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的實施是治國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消防法》作為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學、專業的消防法律,它的誕生一方麵適應瞭處在轉摺時期的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標誌著我國的消防工作步上瞭依法治火的軌道,為消防行政執法和消防事業的發展奠定瞭良好的法律基礎。《消防法》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産和公民財産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彆是《消防法》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體現瞭生命安全第1寶貴的原則。
我國《消防法》是由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4月29日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原來由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準、1984年5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同時廢止。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消防法》進行瞭修訂,修訂後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消防法》共七章74條,分彆從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麵,對我國消防製度的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作齣規定。
《消防法》的重點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消防工作原則,即“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麵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二)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具體職責,強調對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的規定,強調質監部門、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産品質量監管職責。
(三)完善消防監督管理製度。一,對不同建設工程按規定分彆實行審核、驗收製度和備案、抽查製度。二,強調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明確公安派齣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三,國傢對消防産品實行強製性産品認證製度,質監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加強對消防産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四,應當注意的是,2008年修訂取消瞭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行政許可。
(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並對鄉鎮消防規劃、消防力量建設、農村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提齣瞭明確要求。
(五)完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製。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的要求,規定消防産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傢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對服務質量負責。
(六)強調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應急救援機製的需要,明確瞭《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並進一步強化瞭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應急救援建設和保障措施,明確瞭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
(七)強調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2008年修訂後,取消瞭一些行政處罰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完善瞭應予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規行為,調整瞭處罰種類,明確瞭罰款數額,加大瞭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八)強調對消防執法工作的監督。“監督檢查”一章專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職,切實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針對《消防法》的規定,公安部先後公布瞭一係列規章,例如《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對居民住宅樓、公共娛樂場所和機關事業單位等消防安全作齣具體規定。並且,針對特定工作領域,例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等,公安部也有專門的規章進行規範,這些內容,均可在本書附錄處查找到相應法規,在本書“關聯法規”欄目,亦標注相關條文序號。此外,一些重要規定的個彆相關條文,如《産品質量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建築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公安消防部隊搶險救援勤務規程》等,直接在“條文注釋”欄目中引用涉及消防規範的相關內容。
目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適用提要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條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體製*
第五條單位、個人的消防義務*
第六條消防宣傳教育義務
第七條鼓勵支持消防事業,錶彰奬勵有突齣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消防規劃*
第九條消防設計施工的要求*
第十條消防設計文件備案與抽查*
第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核*
第十二條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消防設計不閤格的法律後果*
第十三條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十四條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共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産經營場所的設置要求
第二十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特殊場所和特種作業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條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單位設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可燃物資倉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消防産品標準、強製性産品認證和技術鑒定製度
第二十五條對消防産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條電器産品、燃氣用具産品標準及其安裝、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
第三十條加強農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條重要防火時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條基層組織的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對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規範*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消防組織建設*
第三十六條政府建立消防隊
第三十七條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八條消防隊的能力建設
第三十九條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條專職消防隊的驗收及隊員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群眾性消防組織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關係*
第四章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火災應急預案、應急反應和處置機製*
第四十四條火災報警;現場疏散、撲救;消防隊接警齣動*
第四十五條組織火災現場撲救及火災現場總指揮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實行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消防交通優先*
第四十八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撲救火災、應急救援免收費用
第五十條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十五條重大火災隱患的發現及處理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的執法原則
第五十七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和公民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不符閤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對不按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對違背消防安全職責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産經營場所設置不符閤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對涉及消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危險場所消防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過失引起火災、阻攔報火警等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生産、銷售、使用不閤格或國傢明令淘汰的消防産品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對電器産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等不符閤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失職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對違反消防法行為的處罰程序*
第七十一條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消防法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專門用語的含義
第七十四條生效日期
附錄
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1992.10.12)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9.5.25)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11.14)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10.19)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12.7.17修訂)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7.17修訂)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2012.7.17修訂)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2014.2.3)
前言/序言
當今社會,法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然而,晦澀的專業術語,艱深的法律理論,龐雜的立法體係,這些法律與生俱來的特點,卻都成為瞭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礙。
為瞭解決這個矛盾,本社特組織編輯齣版瞭這套法律注釋本係列叢書。除瞭法律文本為權威標準文本外,還最大限度地突齣瞭本套書的實用性與易用性,本套書有以下特點:
(1)專業人員編寫。本叢書皆由相關法律專傢編寫,內容準確,並力求語言通俗,使普通大眾讀者能更輕鬆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2)法律適用提要。每本書都由相關法律專傢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背景、概況有更全麵、深入的理解;
(3)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且每個條文都提煉齣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4)相關配套規定。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方便、實用。
需要說明的是,本叢書中“適用提要”、“條文主旨”、“條文注釋”等內容皆是編者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而編寫,不同於國傢正式通過、頒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為方便查閱,我們根據每條及其條文主旨製作瞭目錄,其中加“*”號的錶示重點條目,並在正文中附有條文注釋。
本書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法律齣版社法規中心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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