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讀完一本名為《當代世界學術名著:英國與美國的公法與民主》的書,盡管書名聽起來很宏大,我卻覺得它在某些方麵觸及瞭現代社會運作的根本難題,但又似乎遺漏瞭一些關鍵的視角。比如,書中對英國議會主權的曆史演變進行瞭詳盡的闡述,從溫斯頓·丘吉爾時代對憲法原則的捍衛,到撒切爾夫人改革時期對權力邊界的重新界定,再到新韆禧年以來,麵對脫歐帶來的挑戰,議會權威是否受到侵蝕的討論。這部分內容無疑是紮實的,展現瞭作者深厚的曆史功底。然而,在探討美國聯邦製下的權力分立時,書中似乎更側重於理論框架的梳理,比如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如何在美國憲法中得到體現,以及最高法院在解釋和適用憲法條文時所扮演的角色。這些分析是必要的,但讀來總覺得缺少一些“接地氣”的東西。
评分關於公法的探討,書中詳細介紹瞭英國普通法係和美國大陸法係下的案例研究,尤其是在行政法和憲法判例方麵,舉例頗為豐富。例如,書中對英國《人權法案》的引入及其對議會至高無上的挑戰,以及美國最高法院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中確立的司法審查權,都進行瞭細緻的剖析。這部分內容為讀者提供瞭一個理解兩國法律體係差異和共同點的絕佳窗口。然而,我總覺得,在討論這些法律原則時,書中似乎沒有充分連接這些法律規則與社會現實之間的互動。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如何迴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矛盾。我渴望看到更多的案例分析,展示這些法律原則在實際運作中是如何影響普通民眾的生活,或者是在麵對復雜的社會問題時,法律是如何被運用、被挑戰、甚至是導緻新的社會變遷的。
评分這本書在關於民主的普遍性原則方麵,雖然提及瞭一些普世價值,比如公民參與、代錶性政府、法治精神等,但總感覺在分析層麵略顯單薄。書中對美國建國以來不同時期民主實踐的演進,例如早期精英民主與後來普選權擴展的張力,以及公民權利運動如何推動民主邊界的拓展,都有所涉及。這部分內容的確令人深思,它展示瞭民主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在曆史長河中不斷演進和被重新定義的過程。然而,對於當今世界範圍內,民主模式麵臨的挑戰,例如民粹主義的興起、虛假信息的傳播對公共輿論的侵蝕,以及數字時代對傳統代議製民主的衝擊,書中似乎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我希望能看到更深入的分析,探討這些新的現實因素如何重塑我們對民主的理解和實踐。
评分總的來說,這本書提供瞭一個關於英美公法和民主的重要視角,尤其是在梳理曆史脈絡和比較政治製度方麵。它對於理解西方政治法律體係的根基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然而,作為一個讀者,我更期待看到一些關於當代挑戰的深度探討。例如,在麵對全球化、技術變革、以及不同文化價值觀的碰撞時,英美傳統的公法和民主模式是否還能保持其效力?書中對這些前沿性、顛覆性的議題,似乎隻是點到為止,未能展開深入的分析。因此,盡管這本書在某些方麵錶現齣色,但對於希望瞭解“當代世界”的讀者而言,它可能還存在一些未能完全滿足的期待。
评分在比較英美公法與民主的演變時,這本書更多的是將兩者作為獨立的變量進行闡述,然後進行相對獨立的比較。書中對英國的“混閤政體”與美國“聯邦製”的政治架構進行瞭詳盡的描述,並對比瞭兩者在權力分配、製衡機製上的異同。這部分內容為理解兩國政治運作的特色提供瞭清晰的框架。然而,我總覺得,書中對“公法”和“民主”之間更深層次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塑造性,探討得不夠深入。法律框架如何塑造民主的形態?民主的實踐又如何反過來推動公法的演進?例如,公民權利的擴張如何促使法律解釋和適用發生變化,或者政治協商的過程如何影響法律的製定和改革。我希望能看到更多關於這種動態互動的案例分析,而不僅僅是靜態的比較。
评分——Da id Dyzenhaus,“戴雪的阴影”,载《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总第43卷
评分《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通过探讨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不同社会各自信奉的背景政治理论,揭示相关理论在不同宪法与行政法中的寓意,并对这些理论的制度化情况作了探讨。作者主要以英国与美国为研究对象,虽然其声称自己并未对二者进行正式的比较研究,但其所探讨的两种不同背景理论的实际含义、公法结果与制度难题,对英美两国的公法工作者都颇有教益,也因此在两国公法学界都引发了不少争议。
评分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啦咯
评分版本不行,但不影响阅读
评分Craig成功地表明行政法会隐入宪法,而宪法则会隐入政治理论。他还提供了一幅当代政治论争的图景。但他本人拒绝超越这些争辩;借此他说明的是我们仍生活在戴雪的阴影之下。无论作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我们还会一直关注戴雪的难题,设计民主政府下个人权利的适当地位以及法官在确保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评分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④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⑦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⑧而现代解释理论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同时,经常伴随着某种程度裁量权的运用。⑨在这一点上,也就意味着有关非立法性规则的效力甚至是合法性的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依赖法律解释与政策制定的区分来加以判断。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只是一种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
评分《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通过探讨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不同社会各自信奉的背景政治理论,揭示相关理论在不同宪法与行政法中的寓意,并对这些理论的制度化情况作了探讨。作者主要以英国与美国为研究对象,虽然其声称自己并未对二者进行正式的比较研究,但其所探讨的两种不同背景理论的实际含义、公法结果与制度难题,对英美两国的公法工作者都颇有教益,也因此在两国公法学界都引发了不少争议。
评分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④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⑦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⑧而现代解释理论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同时,经常伴随着某种程度裁量权的运用。⑨在这一点上,也就意味着有关非立法性规则的效力甚至是合法性的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依赖法律解释与政策制定的区分来加以判断。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只是一种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
评分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④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⑦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⑧而现代解释理论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同时,经常伴随着某种程度裁量权的运用。⑨在这一点上,也就意味着有关非立法性规则的效力甚至是合法性的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依赖法律解释与政策制定的区分来加以判断。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只是一种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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