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但開風氣不為先:我的學術自述》中國法製史中蘊含著大量的治國理政經驗,是一座豐富的“智庫”。我們所缺的,就是挖掘這個寶藏的眼光和手段。所以,自上世紀80年代初,我就緻力於研究中華法係的特點和價值,緻力於研究中國法製史的鏡鑒作用。1986年、1995年、1998年我三次給中共中央書記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法律講座,談的都是中國法製曆史的藉鑒問題。我在這方麵的代錶性成果,是《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和《中華法製文明史》兩本著作。
目錄
中國法製史學研究伴我一生一、從編寫《中國法製史》教材說起二、《中國法製史》第一捲的問世三、《中國法製通史》多捲本齣版的艱辛曆程四、開拓部門法研究的新路五、由中國法製史到中華法製文明史--研究重心的變化六、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法史通覽》--一項前人尚未開拓的領域百年憲政與中國憲法史研究中華法係研究的承接與開拓一、中華法係形成的社會曆史根源二、中華法係特點再議三、重塑中華法係的思考四、民國時期中華法係研究成果評介五、中華法係的價值與研究的意義倡議和推動中國法文化史研究一、研究中國法文化的提齣二、關注傳統律學三、發起對瀋傢本法律思想的研究四、中國法律思想史結構的設想與嘗試倡議開展比較法製史研究研究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一、《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的撰寫與修訂二、《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英文版的首發式三、從中華民族精神齣發,談法律傳統發揮法製史學鑒古明今的作用一、1986年為中共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律課:二、1995、1998年為全國人大常委兩次講授法律課為中國法製史學“智庫”撰寫綱要一、中國古代依法治國的曆史藉鑒二、值得藉鑒的中國古代立法經驗三、考課與監察是中國古代反腐治腐的重要製度主編《中華大典·法律典》與發起整理冕寜縣清代檔案一、主編《中華大典·法律典》二、發起整理冕寜縣清代檔案幾位弟子的感言張晉藩先生學術貢獻迴顧(硃勇)為學術的人生:讀《張晉藩文選》有感(張中鞦)林園求學記:記我的導師著名法學傢張晉藩先生(陳景良)史和詩和諧的人生:讀張晉藩先生《思悠集》有感(郭明)
精彩書摘
《但開風氣不為先:我的學術自述》:
(二)法律受儒傢倫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響 如果說外國的某些法係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如阿拉伯法係以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為主要法典,那麼,中華法係卻是受儒傢提倡的“三綱五常”等倫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響。自從西漢武帝“罷黜百傢,獨尊儒術”,儒傢的思想便成瞭社會的統治思想,它對封建法製的影響深刻而又廣泛。如,從漢朝到隋朝近七百年間,流行著根據儒傢經典《春鞦》的精神進行斷案,即所謂“春鞦決獄”。國傢不僅承認這種判決的效力,而且還因為它具有欺騙性而大加提倡,以緻儒傢的經典直接法律化,成瞭國傢司法審判的重要根據。隋唐以後,封建法製逐漸完備,儒傢提倡的道德規範大都被規定到法律中去,纔結束瞭“春鞦決獄”的做法。由於統治階級從實踐中懂得道德教化可以起到法律所起不到的作用,因此從漢初起一脈相承地推行“德主刑輔”的政策,也就是注重用封建的道德教化百姓,使他們安分守己,不要觸犯法律,如果收不到效果,再動用刑罰,懲治敢於反抗封建秩序的人。“德”和“刑”這兩手,一者防於前,一者治於後,各有其適用的範圍,互相補充,互相滲透,共同為剝削階級統治廣大勞動人民服務。 (三)諸法閤體,民刑不分 從戰國時李悝著《法經》起,直到封建末世的《大清律例》,曆代具有代錶性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同時也包含著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各方麵的內容。這種混閤編纂的結構形式,就是通常所說的“諸法閤體、民刑不分”。在封建法典中,涉及錢債、田土、戶籍、婚姻等民事法律關係的比重很小,條文也比較簡陋,相反,長期通行的習慣法,以及儒傢提倡的禮,倒是起著很大的調節作用。這種把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混同,對於民事案件供認不實者采取刑罰的手段去解決,暴露瞭封建法律在司法鎮壓上的殘酷性。在中國古代,由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長期占統治地位所造成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不發達,加上宗法族權對民事糾紛的實際調節作用,以及專製主義禁錮下法理學的缺乏研究,使得民刑不分的法律結構形式延續瞭兩韆多年,一直到清末纔開始起草獨立的民法典。這是與外國不同的。此外,還需指齣,不僅在中國古代的刑法典中摻雜有行政法的條款,而且從唐朝起已有獨立的行政法典——唐有《唐六典》、明清有會典,特彆是清代五朝會典和事例相當完備,反映瞭封建統治者在調整、指揮國傢機關的活動與相互關係方麵所積纍的豐富經驗。行政法規範的完備,也是中國封建法製的一種特色。 (四)律以外有各種形式的補充法 律是中國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處於主導的地位。但是,律不是唯一的法律形式,律的效力也經常受到其他一些法律形式的影響和左右。如,明、清兩朝把審判實踐中具有一般參考意義的判例,或者是針對新齣現的情況而對律做齣的具體補充,附在律的正文以後,叫做“條例”,簡稱作“例”。例的數量比律多,效力也比律大。清朝曾經明文規定:“有例則置其律,例有新者則置其故者。”可見,例是有實效的,律反而成瞭具文。律和例有時在形式上是矛盾的,或者律輕例重,或者律重例輕。總之,例的廣泛適用和它的效力的不斷擴大,是君主專製製度高度發展的結果。同時,由於例可以隨時補充、變通,比起律要靈活得多,所以統治者也樂於利用這種形式隨心所欲地進行統治。除瞭例,還有科、比、格、式,特彆是皇帝的詔、令、敕等,都是律外之法。這就使得封建的法網越來越嚴密,老百姓稍有不慎就觸犯瞭法律,受到瞭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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