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錶決通過瞭《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修改。修改決定共計51條,修改後的新《行政訴訟法》總條文由原來的75條增加到103條。
如何從立法背景以及深層原理上去解讀,如何在審判實務中破解疑難,準確適用?50萬字的內容,作者字字斟酌,經年之久,終成此大作。
一、專業性。李廣宇副庭長長期處在行政審判的第一綫,且全程參與瞭此次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過程,其執筆的解讀透析瞭修法背景,凝聚瞭修法精華,是行政審判領域重要的基於實踐的研究成果。
二、全麵性。全書深入淺齣進行瞭逐條解釋,50餘萬字的內容全麵涵蓋瞭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要點、難點以及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理解和適用,可謂字字都是乾貨,讀來能打動“任督二脈”,明瞭實務審判中癥結所在。
行政訴訟法20多年纔修改這一次,新法一齣颱,各種版本都非常多。本書經過瞭時間的打磨,更經得起實踐的考驗。
李廣宇,河北大學文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香港城市大學法學博士在讀。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二級高級法官,全國審判業務專傢。兼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員,國傢行政學院特聘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全程參與行政訴訟法修改以及行政強製法、行政復議法等重要法律的製定和修改。主持起草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管轄、撤訴等其他重要司法解釋。齣版個人專著十部,包括《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理念、方法與案例》、《政府信息公開司法解釋讀本》、《政府信息公開判例百選》、《香港尋書》、《行囊有書》、《新行訴訟法逐條注釋》(上下冊),以及即將齣版的《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讀本》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適用範圍]
第三條[訴權保護和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
第四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六條[閤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第八條[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十條[辯論原則]
第十一條[檢察監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受案範圍]
第十三條[排除受案的範圍]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十八條[一般地域管轄、跨行政區域管轄]
第十九條[限製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條[不動産案件專屬管轄]
第二十一條[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第二十二條[移送管轄]
第二十三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管轄權轉移]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原告]
第二十六條[被告]
第二十七條[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代錶人訴訟]
第二十九條[第三人]
第三十條[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條[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捲宗閱覽權與調查取證權]
第五章 證據
第三十三條[證據種類]
第三十四條[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被告收集證據的限製]
第三十六條[被告延期提供證據和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的主觀證明責任]
第三十八條[原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據保全]
第四十三條[證據適用規則]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
第四十五條[經過復議的案件的起訴期限]
第四十六條[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
第四十七條[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
第四十八條[起訴期限扣除和延長]
第四十九條[起訴條件]
第五十條[起訴方式]
第五十一條[立案]
第五十二條[不立案的救濟途徑]
第五十三條[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公開審理]
第五十五條[迴避]
第五十六條[起訴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七條[先予執行]
第五十八條[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第五十九條[妨害行政訴訟的強製措施]
第六十條[調解]
第六十一條[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第六十二條[撤訴]
第六十三條[審理依據]
第六十四條[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處理]
第六十五條[裁判文書公開]
第六十六條[違法違紀犯罪材料的移送]
第二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交換起訴狀和答辯狀]
第六十八條[閤議庭]
第六十九條[駁迴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撤銷判決]
第七十一條[重新作齣相同行政行為的限製]
第七十二條[履行判決]
第七十三條[給付判決]
第七十四條[確認判決]
第七十五條[確認無效判決]
第七十六條[確認違法、無效判決的補充規定]
第七十七條[變更判決]
第七十八條[行政協議履行及補償判決]
第七十九條[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裁判]
第八十條[公開宣告判決]
第八十一條[第一審審理期限]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第八十三條[獨任審理和審理期限]
第八十四條[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第四節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上訴]
第八十六條[二審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上訴案件全麵審查]
第八十八條[第二審審理期限]
第八十九條[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五節審判監督程序
第九十條[申請再審]
第九十一條[再審事由]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
第九十三條[抗訴和檢察建議]
第八章 執行
第九十四條[生效裁判和調解書的自動履行]
第九十五條[行政機關和第三人申請強製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裁判的強製措施]
第九十七條[非訴執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九條[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
第一百條[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訴訟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施行日期]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新聞發布會實錄
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
第六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處理]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並嚮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
1.本條的宗旨
本條規定的是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處理,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
2.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審查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第五十三條的注釋中,我們曾經討論瞭規範性文件審查的“附帶性”。所謂附帶性,就是指不能直接針對規範性文件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所以,本條又一次強調瞭這種審查應當是在“審理行政案件中”。也就是說,在針對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不光可以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也可以一並請求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這樣做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正如法國學者所指齣的那樣:“比如,一個地方當局作齣決定,要徵收一項稅金;盡管起訴人可以提起稅務訴訟,要求廢除這種非法稅金,但指控該決定的反越權行為訴訟應予受理。這是因為,提起反越權行為訴訟,撤銷設置該項非法稅金的行政法規,會使起訴人獲得比單單廢除這項非法稅金更好的徹底滿足。”
至於如何對規範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第六十四條從以下幾個方麵作瞭明確:一是對規範性文件是否閤法進行審查;二是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三是並嚮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以下逐一討論。
3.規範性文件不閤法
對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目的是保證規範性文件的閤法性。
因此,多數實行規範審查的國傢都將法院的審查範圍限定在規範是否閤法。本條規定:“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可見,我國行政訴訟法也是將審查範圍限定在規範性文件的閤法性。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規範性文件不閤法,規範審查的請求就是具備理由的。至於規範性文件違法性的審查判斷標準,一些國傢的經驗可資參考藉鑒。例如,德國學者哈特穆特?毛雷爾從四個方麵論述瞭法規命令的閤法要件,分彆是:授權根據、形式閤法要件、實體閤法要件、裁量。首先,法規命令需要充分的法律授權根據。在這裏,法律保留原則是必須要強調的。“在重要的、議會保留的事務範圍之內,不允許授權行政機關通過法規命令立法”。形式閤法要件則包括管轄權、程序(特彆是其他機關和特定組織的參與權)、形式(不言而喻,法規命令必須采取書麵形式)、公布。實體閤法要件是指,內容上符閤授權根據、與其他上位階的法律一緻。最後,如果存在裁量,其發布無裁量瑕疵。
同樣來自德國的弗裏德赫爾穆?鬍芬則從相反的角度闡述瞭大緻相同的內容。他指齣:“一個法律規範是違法的,並因此也是自始無效的,如果它——由無管轄權的機關頒布;——有程序瑕疵(隻要瑕疵並非不顯著);——缺乏必要的授權基礎,或者該基礎不適用或本身就是違法的;——違反瞭其他較高位階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弗裏德赫爾穆?鬍芬接下來還強調瞭對規範性文件“隻進行客觀法律上的審查”,“也就是說,隻要規範客觀上是違法的,審查請求就具備理由;而無須檢查主觀上的權利侵害存在與否”。因為“規範審查程序仍然不是主觀的侵權程序,而是客觀的對抗程序”。進一步講,規範審查請求權的前提是“一種法律地位”。當然,“這種法律地位必須屬於申請人”,“由法規或者對法規的運用造成的損害,必須是現在,或者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可能發生的”,“而且,可能發生的權利侵害,必須是恰好由規範,或者通過對此規範的運用造成的(因果關係)”。
4.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並嚮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
本條規定:“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並嚮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不閤法的規範性文件“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即使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前,也不排除法院即有這種選擇適用的職權,所欠缺的是法院並不能對於規範性文件的閤法性直接作齣評判。因之,在明確引入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之後,如果仍然滿足於“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這一層麵,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新製度的價值在於,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不僅“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這樣一來,就使得規範審查“‘對所有人’産生效力”的功用得以發揮。關於這一點,我國颱灣地區學者李震山曾有精闢論述:“司法機關不予適用之決定,將對訂定施行法規命令之機關,産生實質監督之功用。換言之,行政機關若依該被認為違法之法規命令再為行政行為時,就可能於法院審判過程中,遭到撤銷之命運。尚值得一提者,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該事件若涉及法規命令,其所産生實質監督之功用就更值得重視。”
在行政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有一種意見提齣,既然新法規定瞭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閤法的,就應當判決撤銷,或者確認其違法、無效。但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憲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因此,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決撤銷不閤法的規範性文件。立法機關最終采取瞭“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並嚮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的方案,認為“這符閤我國憲法和法律有關人大對政府、政府對其部門以及下級政府進行監督的基本原則,也有利於糾正相關規範性文件的違法問題”。
這一模式並非如有的人所感知的那樣偏於“保守”,而是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類似的。以實行普通法製度的我國香港特彆行政區為例,盡管司法機構擁有比較積極的司法復核權,盡管它有可能會頒布“移審令”(certiorari)把那些從一開始就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行政決定撤銷,但通常情況下,對於齣現法律錯誤的法例或附屬法例,法院隻會頒布一個“宣布”(declaration),訂明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考慮到“可能因撤銷瞭有關法例或附屬法例的法律效力會對行政管製造成很大的影響,或會規定有關的法例或附屬法例的失效作用不帶有追溯力。在有些情況下,法院甚至會讓有關的法例或附屬法例在一指定的時限內暫時有效或暫緩執行”。
在我國颱灣地區,司法機關附帶審查命令是否違法,“雖可不承認某法規命令之效力,而不予以適用,並非錶示該命令已遭撤銷而無效,在未經一定程序撤銷、變更前,其仍屬有效”。
5.幾個具體問題
(1)處理建議的具體方式。人民法院嚮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法律對此並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對此規定:“規範性文件不閤法的”,“作齣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嚮規範性文件的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製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之所以規定由作齣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齣處理建議,一是考慮一審裁判作齣後未必就能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考慮由二審法院提齣處理建議使得法院的級彆更高,更具權威性。至於處理建議書的具體樣式,最高人民法院新近製定的行政訴訟文書樣式中也專門作齣瞭設計。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將處理建議抄送製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則是為瞭督促製定機關對不閤法的規範性文件及時作齣處理。
(2)聽取製定機關意見。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有的意見還建議,應當規定人民法院在對規範性文件審查時聽取製定機關的意見。雖然最終沒有就此作齣規定,但在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有此必要時,應當通知製定機關以適當方式錶達意見。對於製定機關來說,不應僅僅把它看作是一種義務,事實上這也是一種陳述申辯的程序權利,尤其是考慮到規範性文件往往涉及麵廣,審查結果會對行政管理造成很大影響,聽取製定機關的意見就更有必要。在德國,不僅允許作為“被申請人”的規範製定機關前來參加程序,甚至“那些與裁判有利害關係的人們”,例如“一個規範的受益者”,也可能被“提供發錶意見的機會”。不過,很久以來,德國的審判實踐就否定瞭這種傳喚的可能性,“因為被傳喚人的範圍無法界定,而且也不需要通過傳喚延伸既判力——因為此時的判決總是對所有人有效”。
(3)是否中止案件的審理。在立法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希望能夠明確“在有權機關沒有做齣對規範性文件處理結果前,是否中止案件的審理”。
根據對本條規定的理解,人民法院嚮製定機關提齣處理建議,是在“認定規範性文件不閤法”並且“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閤法的依據”之後所采取的行動,換言之,是在案件審理終結之後所進行的司法行為,因此無須中止案件審理去等待處理結果。
……
我是一名普通的法律愛好者,雖然不是科班齣身,但對法律,尤其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行政訴訟法律,一直抱有濃厚的興趣。這套《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可謂是我的“啓濛之書”。在接觸這本書之前,我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非常有限,很多條文對我來說都是晦澀難懂的。但這本書的齣現,徹底改變瞭我的看法。 它最大的優點在於其“通俗易懂”的解讀方式。作者並沒有使用過於專業的法律術語,而是用非常平實的語言,將復雜的法律條文解釋得淺顯易懂。每條法律條文後麵,都配有大量的案例,這些案例都是現實生活中真實發生過的,非常貼近我們的生活,能夠讓我們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溫度。 我特彆喜歡書中關於“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章節。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行政機關推諉扯皮、不作為的情況,但不知道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本書就詳細地解釋瞭在什麼情況下,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構成違法,以及我們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尋求救濟。書中引用瞭大量類似的案例,讓我明白瞭原來我們手中的法律武器,能夠如此有效地保護我們的權益。 此外,書中關於“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章節的解釋,也讓我對政府部門的執法行為有瞭更清晰的認識。瞭解瞭這些,我以後在與政府部門打交道時,會更加理性,也會更懂得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 這本書的另一個優點是其“係統性”。它將新行政訴訟法的各個條文,按照邏輯順序進行梳理和解讀,形成瞭一個完整的知識體係。這讓我能夠循序漸進地學習,避免瞭“碎片化”的知識攝入。 總而言之,這套《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對於像我這樣的法律門外漢來說,無疑是一份寶貴的禮物。它不僅讓我學到瞭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它讓我體會到瞭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增強瞭我依法維權的信心。
评分作為一名在企業從事法務工作多年的“老兵”,我見證瞭我國行政法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這次新行政訴訟法的修訂,更是引起瞭法律界乃至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我拿到這套《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後,第一時間就迫不及待地翻閱起來。這本書的亮點在於其“精細化”的解讀。它沒有僅僅停留在對法律條文的錶麵解釋,而是深入到瞭每一個字、每一個詞的含義,以及這些含義在不同情境下的具體體現。 書中對於一些抽象的概念,比如“閤法性審查”、“比例原則”、“信賴保護”等,都做瞭非常詳盡的闡述,並且通過大量的判例,將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讓我能夠更直觀地理解其內涵和外延。尤其是在解釋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方麵,書中提供瞭非常多實操性的指導,這對於我們企業在麵對復雜的行政爭議時,如何正確維護自身閤法權益,提供瞭非常重要的參考。 我還注意到,書中對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條文,比如關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界定、起訴期限的計算、訴訟保全的適用條件等,都進行瞭非常細緻的區分和對比,並輔以圖錶和案例,使得復雜的問題變得清晰明瞭。這對於我們企業法務在日常工作中,能夠準確判斷案件性質、製定維權策略,非常有幫助。 此外,書中還對一些新增加的法律製度,比如關於“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進行瞭深入的解讀,並分析瞭其在實踐中的應用前景和可能遇到的挑戰。這一點對於我們企業而言,也能更好地理解和適應新的法律環境,以及積極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 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比較獨特,既有嚴謹的法律邏輯,又不乏生動的案例分析,讀起來並不會感到枯燥乏味。整體而言,這套書為我提供瞭一個全新的視角來審視行政訴訟法律的實踐應用,對我的工作起到瞭極大的促進作用。
评分這次新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無疑為行政法學研究注入瞭新的活力。而《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這部著作,恰恰抓住瞭這次修訂的核心脈絡,並將其進行瞭精闢的解讀。我是一名在學術界深耕多年的行政法研究者,對於這樣一部能夠反映最新立法動態、並提供深入分析的著作,自然格外關注。 這本書的“前瞻性”令我印象深刻。它不僅停留在對現有法律條文的解釋,更著眼於法律在未來實踐中的發展趨勢和可能遇到的挑戰。書中對於一些尚未完全成熟但極具潛力的法律製度,如“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製”、“第三方評估在行政訴訟中的應用”等,都進行瞭前瞻性的思考和探討。這對於我今後的研究方嚮,提供瞭重要的啓示。 同時,書中在解讀每一個條文時,都充分引用瞭最新的學術研究成果,並將其與司法實踐相結閤,形成瞭一種“理論與實踐對話”的獨特風格。這使得本書不僅具有學術價值,也具備瞭極高的實踐指導意義。例如,在分析“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製執行”的程序性要求時,書中就詳細梳理瞭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並對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瞭深入的預警,這對於我撰寫相關的學術論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我特彆欣賞書中對於一些“模糊地帶”的處理方式。法律條文的製定難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如何將模糊的規定具體化,並應用於實踐,是法律適用的關鍵。本書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通過對不同裁判思路的分析和辨析,為我們提供瞭解決此類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總而言之,這套《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是一部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著作,它不僅是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全麵解讀,更是對行政法學研究的有力推動。它為我提供瞭一個深入理解新法、並進行學術研究的寶貴平颱,我對此深錶贊賞。
评分這本《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真是幫瞭我大忙!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助理,每天接觸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都在不斷攀升,對於新齣颱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學習過培訓,但總感覺對條文的理解還不夠深入,尤其是在具體適用的時候,很多細節之處的把握上有些猶豫。這本書恰恰解決瞭我的痛點。它不像一些純理論的著作,僅僅羅列條文並進行抽象的解釋,而是真正做到瞭“逐條注釋”,每一條法律條文後麵都附有詳細的解釋,並且不僅僅是字麵意思的解讀,更結閤瞭大量的司法實踐案例,分析瞭不同裁判思路的形成原因,以及潛在的法律風險。 我尤其喜歡它在分析條文時,會深入探討該條文的立法原意、修法背景,以及與其他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間的銜接關係。這一點對於理解法律條文的精髓至關重要。舉個例子,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書中就詳細列舉瞭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在不同情形下的舉證責任,並引用瞭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讓我對如何正確引導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有瞭更清晰的認識。另外,書中對一些疑難、復雜、或者存在爭議的條文,也提供瞭多角度的解讀,並對不同的觀點進行瞭辨析,這為我獨立思考、形成自己的裁判意見提供瞭堅實的基礎。 我還會時不時地翻閱本書,尤其是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時,總能在書中找到一些啓發。比如,關於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適用範圍,書中就對不同類型案件進行瞭細緻的劃分,並列舉瞭相關的判例,這讓我能準確判斷哪些案件需要經過行政復議,哪些可以直接嚮法院提起訴訟。再者,書中關於“有案不立”、“拖延審理”、“違法扣押”等一些行政訴訟中的常見“病竈”,都進行瞭深入的剖析,並給齣瞭相應的法律規製,這對於我理解和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閤法權益非常有幫助。 這本書的裝幀質量也非常不錯,上下冊分開,便於攜帶和查閱。紙張的質感也很好,長時間翻閱也不會感到疲勞。排版清晰,注釋的引用也很規範,整體閱讀體驗非常棒。 總的來說,《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是一本非常實用、權威的工具書,對於所有從事行政法相關工作的法律人來說,都值得擁有。它不僅是學習和理解新行政訴訟法的得力助手,更是提升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的寶貴資源。
评分我是一名在高校從事法學教學的老師,長期以來,我一直緻力於將前沿的法律理論與教學實踐相結閤,以期培養齣更多優秀的法律人纔。這套《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的齣版,無疑為我的教學工作注入瞭新的活力。 本書最大的特點是其“理論深度”與“實踐廣度”的完美結閤。在理論層麵,作者對新行政訴訟法中每一個條文的立法意圖、法律淵源、以及學理爭議都進行瞭深入的剖析,這為我在課堂上講授相關內容時,提供瞭豐富的理論支撐和多元的視角。例如,在討論“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時,書中就引用瞭國內外相關的學術觀點,並結閤我國的立法實踐,進行瞭細緻的比較分析,這對於學生理解這一核心概念至關重要。 在實踐層麵,書中收錄瞭大量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的選擇非常具有代錶性,覆蓋瞭行政訴訟的各個方麵,並且對案例的裁判理由進行瞭深入的解讀,這有助於學生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與具體的案件相聯係,從而提高法律適用的能力。我常常會將書中的案例作為課堂討論的素材,引導學生思考不同的裁判路徑,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 此外,書中對於一些疑難、新穎的法律問題,如“行政機關閤並、分立後的訴訟主體資格”、“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等,都進行瞭前瞻性的探討,並提齣瞭獨到的見解。這對於我更新教學內容,與時俱進地反映法律實踐的最新動態,非常有幫助。 這本書的另一大亮點在於其“邏輯嚴謹”的結構。作者在梳理法律條文時,充分考慮瞭法律的內在邏輯和體係性,使得整本書的編排既清晰又緊湊,便於讀者進行係統性的學習和研究。 總而言之,這套《新行政訴訟法逐條注釋》不僅是一部優秀的學術著作,更是一本極具價值的教學參考書。它為我深入理解和教授新行政訴訟法提供瞭堅實的後盾,也為我培養學生們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開闢瞭新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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