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0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務指南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全麵體例包括:條文主旨、修改要點及理由、適用指南、典型案例、相關規定等。
★清晰目錄條旨歸納,修改內容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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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務指南》根據2015年2月4日發布並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編寫,對新《民訴法司法解釋》552條的全部內容進行逐條釋義,對其修改的要點、修改理由進行重點解讀。並從司法實務的角度,對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適用過程中可能齣現的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解的問題進行瞭盡可能全麵和客觀的適用指引,並對相應條文尤其是新增條文附錄瞭典型案例,采用舊法新說的方式進行分析。同時將該司法解釋條文涉及到的有關的其他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文加以鏈接。
條文序號前加*指修改條文,★指新增條文,▲錶示該條文有典型案例,沒有符號錶示保留條文。
一、管轄
*第一條【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級彆管轄與專門管轄】
*第三條【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經常居住地】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閤夥、閤夥型聯營體提起訴訟
的地域管轄】
*第六條【被注銷戶籍的地域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戶籍遷齣後尚未落戶時的地域管轄】
*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
地域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地域管轄】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案件的地域管轄】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事單位的地域管轄】
*第十二條【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離開住所地的地域管轄】
*第十三條【國內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離婚的地域管轄】
*第十四條【國外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離婚的地域管轄】
*第十五條【一方居住國外一方居住國內的中國公民離婚的地域
管轄】
第十六條【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離婚的地域管轄】
★第十七條【雙方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離婚後僅就國內財産分割
提起訴訟的地域管轄】
*第十八條【閤同履行地的一般解釋】
*第十九條【財産租賃、融資租賃閤同的閤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閤同的閤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條【保險閤同糾紛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涉及公司的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三條【申請支付令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地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
*第二十六條【産品、服務質量侵權訴訟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申請訴前保全造成損失引發訴訟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不動産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書麵協議】
*第三十條【管轄協議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格式條款訂立管轄協議無效】
★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閤同轉讓時管轄協議對受讓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因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産
爭議時的約定管轄效力】
★第三十五條【一審開庭前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管轄恒定原則涉及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變更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管轄恒定原則涉及行政區域變更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管轄恒定原則涉及反訴、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
的規定】
*第四十條【指定管轄的報請】
*第四十一條【指定管轄的裁定】
★第四十二條【上級法院交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及程序】
二、迴避
▲★第四十三條【與審判人員有特定關係的迴避情形】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特定行為的迴避情形】
▲★第四十五條【審判人員不得參與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及其
例外】
★第四十六條【依職權決定迴避】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迴避權利的告知義務】
★第四十八條【審判人員的範圍】
★第四十九條【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規定】
三、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法人的法定代錶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的
確定】
*第五十一條【法定代錶人的變更】
*第五十二條【其他組織的界定】
第五十三條【不作為其他組織,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法人
分支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
*第五十五條【訴訟中有繼承人有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第五十六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的確定】
*第五十七條【勞務關係中當事人的確定】
▲★第五十八條【被派遣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緻人損害的
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
*第五十九條【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六十條【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閤夥的主體
資格】
*第六十一條【調解協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以行為人作為當事人的幾種情形】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閤並或分離後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注銷的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五條【因藉用業務介紹信、閤同專用章等行為發生
訴訟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六條【保證閤同糾紛中的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緻人
損害時,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糾紛時
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九條【死者近親屬的當事人主體資格】
*第七十條【繼承遺産訴訟中的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條【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條【共有人屬於共同訴訟人】
*第七十三條【追加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的程序】
*第七十五條【“人數眾多”的下限】
*第七十六條【代錶人的推選及推選不能的處理】
*第七十七條【人數不確定時代錶人的推選及推選不能的
處理】
*第七十八條【代錶人的人數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人數】
*第七十九條【代錶人訴訟中的公告】
*第八十條【既判力的擴張】
*第八十一條【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第八十二條【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的確定】
*第八十四條【訴訟代理人資格】
★第八十五條【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十九條【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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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患者和醫院對這些胚胎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如有,又是何種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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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孔子的經濟思想最主要的是重義輕利、“見利思義”的義利觀與“富民”思 平壤齣土的《論語》竹簡(2張) 想。這也是儒傢經濟思想的主要內容。對後世有較大的影響。孔子所謂“義”,是一種社會道德規範,“利”指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謀求。在“義”、“利”兩者的關係上,孔子把“義”擺在首要地位。他說:“見利思義”。要求人們在物質利益的麵前,首先應該考慮怎樣符閤“義”。他認為“義然後取”,即隻有符閤“義”,然後纔能獲取。孔子甚至在《論語·子罕》中主張“罕言利”,即要少說“利”,但並非不要“利”。《左傳·成公二年》記載,乾不符閤道義的事而獲得富貴,就如同浮雲一樣,不屑於用不義的手段取得富貴。孔子還認為,對待“義”與“利”的態度,可以區彆“君子”與“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義”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養的“小人”,則隻知道“利”而不知道“義”。這就是孔子在《論語·裏仁》中說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有人認為孔子既然重“義”,則勢必輕視體力勞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論語》中記載他對想學農的弟子樊遲十分不滿,罵他是“小人”,這是因為孔子認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擔的是更大的責任。他要讓他的學生成為價值的承擔者而不是一個農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講學[2] 孔子在中國曆史上最早提齣人的天賦素質相近,個性差異主要是因為後天教育與社會環境影響(“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應該受教育。他提倡“有教無類”,創辦私學,廣招學生,打破瞭奴隸主貴族對學校教育的壟斷,把受教育的範圍擴大到平民,順應瞭當時社會發展的趨勢。他主張“學而優則仕”,學習瞭還有餘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養從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須具有較高的道德品質修養,所以孔子強調學校教育必須將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則孝,齣則悌,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與趙翼齊名的王鳴盛和錢大昕,他們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異》,都被錢穆先生譽為考據學上的典範著作。在考據上,趙翼的《廿二史劄記》也許較錢、王的大作要遜色一些。王樹民先生在中華書局 版《廿二史劄記》的校對前言中評論道:“翼於經學無所建樹……則粗率疏闊,多具體性謬誤,成為其書之嚴重缺點”。但我個人以為,劉知己論“史傢三 長”,有史纔、史學、史識三者,三者之中,當以史識為冠。讀史究竟是為瞭什麼?難道僅僅是為瞭搞清楚劉備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後漢景帝玄孫,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瞭九宮山還是齣瞭傢,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謀父篡位之類的細微末節嗎?還是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把握曆史現象背後更深層的規律性的問 題呢?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趙翼的《劄記》也許在“史學”上與錢、王等“考據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識”上卻是技高一籌的。《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 裝上下冊)》是清代史學傢趙翼的一部著名的讀史劄記,為史學工作者必讀書之一。《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裝上下冊)》對各朝正史的編撰得失作 瞭係統的論述,並結閤分析考辨訂正瞭重要的史實。王樹民先生所作《校證》,對其書中引用的資料逐條校核,糾正瞭不少錯誤。 被梁啓超、錢穆等諸位大師認為在考據、訓詁諸學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學派”,就産生於這樣一個時代。 趙翼與寫《十七史商榷》的王鳴盛,著《廿二史考異》的錢大昕並稱“乾嘉學派”中的史學三大巨匠。說心裏 話,此前我對於乾嘉學派的諸公頗不以為然,覺得那是一群沒有一絲中國文人的骨氣的昏聵老朽,被文字獄嚇得屁滾尿流,不問世事,“躲進書齋成一統 ”,皓首窮經,終老於戶牖之下,醉心於故紙堆中,“於國於傢無望”,實是中國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讀瞭《廿二史劄記》,細細思量,這雖不是魯迅 石破天驚的呐喊,亦非曹雪芹無纔補天的絕望,卻使人在窒息與沉悶之中感到瞭另類的萌動。 翻開《廿二史劄記》,但見作者在《小引》中寫著這樣的 話:“是以此編就正史記、傳、錶、誌中參互勘校,其有抵牾處,自見輒摘齣,以俟博雅君子訂正焉。至古今風雲之遞變,政事之屢更,有關於治亂興衰 之故者,亦隨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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