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維護國傢基本經濟製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産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國傢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
國傢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
國傢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國傢、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閤法權益。
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016年最新版)》: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産界址、麵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産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産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齣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閤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閤同另有約定外,自閤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閤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産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復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麵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嚮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嚮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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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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