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産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涉及傢庭關係方麵的各種重要問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的繼承權二製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
(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2)
(1985年4月10日)
精彩書摘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乾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閤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傢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傢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嚮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齣。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齣。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財産處理,不得侵害閤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的規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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