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以德國為代錶的大陸法係國傢和地區,並不存在一部名為《侵權責任法》的法律。因為在它們的民法中,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皆屬於債的發生原因,即産生瞭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侵權行為的兩大問題:侵權行為的成立與侵權責任的承擔,被分彆規定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其中,何種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這一部分,通常作為一節或一章規定於民法典債編的分則部分。侵權責任的承擔,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連帶責任等,則規定於民法典債編的總則部分。
作者簡介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黨委委員、院工會主席。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專傢委員會委員、《清華法學》雜誌責任編輯等職。
目錄
第一編基礎理論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侵權責任法的目標
第三節侵權責任法的功能
第四節侵權責任法的體係
第五節損害的綜閤補救體係
第二章侵權行為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侵權行為與債的其他發生原因
第三章保護範圍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人格權
第三節人格利益
第四節身份權
第五節物權
第六節知識産權
第七節社員權
第八節債權
第九節財産利益
第四章歸責原則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過錯責任
第三節無過錯責任
第四節公平責任
第二編一般侵權行為
第五章加害行為、民事權益被侵害與損害
第一節加害行為
第二節民事權益被侵害
第三節損害
第六章因果關係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因果關係的判斷理論
第三節復數因果關係
第七章過錯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過錯能力
第三節故意
第四節過失
第八章免責事由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具體的免責事由
第三編多數人侵權
第九章共同加害行為
第一節多數人侵權責任
第二節共同加害行為
第三節共同加害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十章共同危險行為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十一章教唆幫助行為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
第十二章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
第四編特殊侵權行為
第十三章監護人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十四章用人者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四節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自身受害之賠償
第十五章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十六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十七章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十八章産品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十九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責任主體
第四節減責與免責事由
第五節強製責任保險與救助基金
第二十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二十一章環境汙染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民用核設施緻害責任
第三節民用航空器緻害責任
第四節高度危險物緻害責任
第五節高度危險活動緻害責任
第六節高度危險區域緻害責任
第二十三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
第二十四章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不動産緻害責任
第三節動産緻害責任
第五編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二十五章導論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絕對權請求權
第三節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六章財産損害賠償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侵害其他人身權益的損害賠償
第四節侵害財産權益的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章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
第二十八章損益相抵與過失相抵
第一節損益相抵
第二節過失相抵
主要參考文獻
索引
精彩書摘
侵權責任法的概念與特徵
(一)概念
侵權責任法(TortLaw/Deliktsrecht),又稱“侵權法”、“侵權行為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侵權責任法有廣狹義之分。
狹義的侵權責任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侵權責任法”,僅指名為“侵權責任法”的法律,即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既規定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規定瞭侵權責任的承擔。整部侵權責任法都是“從不同的角度迴答侵權是否構成和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廣義的侵權責任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侵權責任法”,是對所有規範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除《侵權責任法》外,廣義的侵權責任法還包括《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物權法》、《閤同法》、《産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中規定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或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
(二)特徵
1.侵權責任法屬於私法
侵權責任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屬於私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是民事權益,而非其他權益。其次,侵權責任是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既非行政責任,也不是刑事責任。在侵權責任中,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便國傢從事瞭侵權行為,也要承擔侵權責任,不應處於更優越的地位。當然,我國有專門的法律即《國傢賠償法》來規範因行使公權力而侵害民事權益的賠償責任問題。
2.侵權責任法是強行法
與閤同法甚至物權法相比,侵權責任法具有更多的強行法色彩。所謂強行法的色彩是指,侵權責任法對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屬於強行性規範,不能任由當事人協商改變。這是齣於維護公共利益的考慮。
此外,對於哪些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哪些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以及多個侵權人是否必須承擔連帶責任等問題,不僅當事人不能協商改變,且隻能由法律加以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第7條、第8條;《民法總則》第178條第3款)。即便是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也無權規定。
當然,侵權責任法的強行性並非意味著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不能就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範圍等問題進行協商。例如,加害人與受害人完全可以就損害賠償的數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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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教程(第三版)/21世紀民商法學係列教材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