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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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西田典之 著,劉明祥,王昭武 譯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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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078731
版次:3
商品编码:1046070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0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0

具体描述

編輯推薦

《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的作者是日本刑法學界的一流學者,其代錶作的學術價值不言而喻。
總論隨處可見課堂講義的痕跡,易讀易懂,尤其是共犯論部分,可以看作是作者長年潛心研究成果的匯集。在論及犯罪成立要件時,作者有意識地從刑事的要件事實論的視點齣發,盡量對檢察官必須立證、裁判官必須認定的對象、要件予以明確,以對司法界提供幫助。
就共犯論之外的有關總論的諸問題,刑法各論呈現瞭各個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使人可以藉此窺見西田刑法總論的一個側麵。同時,作為總論重要部分的共犯論、錯誤論、違法論的相關內容也在刑法各論中得到瞭相應的展開。
考慮到判例理論的重要性,《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引用瞭大量的案例與解說,以使讀者在瞭解作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清楚各種犯罪類型的個彆性構成要件的同時,也瞭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納入最新的刑事立法與學說的動態,使《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保持瞭“今日所能期望的最高水平的刑法著作”的應有品質。

內容簡介

《日本刑法各論(第3版)》是西田典之教授幾十年教學與研究工作的結晶,在日本堪稱經典。全書分為序論、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針對社會性法益的犯罪和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四編,對日本刑法中的各個具體罪名作瞭詳細論述;在整理與介紹各種學說的同時,還盡可能多地引用瞭判例,呈現瞭各個犯罪類型的解釋所共通的統一的原理與思想;刑法總論中共犯論、錯誤論和違法論等重要內容也在其中得到相應的展開。

作者簡介

西田典之1947年3月齣生於日本熊本縣。1969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同年留校任教,1985年晉升為教授。現為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主要社會兼職有:1986年至2005年擔任日本法務省法製審議會刑事法部會乾事、部會長代理:1988年至1990年擔任東京大學總長助理;2003年至2006年擔任日本刑法學會會長;2001年至今擔任日本檢察官特彆任用審查會委員。其主要著述有:《刑法各論》(獨著)、《刑法》(獨著)、《新版·共犯與身份》(獨著)、《金融業務與刑事法》(編著)、《現代社會與刑事法》(編著)、《刑法判例百選Ⅰ、Ⅱ》(閤編著)、《刑法理論的現代展開(總論Ⅰ、Ⅱ)(各論)》(閤編著)、《判例刑法總論》(閤編著),《判例刑法各論》(閤編著)。

目錄

第一編 序論
第二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殺人罪
第三節 墮胎罪
第四節 遺棄罪
第二章 針對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暴行罪
第三節 傷害罪
第四節 危險駕駛緻死傷罪
第五節 準備凶器集閤罪·聚集罪
第六節 過失傷害罪·過失緻死罪
第三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脅迫罪·強要罪
第三節 逮捕·監禁罪
第四節 略取·誘拐罪
第五節 針對性自由的犯罪
第六節 侵入住宅罪
第四章 針對秘密·名譽的犯罪
第一節 針對秘密的犯罪
第二節 針對名譽的犯罪
第五章 針對信用與業務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毀損信用罪·妨害業務罪
第六章 針對財産的犯罪
第一節 財産罪概說
第二節 盜竊罪
第三節 強盜罪
第四節 詐騙罪
第五節 恐嚇罪
第六節 侵占罪
第七節 背任罪
第八節 有關盜竊贓物等之罪(贓物罪)
第九節 毀棄·隱匿罪
第三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騷亂罪
第三節 放火罪·失火罪
第四節 決水罪·妨害水利罪
第五節 妨害交通罪
第六節 有關鴉片煙的犯罪
第七節 有關飲用水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交易安全的犯罪
第一節 僞造通貨罪
第二節 僞造有價證券罪
第三節 有關支付用磁卡的電磁記錄的犯罪
第四節 僞造文書罪
第五節 僞造印章之罪
第三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猥褻以及重婚的犯罪
第二節 有關賭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第三節 有關禮拜場所與墳墓的犯罪
第四編 針對國傢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傢存在的犯罪
第一節 內亂罪
第二節 有關外患的犯罪
第二章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有關國交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國傢職能的犯罪
第一節 妨害執行公務的犯罪
第二節 脫逃犯罪
第三節 藏匿犯人與隱滅證據的犯罪
第四節 僞證犯罪
第五節 虛假告訴犯罪
第六節 濫用職權犯罪
第七節 賄賂犯罪
追補
譯者後記

前言/序言

  繼第二版之後,中國人民大學的劉明祥教授與正在日本同誌社大學攻讀博2學位的王昭武君不辭辛苦,又將我的《刑法各論(第三版)》翻譯成中文,在此謹緻衷心謝意!

  之所以將第二版改訂至第三版,其理由已在本書的前言中詳細說明,在此不再贅述。在本書齣版之後,日本又作瞭2次重要的刑法改正。首先,在2005年,就本書在追補之四中所介紹的“人身買賣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既對其具體刑罰進行瞭改正,提高瞭逮捕、監禁罪以及略取、誘拐罪的法定刑,還增設瞭買賣人身罪(第226條之2);其次,在2006年,既對妨害執行公務罪(第95條)、盜竊罪(第235條)的法定刑增加瞭“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這一選擇刑,還將業務過失緻死傷罪(第211條)的罰金刑上限由50萬日元提升至100萬日元。並且,預計在2007年之後會實現本書追補部分所介紹的相關改正。在這些改正得以實現之時,也希望本書的中文版能作齣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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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街口,还印记着曾经的爱情。只是,劳燕纷飞各西东的脚步,已经不可能再次停留。不是不能拥有,而是不忍给人生留下阴影,所以也就不可能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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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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