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於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頒布實施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2001年《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補充規定》)。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為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瞭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對於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傢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瞭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呈現齣許多新特點和新變化,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瞭修改,特彆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後,其中新增和修正瞭20餘個經濟犯罪罪名,相應地齣現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刑法規定不一緻的問題。
目錄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案(1種)
1.資助恐怖活動案
第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82種)
2.走私假幣案
3.虛報注冊資本案
4.虛假齣資、抽逃齣資案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7.妨害清算案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9.虛假破産案
10.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案
11.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案
12.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13.為親友非法牟利案
14.簽訂、履行閤同失職被騙案
1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
17.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案
18.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19.僞造貨幣案
20.齣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2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22.持有、使用假幣案
23.變造貨幣案
2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25.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
26.高利轉貸案
27.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
28.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9.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30.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1.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32.僞造、變造國傢有價證券案
33.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3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35.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36.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37.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
38.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閤約案
39.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
40.背信運用受托財産案
41.違法運用資金案
42.違法發放貸款案
4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44.違規齣具金融票證案
45.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
46.逃匯案.
47.騙購外匯案
48.洗錢案
49.集資詐騙案
50.貸款詐騙案.
51.票據詐騙案
52.金融憑證詐騙案
53.信用證詐騙案
54.信用卡詐騙案
55.有價證券詐騙案
56.保險詐騙案
57.逃稅案
58.抗稅案
59.逃避追繳欠稅案
60.騙取齣口退稅案
6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2.僞造、齣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3.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5.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6.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
67.非法齣售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8.非法齣售發票案
69.假冒注冊商標案
70.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71.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72.假冒專利案
73.侵犯商業秘密案
74.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75.虛假廣告案
76.串通投標案
77.閤同詐騙案
78.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79.非法經營案
80.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8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82.齣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83.逃避商檢案
第三章 侵犯財産案(3種)
84.職務侵占案
85.挪用資金案
86.挪用特定款物案
附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後記
精彩書摘
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是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纍計數額雖未達到10萬元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緻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二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閤謀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的;三是兩年內因虛假齣資、抽逃齣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的;四是利用虛假齣資、抽逃齣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等。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所謂公司發起人,又稱公司的創辦人,是指訂立公司章程並依法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
所謂股東,是指嚮公司齣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4.主觀方麵是故意,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明知未嚮公司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産所有權,或嚮公司交付貨幣、實物、轉移財産所有權後又抽逃其齣資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而仍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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