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主要收錄瞭證據保全、聽證程序、一般規定、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聽證的舉行、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的適用、行政處理的決定、治安調解、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等內容。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5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迴 避
第四章 證 據
第五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受 案
第三節 詢 問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鑒 定
第六節 辨 認
第七節 證據保全
第八章 聽證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三節 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四節 聽證的舉行
第九章 行政處理決定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二節 行政處理的決定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十二章 執 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罰款的執行
第三節 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四節 其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章 案件終結
第十五章 附 則
精彩書摘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
(二)被采取證據保全的場所、設施、物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
(三)已經作齣處理決定,不再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經屆滿的;
(五)被臨時查封的危險部位和場所的火災隱患已經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
解除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退還財物,並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第九十八條行政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並書麵告知當事人。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麵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第八章 聽證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十九條在作齣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産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韆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齣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韆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齣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聽證由公安機關法製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齣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齣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齣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麵全麵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第二節 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一百零三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零四條聽證主持人決定或者開展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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