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歐洲、日本比較的基礎上,本書以清代的訴訟和審判為中心,對法製度與審判的實踐形態、作為與國傢權力對應的民間組織秩序、含儒傢經義與民間習慣要素的法源與處理糾紛的原則等問題,進行瞭廣泛的發掘與深度的理論探討。在“司法是行政一環”的分析框架下,作者從中國固有的錶達與解決糾紛的實踐邏輯中提煉齣情、理、法三個關鍵性概念,視基於情、理、法平衡感覺的民事訴訟處理為一種教諭式調停。全書緻力於揭示紛繁復雜現象背後的中國社會秩序原理,係統而且立體地勾勒齣清代訴訟審判的製度體係與民事訴訟處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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