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哲學原理》充分錶現瞭黑格爾的“資産階級與貴族階級聯閤”專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錶現他在德國當時“半封建半官僚的專製政治”的條件下,多少吸收瞭一點英國的君主立憲製度,來“贊助中等階級”,亦郎贊助當時德國新興的、比較軟弱的資産階級的傾嚮。這書的保守之處主要錶現在黑格爾是以君主、貴族為這個聯閤專政的君主立憲製的主導方麵。
精彩書摘
《法哲學原理(漢譯名著本)》:
對主觀意誌說來,善同樣是絕對本質的東西,而主觀意誌僅僅以在見解和意圖上符閤於善為限,纔具有價值和尊嚴。由於善在這裏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觀意誌尚未被接納於善中,也未被設定為符閤善的東西。所以主觀意誌對善是處於這樣一種關係中,即善對主觀意誌說應該是實體性的東西,也就是說主觀意誌應以善為目的並使之全部實現,至於從善的方麵說,善也隻有以主觀意誌為中介,纔進入到現實。
補充(善的理念的各個環節)善是特殊意誌的真理,而意誌隻是它對善來設定自己的東西。意誌不是本來就是善的,隻有通過自己的勞動纔能變成它的本來麵貌。從另一方麵說,善缺乏主觀意誌本身就是沒有實在性的抽象,隻有通過主觀意誌,善纔能得到這種實在性。所以善的發展包括三個階段:(1)善對我作為一個希求者說來,是特殊意誌,而這是我應該知道的;(2)我應該自己說齣什麼是善的,並發展善的特殊規定;(3)最後,規定善本身,即把作為無限的自為地存在的主觀性的善,予以特殊化。這種內部的規定活動就是良心。
第132節
主觀意誌的法在於,凡是意誌應該認為有效的東西,在它看來都是善的;又一種行為,作為齣現於外在客觀性中的目的,按照主觀意誌是否知道其行為在這種客觀性中所具有的價值,分彆作為閤法或不閤法,善或惡,閤乎法律或不閤乎法律,而歸責於主觀意誌。
附釋一般說來,善就是意誌在它的實體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質,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誌;因之它絕對地隻有在思維中並隻有通過思維而存在。所以,主張人不能認識真理,而隻能與現象打交道,又說思維有害於善良的意誌,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成見,都從精神中取去瞭一切理智的倫理性的價值和尊嚴。
凡是我的判斷不閤乎理性的東西,我一概不給予承認,這種法是主體的最高的法,但是由於它的主觀規定,它同時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為客觀的東西對主體所具有的法,則依然屹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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