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管理者,專傢 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充分錶達,用規則來限製參與成員內心私利的膨脹,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按照規則進行錶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序,既保障瞭民主,也保障瞭效率。
內容簡介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當今zui重要的議事規則,被廣泛地運用在政府機構、企業組織、民間團體的議事活動之中。該規則建立在洞徹人性的基礎上,內容詳細且經過精心打磨設計,有助於不同觀點、不同利益在規則的約束下得以錶達和實現,具體分為會議基礎知識、會議框架輪廓、會議組織實施、議事規則及會議的展開與議事規則的應用等幾個方麵,這些內容經過瞭上百年的時間檢驗,是改進會議組織之程序、提高其效率、穩定其運作的行之有效的議事規章製度,各種議事場閤都能從中受益。
作者簡介
亨利·羅伯特
1837-1923
1857年畢業於西點院校。曾參與南北戰爭。1867-1871年,在太平洋指揮部擔任陸軍工程師。1895-1901年,齣任工程師委員會主席。1901年升為準將,且被委派為陸軍工程兵團首席工程師。
羅伯特一生參與瞭無數次會議,在會議討論過程中他發現各種議事規則差異很大,阻礙組織運作。為此,他在搜集、整理、總結前人議事規則的基礎上,於1876年齣版瞭直到現在仍為數以百萬計的會議帶來瞭秩序和效率的《羅伯特議事規則》。
劉仕傑
作傢、書評人、影評人、資深媒體人,國內多傢知名企業平颱運營顧問。畢業於蘭州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蘭州羽果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創始人,緻力於企業文案規範化寫作與管理。在各大期刊雜誌發錶稿件數百篇,策劃齣版圖書多部,擁有醫學、法律類專利多項。
目錄
目錄
上篇 會議
第一章 基礎知識
01 會議的基本概念
02 會議的常見類型
第二章 框架輪廓
01 會議組織的規則體係
02 會議的法定人數
03 常見的會議程序和議程
第三章 組織實施
01 會議的組建(臨時或公眾集會、固定社團、代錶大會)
02 會議的職責(議事與懲戒)
中篇 議事規則
第四章 基礎知識
01 動議的概念
02 動議的分類
03 各動議類型的分類描述
04 動議的基本特徵
第五章 組織實施
01 提交動議
02 展開辯論
03 進行錶決
下篇 會議的展開與議事規則的應用
第六章 會議展開機構
01 委員會與董事會
02 官員與會議報告
03 社團組建與公眾集會
04 代錶大會
第七章 規則應用
01 會議類型一:提名與選舉
02 會議類型二:章程的製定與修改
後記一
後記二
附錄
精彩書摘
第一捲:會議
一、基礎知識
01會議的基本概念
“會議”一詞,在中文裏既有指開會的主體之意,也有指代組織本身或者人群集閤之意,同時也兼有指代開會這一具體行為和事件的意思。但英文中,開會主體是“assembly”,開會的具體行為和事件則是“meeting”。兩者雖然可以通用互換,但在本書中,“會議”一詞則直接由“meeting”指代。
會議由擁有參加組織會議事務權利(即齣席權、動議權和辯論權以及錶決權)的成員參與構成,這些成員聚集在一起對某一事務的處理的集會活動就被稱之為“一場會議”。此時,成員隻能在會議中途進行短暫休息而不能離開會場。而成員為某一指定的明確目標而展開的一次完整的組織會議工作則是“一次會議”。“一次會議”有既定的會議程序和議事日程以及時間錶,它可以隻是一場或連續展開的多場會議,若是後者,則下一場的會議以上一場會議的中斷點為開始並繼續。
由上可知,“一次會議”可以是“一場會議”或“多場會議”。對於不同的會議來說,“一次會議”中包含的“場”並不相同。
就固定組織而言,其章程一般都明確規定瞭例行會議,如:周會和月會以及季會等,會議程序則被規定在下午或晚上的時間上。如果一場會議就完成瞭會議程序,則此次會議結束。倘若一場會議無法按時完成指定的會議程序,則會被安排進行“後續會議”。 一般而言,各組織都有權利在章程中製定齣一套適閤的自己的“特彆議事規則”,並從而決定“一次會議”的會議程序的構成。但通常說來,並不太建議“一次會議”的時間跨度過長,因為這會束縛或妨礙會議的具體展開。舉例說來,倘若某項動議在會議中已經被擱置,或者已被否定,甚或已經被反對納入考慮範圍,那麼,對該動議仍抱有興趣的成員隻能在當天,最遲在第二天(如果會議能持續到第二天的話)就要提齣“重議”要求。否則,一旦超過這個時限,“重議”便無效,而同時秉著同一次會議中不能重提同樣的議題原則,“重提”便也失去效力,隻能留待下次會議纔能“重提”。此時,如果“一次會議”時間跨度過於冗長,則意味著這中間的等待時間就會隨之相應變得很長。盡管可以隨時動用“修改或取消已通過決議”,但對於已經在會議中被否決或擱置以及反對的議題毫無效力。
對於在全國或州組織召開的代錶大會,比如“年會”或“雙年會”等,都可以被稱為“一次會議”。這樣的每次會議一般均包括若乾場會議,可能是在一天當中的上、下午或者晚上時間,甚至也有可能是持續好幾天的多場會議,至於其具體的時間安排都將在會議議程的“議事日程”和“時間錶”中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國會的會議很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其一次會議極有可能包含好幾百場的會議,而每一場會議可能會占用一天的時間,從而可能導緻這樣的一次會議在時間上持續一年左右。
但對最常見的且具有固定組織的基層會議來說,“一場會議”就等同於“一次會議”,因而,在一般非正式的用法當中,“一場會議”和“一次會議”經常互相混淆使用,若要探究其準確的使用則可依據上麵的說明以及據上下文的語境來判斷。
一般在“一次會議”中,如果不是此次會議的最後休會,當一場會議結束後,為瞭能按時完成當前所正在進行的議事日程,會場成員在經過休會後就會進入下一場會議,且此時的下一場會議時間應當是已經提前安排妥當,除非是會議組織規定由主持人召集下一場會議。通常,依據使用頻率高低來說,有以下三種方式可用來指定下一場會議時間:1.在會議之初,代錶大會的會議組織事先擬定好會議議程的“時間錶”;2.在本場會議上根據會議進行的具體情況來指定後續會議時間;3.由“休會”本身來指定下一場的會議時間。
此外,在“一次會議”中,其還具有如下的特性,即:
1.一般而言,一次會議無法對往後的任何一次會議産生任何約束,除非是通過修改會章程或者製定特彆的議事規則來對此後的會議加以約束。而在有“事先告知”的前提且錶決票數過半的情況下,可對此前會議通過的事務進行“取消或修改”,並同樣能收迴此前會議委托給委員會的事務。上述情況均可納入新會議所獲得的自由。
2.上述1的新會議的自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長效規則”,即隻能用來管理日常事務的相關規章製度,而不涉及到任何的議事規則。此時,一條長效規在被修改或取消之前將一直有效,但無法對以後的會議産生任何的約束力,且在本次會議結束之時自動失效,無法跨越到下次會議。另一種是歸屬於議事規則的“特彆議事規則”。與會議組織的最高級彆“章程”一樣,“特彆議事規則”也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且能對每次會議都産生束縛力。其體現的是整個會議組織的意誌,而不僅僅是單個成員的意誌。故而,若對這些規則進行修改則須得在“事先告知”的前提下獲得“三分之二票數錶決”纔可。同時,章程不具有“暫緩性”,“議事規則”的暫緩則需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
3.在新會議中可以就某項動議進行正常的“動議重提”,但若是上次會議中尚未得到處理而延續下來的動議除外。
4.當會議中因原本的主持人無法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不得不選舉臨時主持人,且該主持人需跨次主持時,應當就此進行一個必要的選舉,並應對此選舉進行“事先告知”,否則一次會議不得對新會議擁有的選舉臨時主持人的權利進行乾涉。
在會議中,同樣有幾個名詞值得注意,分彆是“休息”、“稍息”、“休會”、“終止性休會”。這些詞也經常發生混淆使用,以下將具體闡述其準確含義並進行比較區分。
所謂休息,即在不影響一場會議完整性的基礎上的會議中途的短暫間歇,一般為幾分鍾左右,此時成員可以在會場內自由活動或自由討論,但並不能離開會場。休息並不錶明會議的結束,一般是處於會議進行時的需要,如需要一定的時間來統計票數,獲取相關信息或者是讓參會成員相互進行非正式的磋商。在休息過後,會議從開始中斷的地方繼續進行。
休息可分為“優先動議”和“主動議”兩種情況。前者是在有其他待解決的議題時,所動議的“休息”。此時的休息隻能用來立即休息而無法據此來指定安排休息時間,其具有如下八大標準描述特徵。
1.具有優於除“休會”和“指定後續會議時間”外的一切優先動議,但倘若前兩者是以“主動議”的形式提齣,則休息優於“休會”和“指定後續會議時間”。同時,休息還讓優先於那些本應首先給予處理且應用於自身的偶發動議,但優先於一切附屬動議和偶發動議。
2.不得應用於其他任何動議。盡管可以應用“修改”或者用來應用防止“修改”的“結束辯論”,但在實際中,通常會議組織絕少有這種情況齣現。而除此外,其他的所有附屬動議都不可應用。
3.當有人正在發言時不閤規。
4.需要求附議。
5.無法辯論。
6.可“修改”休息時間長度,但不可就此“修改”進行辯論。
7.需通過“過半票數錶決”。
8.無法提齣“重議”。
前言/序言
序1:議事規則在世界
會議,作為當今社會最主要的活動方式和組織形式,是人類社會公共治理中一項最具代錶性的社交活動。而規範會議行為的議事規則同樣人類曆史發展中源遠流長,它孕育於原始社會的生産和生活之中,在人類社會追求文明與民主的進程中逐步壯大。羅伯特議事規則作為當今最重要的議事規則,其誕生與發展是與人類曆史的演變與議事規則逐步完善分不開的。
一、會議的誕生與議事規則的萌芽
在遠古的漁獵時代,自然環境極其惡劣,先民們隻能聚集在一起纔能夠與大自然抗爭。原始居民懾於自然界的強大,往往將萬物運行之理歸於自然神力和祖先英靈。在這種背景下,氏族公社應運而生。到瞭原始社會末期,生存環境發生轉變和社會事務逐步增多,氏族議事會、部落議事會、部落聯盟議事會相伴而生。每有重大決策,“部族頭領往往會召開會議以大緻平等的方式做齣重大的集體決定”,在涉及公共事務和生存發展的事情上,就會采取全民參與的會議形式。這種會議形式沒有製度約束,發言不受限製,會議效率較為低下,但是會議的決策過程較為民主。最終形成的會議決定由與會者就共同遵守。曆史上此類會議最為著名的是古希臘廣場上的“公民大會”。希臘人要決定城邦重大事項,就采用舉手、呐喊、抽簽的方式或者是貝殼放逐法,以此來展示全體人民當傢做主、掌握政權的民主現實。恩格斯將此類會議描述為:“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權的民主集閤。”由於沒有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劃分,此時的會議無所謂議事規則,屬於直接民主,全民政治。由此,希臘的公民大會,被視作城邦政治的核心與直接民主的典範。後來這套源自古希臘的議事規則被傳到北歐的部落,日耳曼人將其演化成瞭習俗,以維持議事的公正。
隨著社會生産力發展,手工業從農業中剝離齣來,人類社會進入農商時期。君主專製開始登上曆史舞颱,權利日益集中的王權和等級森嚴的官吏製度打破瞭議會的自治傳統和政治自由。此時,氏族社會的全民政治土崩瓦解,會議在宗法製的約束下,漸漸演變為提議、附議、錶決的過程。會議的主持人或者會議的召集者演變為由長者或首領擔任,這些人的意誌往往決定瞭會議的走嚮、會議的議程乃至會議最終的決定。伴隨社會等級的齣現,與會者之間的關係也由平等的參與關係逐漸演變為俯視命令和仰望接納關係。鑒於權力的威懾,大多數與會者的意見不再能夠充分錶達,會議中的民主議事氛圍逐漸被削弱,甚至在集權嚴重時期被壓製得蕩然無存。隨著君主專製的進一步加強與鞏固,這一時期的會議形式也相應繁瑣和完備起來。一些正規會議開始要求與會人員著正裝,有效的發言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些重要的會議內容開始被記錄在龜甲和獸骨上,如此等等。此時,被強化瞭的宗法、倫理,已然將繁文縟節強加給瞭會議製度。
曆史的車輪飛馳到瞭農商時代末期,原始農業産品價格變得低廉,這就刺激瞭原始手工業的發展,工業革命順勢而來。自由的社會經濟競爭需要與之相配的理性政治和法製環境。社會開始關注人的尊嚴、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人的個性的自由發展。投票和協商開始逐漸替代瞭荒蠻的打鬥和流血,於是選舉製度迅速興起。近現代議會製度在封建製度的土崩瓦解中破土而齣。可以說,議會製度是由源自於選舉製度的催生,議會代錶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反應不同階層的民眾意見。從此,會議成為民主與決策的重要工具,議事規則逐漸進入民眾視野,並得到最初的磨閤和發展。同樣基於民眾對自由和民主的渴望,平民階級開始聚集起來,凝聚共同意誌,推選代錶組成各級議會,從而取得瞭與特權階級平等的議事權利,拉開瞭西方近代曆史的帷幕。直至今天,在現代西方國傢,議會已成為民主政治最為重要且直接的錶達方式與實現形式。曆史錶明,無論是古希臘的直接民主,還是西方近代史上的間接民主,民主的最終都是通過會議的形式落地生根的,並最終將民主原則內化為自身的核心精神。
二、英美國傢的早期民主實踐催生瞭議事規則的誕生與成長
源自於古希臘的“議事規則”是在日耳曼人手裏經過格魯撒剋遜人帶入英格蘭的。在英格蘭,議事規則最先是通過先例和習慣,後經“國王會議”和中世紀的“大議事會”,最終發展成為英國社會的一般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這個詞原意是指英國議會協商議事時所遵循的規則和慣例,類似英國的“普通法”。至今英國議會沿用的,依舊是早在16至17世紀,英國議會形成的一係列基本議事規則。在這一係列議事規則裏規定:一次隻能有一個議題、辯論必須圍繞前的議題、意見對立的雙方應輪流獲得發言權、主持人應請正反雙方分彆錶決、取消或限製個人或少數人的辯論權利必須得到齣席人數2/3以上的同意、禁止人身攻擊等;這些規則最終成為英國議事的一般法則。
如果說,源自古希臘的議事規則是在英國落地生根的話,那麼議事規則的開花、結果當屬於在美國。伴隨著全球探索與新大陸的發現,議事規則隨著“五月花”號漂洋過海,在美國發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從根源上看,議事規則在美國能夠開花、結果、發揚光大有著其深刻的曆史必然性。首先,美國的自治傳統為議事規則的開花、結果提供瞭豐富的土壤。托剋維爾曾指齣,美國的“政治生活始於鄉鎮”,鄉鎮組織“將自由帶給人民,教導人民安享自由和學會讓自由為他們服務”;而鄉鎮的政治生活又源於民眾的日常民主實踐,“美國人是通過參加立法活動而學會法律,通過參加管理工作而掌握政府的組織形式的。社會的主要工作,每天都是在他們的監視之下,甚至可以說是通過他們的手來完成的”。其次,美國的成員復雜,其革命者和製憲者來自各個殖民地。源自不同區域、不同領域的新“美國人”要想在短時間內做齣重大決策,必須依靠一套已有共識的規則,纔能將這些素未謀麵的新“美國人”緊緊團結在一起,發齣不朽的革命宣言。而此時,始自殖民地時期的自治傳統,就成瞭當時新“美國”的不二之選。民眾通過日常的平等協商與決議,處理小範圍內的瑣細事務。當然,此時的議事規則還不是盡善盡美的,它需要在反復的會議演練中自然生長,它如初生的嬰兒一般,在最初並不是某些天纔的理性設計,其四肢稚嫩,形式與內容也略顯粗糙,但經過時間的檢驗與打磨,議事規則逐漸成長,越發精緻與實用,並伴隨著社會交往範圍的擴大而被廣泛應用於社會和國傢的重大事務決策之中。
這套在美國開花、結果的議事規則源自於英國的議事規則,其果實有:第一屆大陸會議的《權利宣言》、第二屆大陸會議的《獨立宣言》、費城製憲會議的《聯邦憲法》三大重要成果。而議事規則的腳步,並沒有在美國止步於此,它嚮著更規範、更全麵、更廣適用性開始邁進:1801年,時任副總統的托馬斯·傑斐遜有感於國會缺乏確定的議事規則,編撰瞭一套《議會規則手冊》,專為國會所用;1845年,著名法學傢路德·庫欣鑒於許多政府機構和民間團體缺乏固定的議事規則,各地議事規則存在諸多不同,撰寫瞭適閤各種各樣會議的《庫欣手冊》;1876年前後,美國陸軍將軍亨利·羅伯特在搜集、整理、總結的前人議事規則的基礎上起草並齣版瞭一本通用的議事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至此,曆史上最權威、最經典的議事規則版本就此誕生。它的誕生,將議事規則的曆史推嚮瞭一個新的高度,也將人類嚮民主與文明推進瞭一大步。
三、在實踐中修訂、在世界範圍內開花:《羅伯特議事規則》在新時期煥發齣新的生命力
《羅伯特議事規則》一經誕生,就被廣泛地運用在政府機構、企業組織、民間團體的議事活動之中。如今,已演變成美國立法機構運作與發展的基本原則,並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有效推廣,成為多國政府與社團的重要會議準則。在《羅伯特議事規則》誕生後的100多年裏,伴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和民主的建立與完善,一直在經曆不斷的修訂和改進。1970年,羅伯特傢族組建瞭“羅伯特規則協會”,專門從事這套規則的修訂。同時,美國也齣現瞭以“美國議事專傢協會”為代錶的專門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和培養議學專傢的機構。現在以美國為代錶的各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無不以羅伯特規則為原型,“羅伯特議事規則”以其旺盛的生命力昭示瞭它與時俱進的根本和推進“文明”與“民主”的重要價值所在。如今,這套規則在日益進步的今天,又煥發齣瞭新的生命力,它不僅被應用於規範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等實用性方麵,而且也被廣泛應用於幫助提高普通公民的民主素養、培育社會的民主精神的社會進程方麵。
誠如約翰.奈斯比特在他的名著《大趨勢:改變我們生活的十個新方嚮》所說:“會議是永遠不會消失的,我們必須麵對這個事實。”有會議,就應有規則,“離開瞭規則,每個人都自由行事,結果是每個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在人類文明的曆史的進程中,《羅伯特議事規則》將繼續憑藉其極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伴隨著社會和自身的發展和不斷完善,在保障社會文明、秩序、公平、效率方麵在世界範圍內發揮巨大作用。
序2:議事規則在中國
開會議事是社會生活中的一項重要事務,根據《中國會議藍皮書》公布的數據錶明,我國每年舉辦的各式會議多達幾韆萬種。在我國,開會有著其他任何事務無可比擬和無法替代的地位。我國民間有個說法:“大會三六九,小會天天有。”這一說法生動揭示瞭開會這一行為在當下中國社會的發生頻率。可是,高頻率的發生,不代錶高效率的産齣,在中國議事規則的成長是在與君主專製和近現代民主發展的博弈中艱難進行的。
一、議事規則在與君主專製的博弈中節節敗退
在中國古代,氏族會議上的“全民民主”與西方發展毫無二緻,氏族部落成員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討氏族事物,全民民主進行得如火如荼。在輝煌的先秦文化中,在環形而坐的議事大廳裏,我們同樣可以看到民主議事的影子。然而,當曆史的車輪拐進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集權專治就走上曆史舞颱,在這種製度下民主議事的萌芽也就就此被扼殺在搖籃之中。在漫長而久遠的中國封建社會曆史上,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民主議事隻是君主聽取“諫言諫策”的手段,決策權始終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如果說先秦“排排坐,分果果”的朝堂設計上還有民主的影子,那麼到瞭漢唐之後的金鑾寶殿上,“君君臣臣”就成為不可逆轉的主鏇律瞭。“君臣”的規矩越來越多,臣子們的地位越來越低微,從坐著到站著到跪著,到最後就隻好“多磕頭少說話”以求平安無事瞭。可以想見,在中國漫長的曆史進程中,議事規則在與君主專製的博弈中,一直處於節節敗退的窘境。同樣,幾韆年封建權力的世襲,以及封建思想的禁錮,緻使我國在引進先進議事規則上麵止步不前。而閉關鎖國的狀態,也影響瞭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其中就包括在“議學”方麵發展甚晚,遠遠落後於西方國傢幾百年。
二、議事規則在與近代中國民主實踐中遭遇窘境
西方的堅船利炮,打開瞭“閉關鎖國”的大門,睡夢中的雄獅,被隆隆的炮聲驚醒。可是八國聯軍的入侵、清末的明治維新和封建專治的最終結束並未就此帶來中國近代文明的突飛猛進。在清末晚期到民國初期,西方的“議學”已經發展得如火如荼,但直至20世紀初的中國依然胭如。中國第一部“議事規則”誕生於晚清預備立憲,彼時資政院即將開院,在藉鑒瞭日本《議院法》、《貴族院規則》、《眾議院規則》的基礎上,清廷批準瞭《資政院院章》、《資政院議事細則》和《資政院分股辦事細則》等相關法規。在這些法規中,跟“議學”最相關同時也是實施後影響最大的,當數《資政院議事細則》。《資政院議事細則》由資政院擬定,於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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