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德刑法學者的對話: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為中德刑法學者聯閤會舉辦的第一屆“中德刑事法論壇”會議論文集。圍繞著“罪刑法定的立法解讀”、“罪刑法定的司法實踐”與“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三大主題,中德一綫刑法學者分彆從中國與德國的視角進行主旨闡述與交互評論,反映瞭中德刑法學對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的見解。
作者簡介
梁根林,男,1964年生,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教授,《中外法學》主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德刑法學者聯閤會中方召集人。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與刑事政策,主要著作有《刑罰結構論》、《刑事政策:立場與範疇》、《刑事法網:擴張與限縮》、《刑事製裁:方式與選擇》、《閤理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等。
埃裏剋·希爾根多夫,男,1960年生,德國圖賓根大學哲學博士、法學博士,維爾茨堡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法理學、信息法學與法律信息學教席教授,北京大學客座教授,中德刑法學者聯閤會德方召集人。著有《法理學中的論證:直麵法理學基礎研究中的分析哲學與批判理論》、《“風險社會”中生産者的刑事責任》、《刑法中的事實問題與價值判斷:以詐騙罪與侮辱罪為例》、《計算機與互聯網刑法概論》等著作。
內頁插圖
目錄
主題發言
貝恩德·許廼曼:
中德刑法解釋語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則
第一單元 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解讀
單元報告
陳興良:
中國刑法中的明確性問題
——以《刑法》第225條第4項為例的分析
剋勞斯·羅剋辛:
德國刑法中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單元評議
梁根林:
罪刑法定的立法解讀
揚·約爾登:
兩種法律思維範式與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單元 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實踐
單元報告
張明楷:
罪刑法定的中國實踐
洛塔爾·庫倫:
罪刑法定原則與德國司法實踐
單元評議
周光權:
罪刑法定原則的當代實踐
弗蘭剋·舒斯特:
罪刑法定原則與中德司法實踐
第三單元 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彆
單元報告
馮軍:
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
瓦爾特·佩龍:
德國視角下對解釋與類推的區分
單元評議
麯新久:
中德比較視角下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區分
阿爾賓·埃澤爾:
解釋與類推的區分
“中德刑法解釋語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則”研討會側記
精彩書摘
(二)關於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在某些情況下,通過司法解釋對刑法的兜底條款加以明確,其實質是細則化立法,即將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納入刑罰處罰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這種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問題。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對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作瞭以下一般性規定:
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
根據這一規定,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因此,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除非新舊司法解釋規定不一緻的,采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的根據在於: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因而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從屬於法律的,隻要法律有效則對該法律的司法解釋在法律實行期間亦為有效。這一規定當然是有法律根據的,對於一般司法解釋確實是適用的。但在類似於《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是將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這種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顯然違反法的可預測性,因不明確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對此,中國學者認為應當在司法解釋中設立有關溯及力的特彆條款,明確規定關於《刑法》第225條第4款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而隻對該項司法解釋發布之後的行為有效,從而防止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衝突。我認為這一觀點是極有見地的,但目前並未被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采納。因此,這些司法解釋雖然試圖解決刑法的明確性問題,但卻與罪刑法定原則派生的禁止事後法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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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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