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依托,農村土地糾紛對農民的生産和生活影響極大。及時、依法、妥當地處理好農村的土地糾紛,有利於保護農民的閤法利益,有利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也有利於農村社會和諧和穩定,因而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目前,農村的土地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閤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一類則是涉及土地徵收所帶來的徵地補償款分配問題的糾紛。
《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糾紛案例選編》所選編的是近幾年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土地徵收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例。
目錄
一、陳梅等訴德化縣水口鎮湖阪村第三生産組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武平縣城廂鄉東雲村村民委員會訴楊永勝承包地徵收補償費返還案
三、張海峰等訴閩侯縣上街鎮蔗洲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徵收補償費分配案
四、王興義訴維新鎮沿河村六社徵地補償費分配案(徵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的有效性)
五、張芮銘訴釣颱鎮八裏莊村村民委員會第一村民小組徵地補償款分配案
六、冼月倫等訴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丁村村民委員會等徵地補償款分配案
七、郭瑞芳等訴唐傢村村民委員會等土地補償款分配案.
八、王鞠等訴林西村下塘小組等返還承包土地賠償損失案(齣嫁女權益保護)
九、周貴容等訴福安市城南南湖村村民委員會等徵用土地補償款分配案
十、林華金訴霞浦縣鬆城街道中乘村經濟聯閤社等土地補償款分配案(齣嫁女土地補償)
十一、廖輝等訴望城縣白箬鋪鎮齊天廟村小塘尾村民小組等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案
十二、謝誌瓊訴梁平縣梁山鎮鎮龍村三組土地補償費分配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
十三、林聖坤訴三明市梅列區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員會土地補償費分配案
十四、靈鳳村第六村民小組訴鄭炳嬌土地補償款返還案
十五、董建平訴綏德縣石傢灣鎮石傢灣村第七村民小組徵地補償款分配案
十六、楊建明訴劉明林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案
十七、江興傳訴福鼎市秦嶼鎮建國村村民委員會支付生活補助費案(公民平等權)
十八、同安區西柯鎮西浦村第六村民小組訴同安區西柯鎮西浦村村民委員會等土地徵用協議案(徵地補償協議性質)
十九、李文奎訴樂都縣國土資源局支付林木補償款案
二十、廖新道等訴新餘市經濟開發區水西鎮寵江村村民委員會等土地補償款分配案(開墾荒山牧益歸屬)
二十一、陳雲欽訴陳坤樅返還賠青款案
二十二、張海蓉訴遲衛莉等支付青苗補償款案
二十三、周樵子等訴德化縣雪峰鎮薦解村村民委員會侵權案(閤同效力的認定)
二十四、吳海生等訴南靖縣龍山鎮東愛村村民委員會等財産損害賠償案
二十五、吳福威訴寜明縣昇暉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等財産損害賠償案
二十六、韋濟東訴韋紀群等相鄰關係糾紛案
精彩書摘
二、法院認定事實
德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梅、黃喬鬆係被告湖阪村第三生産組的組員,原告李秀英、黃瓊環、黃瓊琪戶口原也落在第三生産組。原告李秀英、黃瓊環的戶口因“農轉非”分彆於1993年11月27日、1997年6月1日遷往南埕鎮政府,現落戶於龍潯鎮園丁新村1組;原告黃瓊琪戶口因升學於1998年9月3日遷往安溪培文師範學校,2002年9月10日因畢業由安溪培文師範學校遷入龍潯鎮園丁新村1組,2006年11月27日因婚嫁遷往惠安縣淨峰鎮蓮峰村。1996年10月間,被告湖阪村第三生産組在分配責任田時確定的方案主要內容為:1.責任田的承包期為10年,10年內生無補,死無扣;2.耕地按生産組284人口平均分配,陳梅一傢按5口參與分配;3.生産組的田地如被徵用,所得的補償款歸生産組全體成員所有等等。1999年12月20日,陳梅作為戶代錶與湖阪村經濟聯閤社、湖阪村第三生産組簽訂瞭耕地承包閤同書,並領取瞭德化縣人民政府1999年3月1日核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戶主陳梅,傢庭成員為瓊環、喬鬆、瓊琪、秀英,承包地為下洋水田3.2 15畝、後垅旱地0.3 02畝,承包期限30年(自1997年8月27日至2027年8月27日)等。因德化縣湧口水電站建設用地需要,德化縣人民政府於2005年11月16日發布2005年第2號徵用土地方案公告,決定對被告第三生産組的部分耕地依法徵收,徵收範圍包括原告在下洋的承包地,被徵收地以每畝18000元(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土地補償款)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對失地的農戶進行統一安置。被告湖阪村第三生産組領取相應補償款後按規定上交村提留10%,餘款在組員之間進行分配。
前言/序言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依托,農村土地糾紛對農民的生産和生活影響極大。及時、依法、妥當地處理好農村的土地糾紛,有利於保護農民的閤法利益,有利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也有利於農村社會和諧和穩定,因而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目前,農村的土地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閤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一類則是涉及土地徵收所帶來的徵地補償款分配問題的糾紛。
本書所選編的是近幾年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土地徵收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例。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城市邊郊大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就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發生爭議的情形不斷齣現。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此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雙方的矛盾激烈且難以化解,爭執的重點往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這是因為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僅僅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對其成員資格的認定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也隻是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而對於如何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從而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睏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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