。比如在論述“傷害罪”時,它不僅僅是簡單地定義什麼是傷害,而是深入探討瞭傷害的程度、手段、以及不同程度傷害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作者巧妙地運用瞭大量的日本判例,將枯燥的法條變得生動鮮活,讓我能夠直觀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更讓我驚喜的是,書中對一些罕見但極具爭議的案件進行瞭詳盡的分析,比如涉及網絡暴力、虛擬財産侵占等新興犯罪,作者不僅梳理瞭現有的法律規定,還積極探討瞭未來的發展趨勢和潛在的立法挑戰。這讓我感覺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教科書,更是一扇眺望未來刑法發展的窗口。讀完關於“盜竊罪”的章節,我腦海中浮現齣許多經典的日本影視劇中的場景,書中對不同類型盜竊行為的區分,比如“竊盜”、“強盜”和“侵占”之間的細微差彆,讓我對這些概念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作者還特彆提到瞭在數字時代背景下,傳統犯罪形式麵臨的挑戰,以及如何運用現有的法律框架去應對。這種前瞻性和實踐性相結閤的論述方式,讓我覺得這本書的價值遠遠超過瞭它的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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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承認,在閱讀《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之前,我對日本刑法的理解僅停留在一些零散的印象中,這本書徹底改變瞭我的認知。作者以一種非常係統和深入的方式,將構成日本刑法“各論”部分的條文逐一進行瞭解讀。在探討“放火罪”時,作者不僅僅是區分瞭“縱火”和“失火”的界限,更是深入分析瞭放火行為的危險性、故意與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及不同侵害對象(例如,住宅、非住宅建築)的處罰差異。這種細緻的劃分,讓我領略到瞭日本刑法在精細化管理方麵的嚴謹。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一些“未遂犯”和“中止犯”的處理,作者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闡釋瞭在何種情況下,犯罪行為盡管尚未完全實現,但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界定犯罪的“中止”。這種對犯罪過程的深度剖析,讓我對犯罪的發生、發展以及法律的介入有瞭全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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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翻開《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首先吸引我的是其結構清晰、邏輯嚴謹的編排。作者似乎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法官,他將復雜的刑法條文,尤其是那些涉及具體犯罪行為的條文,進行瞭非常係統的梳理和解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對“詐騙罪”的闡述,不僅僅是簡單地列舉瞭構成要件,而是層層遞進,從最基本的“欺騙行為”開始,分析瞭欺騙的手段、程度,以及如何判斷被害人是否因此産生瞭“財産處分的錯誤”,最後落腳到“財産損失”的結果。更難得的是,書中引用瞭大量不同層級的日本法院的判決,這些判決不僅是對法條的解釋,更是一種活生生的案例教學,讓我能夠具體地感受到法律是如何在實踐中運作的。我尤其喜歡作者在討論“誹謗罪”時,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間平衡的探討,這其中涉及到的價值判斷和尺度把握,對於理解現代社會的法律挑戰非常有啓發。書中還特彆關注瞭近年來日本社會齣現的一些新型犯罪,並嘗試用現有的刑法理論去解釋和規範它們,這種與時俱進的態度,讓這本書顯得尤為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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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絕對是一本值得反復品讀的寶藏。作者在內容上的安排,使得每一個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都像是在講述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我特彆喜歡他在講解“誣告罪”時,不僅僅是定義瞭誣告行為,更是深入探討瞭其動機、對象以及對司法公正的潛在影響。書中引用的許多判例,都像是偵探小說中的案件迴放,讓我能夠清晰地看到法律的邏輯是如何一步步地將行為人繩之以法的。更讓我驚喜的是,作者在討論“妨害公務罪”時,並沒有僅僅停留在錶麵,而是深入挖掘瞭行為人妨害公務的具體行為,以及這些行為如何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國傢機關的正常運作。這種對法律條文背後社會意義的解讀,讓我感覺這本書不僅僅是在教授知識,更是在培養一種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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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這本《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給我帶來瞭一次極其充實的學習體驗。作者在講解每一個罪名時,都力求做到麵麵俱到,既有理論深度,又不乏實踐指導意義。我尤其欣賞他對於“強製性交罪”等涉及人身權利的犯罪的論述,在尊重受害者隱私的前提下,對各種情況下的構成要件進行瞭細緻入微的分析,並引用瞭具有代錶性的判例,讓我對這些敏感的法律問題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書中對“過失犯”的分析也讓我受益匪淺,作者通過區分不同程度的過失,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讓我理解瞭為何並非所有的意外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過失行為需要承擔法律的製裁。我特彆喜歡作者在書中加入的“比較法”視角,在討論某些日本刑法特有的製度時,會簡要地與大陸法係或英美法係進行對比,這有助於我從更廣闊的視野去理解日本刑法的特點和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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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只是一棵无名的小树,生在寂寥如歌的荒野,长在无人注目的角落。卑微的生命,原本就没有厚重的前景,更不值得在风花雪月的日子里,得到一份本性纯真而又宽厚善良的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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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来,我的根在贫瘠的土地上,虽然顽强地挣扎和苦苦地探索,但依旧很浅很浅。而孤零零的叶子,也在以嘲笑的口吻,浅淡着我生命的茂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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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忧伤地躲在房间里,不晓得窗外午夜的天空,是否还有闪亮的星星?但冥冥中感觉,此时定会有厚厚的阴云,在寂寥地飘浮着我的心境。还会有几丝殇情的春雨,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淅淅沥沥地淋湿我游荡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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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 价廉物美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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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得过,还没来得及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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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非常好,物流很快,既便宜又有保障,买了很多了,很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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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来越希望相守一生痴情的期盼中,在我的身影越来越向远方飘荡的背影中,你原本轻轻舒展的花瓣,像迅速拉长拥抱的手臂,伸出去,想揽住最后一抹阳光的瑰丽。可是,却在虚幻的境况里,抓住了每日每夜的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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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得过,还没来得及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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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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