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法名著譯叢。中國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經濟體之一,是歐盟也是德國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除此以外,中國多年來在法律領域與德國進行緊密而相互信任的閤作。一年一度的德中法治國對話就是這種閤作的形式之一。在這一背景之下,有必要嚮中國的法學學者、教師、學生、法官、行政官員和谘詢人員介紹最新的德國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這本著作是以已經齣到第15版、翻譯為多種語言的《一般經濟行政法》教科書為基礎撰寫的教材,在德國還以CD形式齣版。希望《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對中國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的研究有所裨益。
目錄
第一章 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法律與經濟之間的法律領域
第二章 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在整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
第三章 國際與國外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
第四章 經濟製度與經濟行政學之間的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
第五章 德國、歐洲與國際經濟製度
第六章 經濟基本權利
第八章 政府的企業經營活動與政府采購
第七章 歐洲經濟自由
第八章 政府的企業經營活動與政府采購
第九章 與經濟憲法有關的國傢和法律原則
第十章 經濟憲法權限
第十一章 經濟行政領域與對外經濟行政法
第十二章 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任務
第十三章 經濟行政組織
第十四章 經濟行政活動
第十五章 經濟行政監督
精彩書摘
第一章 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法律與經濟之間的法律領域
一、經濟憲法是經濟秩序的法律框架
(一)經濟憲法是生産、服務和信息社會中的基本知識
對於國傢、國傢組成的共同體和世界經濟的存在和發展而言,經濟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這一點已經得到瞭普遍的承認。在任何經濟製度下,貨物和服務都是緊缺的。任何共同體都對需求的滿足以及為此所必要的基礎設施承擔責任。國民經濟和微觀經濟、企業和國傢的經濟活動,以及消費者的角色都受到經濟法和行政法製度中基本規定的影響。
例子:以競爭和市場為基礎的經濟法律製度與以計劃經濟為基礎的法律製度分彆保護不同的對象。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製度必須保障競爭自由、職業自由和私有財産。
因此,經濟行政法對法律人、經濟學學者和企業管理者同等重要。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經濟法給企業的行為設定瞭一個框架。而企業管理的本科和碩士課程就應當包括經濟法的內容。此外,經濟生活越來越法製化,越來越復雜,鑒於這種狀況,法律人和經濟學學者需要掌握係統的經濟法基本知識,應當能夠尋找和適用法律。特彆是在生産、服務和信息社會中(參考新經濟的特徵),為瞭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導緻經濟代價的錯誤決定和損害,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具有重大意義。在這種意義上,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的課程還具有提供信息和進行預防的功能。
(二)經濟私法、經濟行政法和經濟製裁法
本教程的內容為經濟法。經濟法分為經濟私法、經濟行政法和經濟製裁法,它們具有不同的目標,完成不同的任務,具有不同的功能。與此相適應,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領域,規定不同的法律後果。
經濟私法調整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企業與股份所有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
例子:買賣法,商法,公司法,卡特爾法,競爭法。
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調整的法律關係中,一方是各級政府,另外一方是企業和消費者。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還規定國傢是否能夠,以及在多大程度內可以親自經營公共企業。
例子:工商許可,工商限製。
經濟製裁法規定違反經濟私法和經濟行政法的法律後果。在此需要區分不同的製裁類型。在經濟私法中,如果一方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製裁可能是閤同中規定的懲罰。輕微的違反經濟行政法的行為通常作為違法行為處理,懲罰措施是罰款。相應的程序法是《違法行為法》。通常情況下,專門的經濟行政法律在最後一部分都詳細規定瞭處罰的權限,相應的主管機關有權進行處罰。
例子:對於違反工商法律的製裁,《工商法》第144條以下的條文以及《餐飲場所法》第28條作齣瞭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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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第35任總統(196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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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嘗試盡可能清晰有力地陳述研究的意義。然而,毫無疑問,將來的研究很可能證明,本書中某些研究結論是錯誤的或有待確認的。但是我們堅持:學術研究——不是趣聞軼事,不是似是而非的信條,不是常識或日常經驗——纔應該是理解和評價我們決策成果的基礎。雖然如此,我們仍然把趣聞軼事作為一種教學手段。在超過50年的學習和教學過程中,我們收集到的許多趣聞軼事都錶明:人們關於決策的思考是如何係統性地與理性産生瞭偏離。有限認知能力的觀點和我們對自己聰明程度的先入之見存在衝突。盡管大部分人願意承認,我們的潛意識(對弗洛伊德主義者而言)、“動物性”(對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主義者而言)或頭腦發熱的本性可能會乾擾我們的推理;但是,從根本上說,思維本身是一個存在瑕疵的、有局限性的過程,這一觀點會令很多人不快。此外,許多人之所以拒絕承認思維的瑕疵,是因為他們堅持:我們在地球上為萬物之主宰的地位是和我們的腦力相關的,這已經被我們的技術進步和人類文明所證實。然而,這個常識性的觀點在幾個方麵都是有問題的。首先,盡管進化論總是被說成“最適者生存”,但其機製錶述為“更適者生存”纔比較確切。與其競爭者相比,在特定環境中有更高存活和繁衍概率的動物更可能把基因遺傳給後代。與那些優化的物理或數學標準相比,成功的動物其實並不一定是最優的,隻須比競爭者和先祖好上一點兒就足矣。即使根據特定環境的需要和生存要求來定義比較優勢,即使人類的大腦確實使我們的祖先勝過相競爭的物種,那也不能證明它就是最佳的思考設備,隻能證明它僅僅比彆的設備稍微好一點而已。我們不妨用視覺係統和判斷係統來類比說明:我們的視覺係統並沒有設計成用來獲取環境中最多的光學信息,它僅設計為獲取正確數量的信息,以便在腦海中形成圖像,並有效地實現生存繁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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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們的技術發展不能作為人類個體聰慧的證據,相反,它是人類在代際之間可交流知識的證據。如果沒有從他人或者前輩中藉用和繼承知識,一個人無法單獨創造相對論、交響樂或者氫彈。藉用包含瞭如何識彆齣有用的思想,但是識彆一項有價值的智力成果比創造它要容易得多。相反,當我們在生活中麵臨一個重要決策時,我們通常會“自以為是”地考慮自己將會選擇什麼行為及其可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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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菲茨傑拉德·肯尼迪(1917~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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