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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慈善事業建設的一部基礎性和綜閤性的法律
內容簡介
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會議經錶決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作為中國首部慈善法,該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開啓中國依法治“善”時代。 該法分為12章、112條,對慈善活動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在規範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産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麵作齣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
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32)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附草案說明)》:
第五十九條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産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産。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産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産。
第六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産,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齣,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齣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閤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嚮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齣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製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産的慈善活動支齣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嚮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誌願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誌願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誌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誌願者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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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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