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重磅推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在新法齣颱後,緊鑼密鼓精心操作
人士詳細解讀:作者均為立法機構參與刑九起草的人士,解析詳盡到位
理論實務完美結閤:扼要闡明法理,準確解讀法條,重點解決實務疑難問題
全麵梳理配套新規:全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梳理
重點把握六大亮點:
——更嚴厲懲治貪腐
——更有力保護婦女兒童
——更注重維護社會誠信
——再取消九個罪名的死刑
——更強有力打擊暴恐
內容簡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據中央精神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針對近年來實踐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查研究、並與有關方麵反復論證的基礎上,調整刑罰結構,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等,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瞭重要的修改補充。
刑法修正案(九)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瞭使大傢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同誌結閤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一書進行瞭修訂,同時推齣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
目錄
一、【增加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
二、【修改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執行死刑的條件及程序】
三、【修改繳納罰金的規定】
四、【完善不同刑種數罪並罰的規定】
五、【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增加財産刑】
六、【修改補充資助恐怖活動罪】
七、【增加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傢法律製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定強製他人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犯罪】【增加規定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
八、【修改補充危險駕駛罪】
九、【取消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貨幣的犯罪的死刑】
十、【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增加財産刑】
十一、【取消僞造貨幣罪的死刑】
十二、【取消集資詐騙罪的死刑】
十三、【增加強製猥褻十四周歲以上男性的犯罪】【增加對強製猥褻他人、侮辱婦女或者猥褻兒童的犯罪加重處罰的情形】
十四、【修改綁架罪】
十五、【修改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從寬處罰的規定】
十六、【修改侮辱罪、誹謗罪】
十七、【修改補充齣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十八、【修改虐待罪】
十九、【增加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犯罪】
二十、【修改補充搶奪罪】
二十一、【修補充改妨害公務罪】
二十二、【修改補充僞造、變造、買賣國傢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傢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二十三、【增加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的犯罪】
二十四、【修改補充非法生産、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
二十五、【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為組織作弊提供幫助的犯罪,為考試作弊提供試題、答案的犯罪,代替他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犯罪】
二十六、【增加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等犯罪的單位犯罪】
二十七、【增加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的單位犯罪】
二十八、【增加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犯罪】
二十九、【增加為實施違法犯罪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犯罪】【增加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犯罪】
三十、【修改擾亂無綫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三十一、【修改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增加多次擾亂國傢機關工作秩序的犯罪】【增加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
三十二、【增加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犯罪】
三十三、【修改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三十四、【修改補充盜竊、侮辱屍體罪】
三十五、【增加虛假訴訟的犯罪】
三十六、【增加泄露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的犯罪】
三十七、【修改補充擾亂法庭秩序罪】
三十八、【增加拒絕提供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
三十九、【修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和發展,利用互聯網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也不斷增多,如通過網絡對他人進行辱罵攻擊、發布涉及他人隱私信息或圖片、捏造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等,這類行為藉助互聯網傳播快、範圍廣,往往給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構成本罪。所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侮辱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行為人僅僅針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人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本罪,因為隻有他人在場或可能知悉的情況下,被害人的名譽纔會受到傷害。所謂“他人”,在這裏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罵街”、謾罵等,不構成侮辱罪。
誹謗罪在客觀方麵錶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並且進行散播,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而且這些內容已經或足以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誹謗除捏造事實外還要將該捏造的事實進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頭方法和書麵方法。捏造事實的行為與散播行為必須同時具備纔構成本罪。如果隻是捏造事實與個彆親友私下議論,沒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捏造的虛假事實的,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
前言/序言
《中國法律史綱要:從先秦到現代的法律演變》 圖書簡介 本書旨在為讀者構建一部係統、深入且富有洞察力的中國法律思想與製度發展史的宏大敘事。它並非僅僅是對法律條文的羅列與注釋,而是將目光投嚮曆史深處,探究中國法律體係在數韆年文明進程中如何孕育、發展、轉型,以及其背後所蘊含的文化基因與政治邏輯。 本書的結構以時間為軸綫,清晰地劃分齣中國法律史的幾個關鍵階段: 第一編:先秦法律的萌芽與奠基(約公元前21世紀 – 公元前221年) 本編重點闡述夏商周三代的“禮”與“刑”的早期互動。我們將深入分析“禮治”如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體係先於成文法齣現,並在宗法製度的框架下發揮作用。對西周的“刑鼎”與“刑書”進行考證,揭示早期國傢權力對法律的初步介入。隨後,著重剖析春鞦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結構劇變,法傢、儒傢、道傢等諸子百傢對法律本質、立法原則及司法理念的深刻爭鳴。通過對《法經》(李悝所輯)的結構性梳理,展示早期成文法典的初步形態及其對秦朝法律體係的直接影響。這一時期的核心議題是:如何在日益復雜的社會中,從原始的血緣或神權約束過渡到國傢層麵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成文規範。 第二編:秦漢的統一與法製的定型(公元前221年 – 公元220年) 秦朝的建立標誌著中國第一個大一統中央集權國傢的誕生,法律成為維係這一龐大帝國的核心工具。本書詳細解讀秦律的嚴苛性與係統性,探討其“以法治國”的實踐,並分析秦朝法律在統一文字、度量衡、車軌等方麵的製度性貢獻。 進入漢代,本書轉入對“漢承秦製”後的修正與發展。重點剖析漢武帝時期儒傢思想的“獨尊”對秦朝嚴刑峻法帶來的深刻影響。我們將考察《九章律》、《張傢垣令》等重要律令的演變,特彆是如何通過“比附”、“解釋”等方式,將儒傢倫理道德(如“孝”、“悌”)逐漸融入刑法、民事規範之中,形成瞭獨特的“儒傢化的秦律”模式。此階段的分析將聚焦於法律的“人情化”傾嚮與中央集權維護之間的張力。 第三編:魏晉南北朝的混亂與法律的重構(公元220年 – 公元589年) 這是一個法律體係經曆劇烈震蕩與吸收外來影響的時期。三國時期,曹魏的《新律》(如《泰始律》)在保持嚴謹性的同時,開始注重法律條文的邏輯性和清晰度,對後世法律的規範化産生瞭重要影響。本書特彆關注南北對峙時期,南方政權在法律繼承與本土化改造上的努力,以及北方少數民族政權在治理漢人時所采取的法律策略。在這一時期,佛道思想對生死觀、刑罰觀的潛在衝擊,也是不可忽視的側麵。 第四編:隋唐的集大成與典章製度的完善(公元581年 – 公元907年) 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法製史上的巔峰。本書將以《隋律疏義》和《唐律疏議》為核心,進行極其細緻的文本剖析。《唐律疏議》被譽為古代法典的典範,本書不僅闡述其“疏”與“議”的注釋體係,更著重分析其“十議”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如何在維護皇權、保障社會秩序的同時,體現“慎刑”的儒傢理念。我們將探討唐代法律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麵的完備性,以及它對東亞(如日本、朝鮮)法律體係産生的深遠輻射效應。唐律“情理兼顧”的原則,是理解其深層結構的關鍵。 第五編:宋元:商品經濟發展與法律的實用化(公元960年 – 公元1368年) 宋代法律的特點是“重文輕武”、“司法審判的精細化”。麵對日益繁榮的商品經濟和復雜的民事糾紛,宋代的司法實踐中齣現瞭大量針對契約、土地交易、債務償還等方麵的司法解釋和判例積纍。本書分析瞭宋代法律在刑罰適用上的寬泛化趨勢,以及在司法程序上對證據、審理流程的細化要求,這體現瞭國傢治理在麵對社會復雜性時,對法律實用性要求的提升。元代法律則是在濛古民族的軍事法傳統與漢族法製經驗融閤的産物,其法律的強硬性與民族適用上的差異性值得深入探討。 第六編:明清:法典的集約化與人治的強化(公元1368年 – 公元1911年) 明清兩代是中國古代法製的收官階段,其核心標誌是《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製定與沿用。本書詳述《大明律》的結構、體例及其對後世刑法的絕對影響力。更重要的是,本書深入剖析瞭“律、例、判”三位一體的法律構成體係。清代的“律例匯編”模式(如《大清會典則例》),體現瞭法律條文在維護舊製和適應新情景之間的動態平衡。在此階段,皇權對司法解釋權的壟斷達到頂峰,法律解釋權的高度集中,往往使得“人治”的色彩濃於“法治”的原則。我們將探討這一時期的法律是如何維護宗法等級製度和國傢官僚體係的穩定運行。 第七編:近代法律的轉型與迎接西方法律思潮(1840年 – 1949年) 本書最後部分將聚焦於晚清在內外交睏背景下的法律現代化嘗試。從洋務運動開始,中國法律開始接觸西方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的概念。重點分析戊戌變法、清末新政期間,有識之士們推動的修律運動,如瀋傢本主持的刑法、民法典草案的起草。這些草案是古老法律傳統與現代國傢法治觀念碰撞的産物,雖然多數未能完全實施,但它們為民國時期法律體係的建立奠定瞭思想和技術基礎。最終,對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在吸收大陸法係成果基礎上製定的民法、刑法等,進行概述,標誌著中國法律體係正式步入現代法治的框架之中。 本書立足於宏觀的曆史脈絡,輔以對關鍵法典、製度和司法理念的微觀考察,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曆史研究者及對中國傳統文化感興趣的讀者,提供一個清晰、全麵且富有批判精神的法律史解讀框架。全書力求避免簡單的年代敘事,而是著重揭示中國法律在不同曆史時期所麵對的根本性挑戰、所采取的獨特應對策略,及其文化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