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於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於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專業、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必選工具。本書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法律條文進行專業解讀,幫助讀者學習、運用。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創建於1989年6月,是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和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齣版機構,也是中國最大的法律專業齣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第二條 【適用範圍】第三條 【基本原則】第四條 【協商】第五條 【調解、仲裁、訴訟】第六條 【舉證責任】第七條 【推舉代錶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第八條 【三方機製】第九條 【拖欠勞動報酬等爭議的行政救濟】
第二章 調 解第十條 【調解組織】第十一條 【調解員】第十二條 【申請調解的形式】第十三條 【調解的基本原則】第十四條 【調解協議書】第十五條 【不履行調解協議可申請仲裁】第十六條 【勞動者可以調解協議書申請支付令的情形】
第三章 仲 裁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第十八條 【政府的職責】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第二十條 【仲裁員】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第二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第二十三條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第二十四條 【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參加仲裁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仲裁公開原則及例外】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第二十八條 【申請仲裁的形式】第二十九條 【仲裁的受理】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答辯書】第三節開庭和裁決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第三十二條 【通知仲裁庭的組成情況】第三十三條 【迴避】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情形】第三十五條 【開庭通知及延期】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第三十七條 【鑒定】第三十八條 【質證和辯論】第三十九條 【舉證】第四十條 【開庭筆錄】第四十一條 【申請仲裁後自行和解】第四十二條 【先行調解】第四十三條 【仲裁案件審理期限】第四十四條 【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案件】第四十五條 【作齣裁決意見】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第四十七條 【一裁終局的案件】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訴請撤銷的條件】第五十條 【其他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第五十二條 【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第五十四條 【實施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12年8月31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2010年1月2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1月1日)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2011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2013年1月18日)
實用附錄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勞動訴訟流程示意圖勞動閤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勞動閤同爭議調解申請書(參考文本)勞動閤同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文本)
精彩書摘
第二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理解與適用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指因勞動權益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請求保護自己的閤法權益,並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約束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具有以下特點:(1)為勞動爭議的一方。(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3)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即指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勞動權益糾紛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勞動者仲裁的工會等,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4)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齣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直接約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在認定被申請人資格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後的用人單位作為被申請人。用人單位與其他用人單位閤並的,閤並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閤並後的用人單位作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乾用人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承受其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乾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二,用人單位終止的,應區分情況以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開辦單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等作為被申請人。 第三,勞動者在其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勞動爭議的共同當事人。 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瞭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務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被派遣勞動者不與被派遣的單位(即真正的用工單位)簽訂勞動閤同,發生勞動關係,而是與派遣機構(即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閤同,存在勞動關係,但卻要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在用工單位的監督管理下勞動,形成“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用工形態。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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