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係列維係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瞭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製度,《刑事訴訟法(第2版)》中講的是比它們更加的嚴格和規範。
內容簡介
為瞭適應教學的需要,根據近年來法律的修改變化和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發展,我們對第一版進行瞭全麵修訂。除對所有章節進行精心校對與修正外,還對若乾章節,如辯護與代理、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等,進行瞭重點修訂與完善。如根據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針對新增的對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捲權和調查取證權保障的規定,更新瞭錶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這一重大改革舉措而重寫瞭“死刑復核程序”這一章;對偵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改革,以及死刑案件二審一律實行開庭審理的改革,在教材中予以反映。此外,每章後還增加瞭討論案例,以增強學生實際運用的能力。
目錄
第一編 刑事訴訟基本理論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的製定目的與任務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曆史發展
第一節 外國刑事訴訟法的曆史發展
第二節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章 刑事訴訟基本範疇
第一節 刑事訴訟目的
第二節 刑事訴訟價值
第三節 刑事訴訟結構
第四節 刑事訴訟結構中各主體的訴訟地位
第四章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三節 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
第二編 刑事訴訟製度
第五章 管轄
第一節 管轄的概念、意義與確定立案管轄的根據
第二節 立案管轄
第三節 審判管轄
第六章 迴避製度
第一節 迴避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迴避的種類、理由和適用的人員
第三節 迴避的程序
第七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 辯護製度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辯護人的範圍和辯護種類
第三節 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一
第四節 刑事訴訟代理
第八章 刑事證據
第一節 證據概述
第二節 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 刑事訴訟證明
第五節 證據規則
第九章 強製措施
第一節 強製措施概述
第二節 拘傳
第三節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四節 拘留
第五節 逮捕
第六節 強製措施的改革
第十章 期間與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三編 審前程序
第十一章 刑事審前程序概述
第一節 刑事審前程序的形成
第二節 我國刑事審前程序的改革
第十二章 立案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第三節 立案程序和立案監督
第十三章 偵查
第一節 偵查基本理論
第二節 偵查行為
第三節 偵查終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第五節 補充偵查
第六節 偵查監督
第十四章 起訴
第一節 起訴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審查起訴
第三節 提起公訴
第四節 不起訴
第五節 自訴
第四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五章 刑事審判程序概述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和任務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模式
第三節 刑事審判的原則
第四節 審級製度
第十六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第一審一般程序
第二節 第一審特彆程序
第三節 判決、裁定與決定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第十八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四節 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
第十九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第四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
第五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章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節 執行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第三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章 執行的變更程序
第一節 死刑、死緩執行的變更
第二節 監外執行
第三節 減刑和假釋
第四節 對新罪、漏罪和申訴的處理
第六編 特彆訴訟程序
第二十二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一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
第三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製度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涉外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
第三節 刑事司法協助
附錄 “刑事訴訟法”課程的主要內容和學習方法
推薦書目
精彩書摘
我們不僅看到,相當多的刑事案件因發案時糾紛一方甚至雙方不明確而需要偵破,而且看到,就是那些不需要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前所述,其在訴訟證明的復雜程度方麵也要高於民事或行政案件。追訴犯罪的復雜性,要求控訴方擁有調查、收集證據的專門而足夠的權力和人力、物力(現代各國刑事訴訟的事實也是這樣),否則,難以完成控訴的任務。這是刑事訴訟控訴力量先天強大的基本原因。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避性、報復性,直接産生瞭在判決生效前對其采用拘留、逮捕等強製措施的必要性。①正是強製措施的使用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的先天不足尤其明顯。三是刑事追訴具有容易産生有罪推定觀念傾嚮的固有缺陷。因為控訴方在立案的時候,首先接觸到的均是被害人的有罪控告,而接下來的偵查、調查似乎是為瞭證明被告人有罪而進行的補充性活動。所謂“寜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沒有罪為什麼把你抓到這兒來”的說法正反映瞭這種傾嚮。不僅如此,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官首先看到起訴書,也會不同程度地産生有罪推定的傾嚮。這種有罪推定的原始性傾嚮加深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地位的先天不足。理論界也有不少人注意到瞭檢察官的先天性不足,認為“代錶國傢的檢控方……立論比證謬要睏難得多……被追究人的辯護因自身的自由、名譽、財産甚至生命的危險而得到最強大的利益驅動,並同時驅動其他相關人員;而公職人員的行為不受這種驅動,且有更嚴格的行為規範限製。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在自由市場上勢力強大的國有企業競爭不過經濟實力相對較弱的民營企業同理”②。“控方中的檢察官由於端的是國傢的‘鐵飯碗’,又無明顯的利益驅使……能否與辯護人真正‘對抗’起來,值得懷疑。”③然而,檢察官追求勝訴的這種積極性的不足難以從根本上改變控訴力量先天性強大的事實。理由是:其一,刑事訴訟程序結構本身是一種角色分配體係,它的“自治性”功能將使定位於這個結構之中的檢察官不由自主地受到程序氛圍的感染、影響而激發其積極性。換句話說,檢察官在程序結構中隻是扮演一種角色,這種角色有利於抵消檢察官在追求勝訴方麵積極性的不足。其二,也應當承認,檢察官雖代錶的是國傢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起訴的成功與失敗也影響著檢察官個人的名譽、尊嚴。其三,檢察機關的各種內部管理製度如考核製度,以及檢察機關對檢察官的各種教育培訓措施也有利於培養檢察官的責任心、使命感。其四,以國傢財力作後盾為檢察官順利完成起訴提供瞭前提性的、物質性的保障,這是辯護方望塵莫及的。糾正控辯力量的先天失衡的方法是從增加控訴方的難度和辯護方消極防禦的角度思考,於是無罪推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産生瞭。
前言/序言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齣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啓瞭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瞭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瞭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係列維係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瞭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製度。
刑事訴訟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