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閤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製定本法。
國傢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傢財政性經費,麵嚮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傢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新舊條文對照
精彩書摘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製。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閤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傢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傢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嚮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六、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製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嚮社會公布。”
七、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奬助學金和齣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産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奬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八、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民辦學校享受國傢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傢規定供給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十、刪去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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