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The Fourth Amendment: Exclusionary Rule]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關於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錄的判例都是美國聯邦法院作齣的、在刑事訴訟憲法化曆程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在美國,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Great Cases)”的美譽,是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基本骨架和支撐。我們的目的是通過對這些判例的翻譯與評論,深化對美國憲法刑事訴訟各項具體製度的理解。
在判例的選擇上,我們的標準是:該判例或者標誌著美國聯邦法院立場的重大轉摺,或者體現瞭關於某重大問題的基本立場,或者明確瞭某重要法則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
在翻譯方法上,與美國法學院的Casebook不同,本叢書翻譯的是未經刪節整理過的判決全文,以期可以直觀地展現英美判例法的真實麵貌。
該叢書首輯是關於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判例,分為三捲:搜查與扣押、令狀原則的例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作者簡介
丹尼爾·J. 凱普羅(Daniel J. Capra),美國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菲利浦·D. 裏德教席教授(Philip D. Reed Professor of Law),著有《紐約證據匯覽》(New York Evidence Handbook, 2nd ed. 2002)、《聯邦證據規則指南》(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Manual, 9th ed. 2006)、《美國刑事程序:判例與評論》(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Cases and Commentary, 8th ed. 2008)、《證據:提齣異議的方法》(Evidence: The Objection Method,3rd ed. 2008)、《刑事訴訟初步》(Basic Criminal Procedure, 5th ed. 2009)。曾兼任美國紐約市律師協會職業責任委員會主席(1990-1993)、美國紐約市律師協會聯邦立法委員會主席(1993-1996);現兼任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司法會議谘詢委員會報告人(1996年至今)、紐約市律師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1997年至今)。
譯者簡介:
吳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學博士,2003年於中國政法大學破格晉升副教授。 2004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九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奬(研究類)二等奬。2008年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研究中心訪問學者。迄今,已齣版著作有:《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譯著)、《訴訟認識論綱》(獨著)、《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製度》(譯著)、《訴訟證明原理》(閤著)、《刑事審前程序研究》(閤著)等,並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等刊物發錶學術論文四十餘篇。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兼任《中國訴訟法判解》執行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編輯並負責“訴訟法學文庫”等係列叢書的編輯工作。
精彩書評
個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産不受不閤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而且,除非存在閤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擬欲搜查的地點和擬欲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簽發司法令狀。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
目錄
探尋憲法規製下的搜查扣押製度(前言)
緻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排除規則的確立:威剋斯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2.拒絕適用於各州:沃爾夫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3.開始適用於各州:馬普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4.美方評論
5.中方評論
6.閱讀文獻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例外
1.善意例外:利昂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2.美方評論
3.中方評論
4.閱讀文獻
“毒樹之果”規則及其例外
1.“毒樹之果”規則的確立:納多恩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2.“毒樹之果”規則的發展:王森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3.“獨立來源”的例外:默裏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4.“最終必然發現的例外”:尼剋斯案
4.1 案件信息
4.2 判決正文
5.美方評論
6.中方評論
7.閱讀文獻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未蔔命運
1.哈得孫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2.中方評論
3.閱讀文獻
附錄一:專業術語中英文對照
附錄二:美國最高法院曆任大法官錶
精彩書摘
此外,我們裁決排除規則是第四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重要部分,不僅是以前判例的邏輯結果,而且這一裁決自身也具有重要意義。憲法和常識並不對立。現在,聯邦檢察官可能不會使用非法扣押的證據,但是在街對麵的州檢察官,盡管他也應遵循根據同樣有效的修正案的禁止規定,而他卻可以使用非法扣押的證據。於是各州通過采納非法扣押的證據,鼓勵瞭對其本應維護的聯邦憲法的違抗。此外,正如我們在埃爾金斯案中所述,“健全聯邦製度的精髓,依賴於避免聯邦和州法院之間不必要的衝突”。這樣一個以後將不會再齣現的衝突,在本次開庭期中就齣現瞭。在威爾遜案中,盡管有雷案的承諾,我們仍拒絕適用下述規則:禁止聯邦官員在州法院上對其在職務中違憲扣押的證據作證,從而充分肯定瞭我們在此方麵的做法。然而,直至今日仍適用的雙重標準難以將此種理論付諸實踐。在一個沒有排除規則的州,聯邦官員作為人,受人性的驅使,像我們的判例所錶明的那樣,會跨過街去拿州檢察官違憲扣押的證據。根據這樣的證據進行的訴訟,相當於使州法院聲明它無視第四修正案的約束。如果違憲搜查的果實在州法院和聯邦法院都不可采,這種規避行為的誘因不久就能得到根除。也不再有必要調和雷案和施尼特爾案這樣的判例,這兩個案件都指齣瞭我們在此之前的矛盾方法所麵臨的危險的不確定性。
隻有在聯邦和州能認識到它們負有尊重相同基本標準的相互義務時,聯邦和州在根據憲法的標準追究犯罪上的閤作纔會更進一步。
前言/序言
執業律師期間因見司法之弊而興起齣去讀書的念頭,求教於颱灣大學的老師,他們在得知我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後,幾乎都要我去美國深造,雖然他們都是留學德國的學者。美國的刑事訴訟法是舉世聞名的,對其他國傢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重新改寫刑事訴訟法,幾乎是完全移植美國法;德國被稱為歐陸法係的代錶國傢,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及學術論著,也經常引用美國刑事訴訟相關判決;近來新興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更不時看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蹤跡。
在美國讀書時,雖然對刑事訴訟法最有興趣,卻發現這是最難掌握的一門課。第一個原因是歐陸法與英美法的訓練不同,歐陸法以法條直接教授學生,英美法卻要學生自己從判決中推演法律內涵。歐陸法之法律體係嚴謹、結構清楚,一套法律條文就是一個圓融完整的生命體,鮮難發現有矛盾或疏漏之處;美國沒有一套全國性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律的主要內容由無數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編織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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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方便,值得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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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寫瞭,兩個證據規定齣瞭,對國外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我們還是要進一步的學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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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過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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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書不錯的書不錯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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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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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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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的法官錶示如果主動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會給自己增加額外的工作負擔。還會麵臨來自各方的壓力,比如被害人會認為是放縱被告人,會采用信訪等非理性措施,甚至使法官成為社會輿論的對立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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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1988年9月參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2條規定:“如經證實是因為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處罰而作的供詞,不得在任何訴訟中援引為指控有關的人或其他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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