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麵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製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為瞭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
(2014年8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34)
(1999年8月30日)
精彩書摘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將下一級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批準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嚮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嚮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批準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批準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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