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權利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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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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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作者魯道夫·馮·耶林(1818—1892),十九世紀西歐最偉大的法學傢、新功利主義(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本書是他在1872年所做的一場有關“為權利而鬥爭”的報告的基礎上,修改和擴充完成的一部法學著作。在本書中,耶林指齣,所有的權利都麵臨著被侵犯、被抑製的危險,因為權利人主張的利益常常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相對抗,所以權利的前提就在於時刻準備著去主張權利,要實現權利,就必須時刻準備著為權利而鬥爭。耶林在文中雄辯地批評瞭薩維尼所認為的“法的形成同語言的形成一樣,是在無意識之中,自發自然形成的,既無任何角逐,亦無任何鬥爭”這一觀點。本書可謂法律史上不朽的名著,它以深刻的思想鼓舞民眾的權利觀念和鬥爭意識。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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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一下我以前的law review:“……对于权利的讨论下,如何在法律语境下区分obligation和duty,也是一种补充论证……”是时候再去U盘翻出来修改一下那篇沈师兄说的像冯象教授文风的论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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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很难读,法哲学本来就晦涩。郑永流老师为了保持耶林的风格在翻译上费了很多心血,只求信,而放弃了达和雅。看完后记才明白他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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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经由斗争获得的,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人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不法有意不法引起道德痛苦。侵害某个生存条件比遭主义的回击。权利是个人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与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行为,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得以维护理想利益 还是交往生活固有秩序之安全非常现实实际利益。权利规则一是不容忍不法,二是不为不法。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还是对集体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足以长时间内使其他人免遭他所经历法的暴力。一个民族道德力量和是非感与其对外政治权利相适应。—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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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过程中时而流畅时而阻塞的感觉很明显,可以找找其他译本来读

评分☆☆☆☆☆

##这本书很难读,法哲学本来就晦涩。郑永流老师为了保持耶林的风格在翻译上费了很多心血,只求信,而放弃了达和雅。看完后记才明白他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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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很难读,法哲学本来就晦涩。郑永流老师为了保持耶林的风格在翻译上费了很多心血,只求信,而放弃了达和雅。看完后记才明白他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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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行为,是一种对个人和集体的义务。”(这一版翻译看得好累,附录的演讲比正文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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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张肇桐译本(1902年11月上海文明编译印书局初版)对读。包括此本译者在内的数人,都说1901年《译书汇编》杂志刊登过章宗祥所译第一二章,但我只在该刊第1,3,4期的目录上看到,正文全无。据法学史介绍,本书是“实行法学”派的开山之作,其中对“权利”和“利益”的辨析,“疼痛感”和“权利起源”关系的论证,“抗争”价值的揭示,影响了此后数百年的法学进程。而从东西思想史上看,本书通过日本中介进入中文世界,恐怕隐伏着一条少有人注意的“耶林-加藤弘之-梁启超-鲁迅”的思想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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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不让人想起不久前一阵风似的所谓“斗争精神”,不禁讶异于同一个可能略具褒义的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下竟能产生如此对立的意涵。为权利而斗争已超越了权利本身,而成为一种义务。放弃斗争的权利则不啻于对权利的背叛。只不过当利维坦堵死为权利而斗争的所有出口后,路又在何方呢?毕竟,没有人比他们更懂如何为权力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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