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利用瞭大量美國電信、電力等網絡型産業改革的實證材料,對放鬆管製、管製契約、公正補償、管製與競爭等諸多問題給齣瞭頗具見地的看法,並再次強調瞭管製相對於競爭的優越性。同時,以他們關於有效和補償性網絡接入定價的結論為基礎,列齣瞭網絡産業放鬆管製的原則。本書為法和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作齣瞭貢獻,並和參與美國及其他國傢電信和電力行業的競爭性重組關係密切,尤其有助於推動網絡型公用事業的管製改革與結構轉型,以及公用事業管製與公用事業法研究。
作者簡介
J.格裏高利·西達剋(J.Gregory Sidak),美國企業公共政策研究所的法律和經濟學研究員,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高級講師。著有《美國電信中的外國投資》,閤著有《本地電話競爭之路》、《電力行業中的傳輸定價和擱置成本》以及《郵政壟斷的競爭保護》。
丹尼爾·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美國西北大學研究生管理學院能源資源管理教授及戰略管理教授。著有《管製與市場》,閤著有《郵政壟斷的競爭保護》一書。是《經濟學與管理戰略雜誌》的創始編輯人員。
精彩書評
這本精妙和重要的著作提齣瞭一種方式:通過拓展放鬆管製實現更具競爭性的經濟,且不同時損害競爭性經濟的基礎——契約和財産權。眾所周知,理論上所有公民都可得益於更多競爭以及可靠的契約和財産權。這本重要的著作解釋瞭如何在實踐中更好地實現這兩個目標。對所有關注當今世界工業企業的社會控製的人而言,這本書都值得一讀。
——喬治·L.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耶魯法學院 法經濟學約翰·M.歐林教授)
西達剋和史普博為這個神秘而重要的主題寫下瞭相當全麵的分析。他們以無與倫比的老練和深度,巧妙地對這個問題展開瞭法律和經濟的分析——從這種角度看來,那些網絡是管製型結構的直接目標。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裏,這本書可能始終是這個主題領域內的專業性著作。西達剋和史普博已經勾勒齣這一爭議的輪廓,這很可能重新定義財産的特徵,以及對賽博空間中的網絡經濟而言,管製應有著怎樣的界限。
——彼得·W.休伯(Peter W. Huber,曼哈頓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目錄
前言
第1章 爭議的性質
徵用的圖景
管製與契約
分析的範圍
第2章 放鬆管製和網絡定價
自然壟斷和網絡型産業
沉澱成本、進入壁壘和擱置成本
在位者負擔
開放接入和強製分類定價
結論
第3章 隔離與睏境
管製隔離的論證結構
自然壟斷論說
進入壁壘論說
杠杆作用論說
交叉補貼論說
結論
第4章 管製契約
管製契約的經濟基礎
管製契約的核心要素
管製契約的存續期間
Charles River Bridge案和Munn v
基礎
在市政當局和公用事業之間的明示契約
最高法院中的管製契約
從市政特許到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的演進
與主權者締約
得剋薩斯州的管製契約
Winstar案和明確無誤的管製契約
結論
第5章 對違反管製契約的救濟
當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時,公用事業對損害賠償的
期待
競爭與損害的減輕
對契約的修正:以激勵性管製取代迴報率管製
拒絕製定迴溯性費率的規則
主權豁免
錯誤和不可能
管製契約和防止欺詐法
允諾禁反言
結論
第6章 徵用和受管製公用事業的財産權
財産權保護的經濟理念
徵用條款的司法理念
管製徵用以及對在位受管製公司基於投資期待的
破壞
對網絡設施的物理性侵害
公正補償和對公用事業費率的管製
取消在位者負擔的違憲性條件
Market Street Railway案的不適用性
Northern Pacific Railway案和管製者對已投入財産
預期用途的重新界定
對Jersey Central案中斯塔爾法官協同意見的錯誤
解釋
結論
第7章 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
公正補償和自願交易
基於投資的預期、機會成本和放鬆管製徵用
放鬆管製的“給予”和對等補償的抗辯
結論
第8章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經濟分析
基本框架
基準情況
可競爭市場的情況
容量的競爭
産品差異化
結論
第9章 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分類定價的網絡要素定價
聯邦通信委員會《第1號報告與命令》和在位本地交換
運營商總成本的收迴
結論
第10章 對有效成分定價的批評的答復
在1996年互聯規則製定中聯邦通信委員會對有效成分
定價規則的批評
學界對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支持者
政府對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支持者
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本定價規則,不受對有效成分定價
規則的誤導性批評影響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創設者是否反對由市場決定的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結論
第11章 等效原則
預期損害賠償
公正補償
投資者估價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結論
第12章 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定價和前瞻性成本的謬誤
強製性網絡接入的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定價
問題
受管製的網絡定價和前瞻性成本的謬誤
結論
第13章 放鬆管製徵用和有效資本市場
對有效資本市場理論的簡短迴顧
公用事業承擔擱置成本的風險得到補償瞭嗎?
預期收入減少的可裁決性
競爭者對收迴擱置成本的反對,目光是長遠還是
短淺?
反對競爭的無政府主義論說
通過擱置成本的證券化來重建可信的承諾
結論
第14章 收迴擱置成本的限製性原理
收迴擱置成本的必要和充分條件
管製契約、法定酬金和政府管理的卡特爾
其他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經驗
有綫電視專綫和軍事基地的關閉
迴溯性的審慎審查成為收迴擱置成本的條件
結論
第15章 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和管理下的
競爭
經濟激勵原則
機會平等原則
公正原則
結論
第16章 電信業的悲劇
網絡産業中關於保護私有財産的四個警句
所有權和擱置成本
電信業
管製性剝離
第八巡迴法院1997年Iowa Utilities Board案判決
結論
參考文獻
案例和管製文件索引
人名索引
主題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第1章 爭議的性質
1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徵用條款規定:“若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産不得充作公用。”[1]在州和聯邦層麵提議並實施對公用事業放鬆管製,這些風起雲湧般的舉措承諾為電力和電信市場帶來競爭收益。這些收益包括經營效率的改善、競爭性的價格、有效的投資決策、技術創新和産品多樣化。但是,競爭收益不應包括因非對稱管製導緻收入從公用設施股東手中嚮用戶和競爭者的強製性轉移。非對稱管製隻會起到阻礙競爭和削弱公用事業財務健康的作用。當管製者解除進入壁壘和其他管製限製的時候,他們必須尊重他們過去承擔的義務,避免那些可能導緻對公用事業投資者財産進行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徵收或破壞的行為。
在本書中,我們探討瞭管製承諾,並探討瞭對被管製的網絡型産業放鬆管製將引起大規模徵用的可能性。直到現在,在經濟理論和管製實踐中,有效接入定價一直被視為主要是技術問題,我們把這種徵用分析和有效接入定價的設計聯係起來。我們認為,在新的競爭性環境下,接入價格的選擇應足以使公用事業有機會為其投資者獲得預期收入。這種預期收入與先前的管製機製相關聯。在這種機製下,公用事業對長期設施和其他為用戶服務的專屬性資産進行巨額投資(而且管製者也認可其投資是審慎的)。2在此,我們把接入定價理論、徵用的法理、自願交易的交易成本分析,這幾條單獨的綫索匯集起來,所形成的結構將有助於彰顯一種法經濟學分析方式的湧現,這或可以稱之為網絡型産業的法律理論。
徵用的圖景
最典型的徵用案例涉及對土地的物理侵入。例如,當政府需要一塊私人土地來進行公路建設時,政府實施的侵害行為將會導緻補償賠付。然而,管製國傢的崛起卻引發瞭另一類的徵用——管製性徵用。在這種情形下,私人財産所有者並沒有因為政府的侵害行為而把財産強製性地齣售給政府,而是被允許保留私人財産,但政府以警察權之名嚴重限製瞭私人財産的用途。[2]1922年,在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案中,霍姆斯法官引齣瞭這一法律理論的萌芽,他評述道: 州的法律使在某一私人財産上“開采某一煤礦在商業上變得不可行”,“其效果與根據憲法徵收或破壞私人財産幾乎一樣”。[3]時至1992年,在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一案中,最高法院開始考慮,禁止土地所有者在其海濱地塊上修建房屋的環境規定是否削減瞭其財産價值,以緻構成瞭無償徵用。[4]
禁止無償徵用的傳統傳承自英國的大憲章(Manga Charta)。[5]3不足為奇的是,管製徵用這一法律現象不僅在美國受到關注,在其他英語國傢也受到充分關注。這些國傢都限製政府無償徵用財産的能力。[6]此外,除瞭對財産的物理侵犯之外,涉及事實狀態變化的徵用案件的重要意義的確也正在日益浮現。目前,最高法院記起瞭1978年不同尋常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案判決:“當對財産的乾預可以被具體化為政府的物理侵犯時,‘徵用’可能容易被裁決……而當乾預來自為促進公共福祉而調整經濟生活的負擔和利益的公共項目時,裁決‘徵用’可能就不那麼容易瞭。”[7]法院因而暫時中斷瞭對徵用案件的審理。但在不久的將來,最高法院肯定會放開有關私人財産的這一安全保護措施。正如威廉·費希爾(William Fischel)評述的:“閤法‘財産’不是一塊土地,而是一束法定權利。”[8]當知識産權以及基於信息的資産,而非土地,與經濟增長産生更多關聯時,將其同對不動産的物理侵入進行法律上的類比,並不是當下爭議的解決之道。
管製與契約4
法院很快將要麵對第三類徵用案件,相比之下,此前對管製徵用的分析看起來變得簡單瞭。管製變革正在推動按照公用事業方式運行的網絡型産業的競爭性轉型。長期以來,這些公用事業一直被認為是自然壟斷行業,並受到廣泛的價格管製。由於這些公用事業承擔瞭服務義務,並以此為條件得到瞭管製者的承諾,保證其所投入的資本能獲得競爭性收益,保證其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能獲得全額補償,因此,引入競爭就會齣現徵用問題。[9]在這種契約關係下,管製者通過市場準入控製保護公用事業公司獲取競爭性迴報的機會,通過收費定價限製公用事業公司的最大收益,並通過普遍服務、最後求助運營商以及其他規則對公用事業公司確立瞭服務要求。此種被稱為管製契約(regulatory contract)的製度安排,使管製者能夠根據精算的預期價值,在他們對公用事業迴報率上限和投資者可能要求從投資中獲取的競爭性迴報率之間達成一緻。[10]因此,認為管製者進入瞭和公用事業的博弈之中: 作為承擔服務義務和在非歧視基礎上收取“公正閤理”價格的迴報,公用事業公司被授予有準入管製保護的特許,他們還可以獲得足夠的收入,以保證收迴已投入的資本,並獲得競爭性的迴報率。[11]
當政府維持管製義務要求,卻同時放鬆準入限製時,既有公用事業公司在競爭上就會處於成本高昂的劣勢,這被稱為“在位者負擔”。[12]管製者的典型要求是,5不論公用事業服務的實際成本如何,都要按照固定的價格提供普遍服務,並作為最後求助的運營商,或者按照管製者的命令采取某種生産工藝,例如要求使用某種可再生的但更為昂貴的燃料,這種生産工藝服務於其他社會目標,但並不能導緻成本最小化。此外,那些通常被視作“放鬆管製”的立法,如1996年《電信法》(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13]和《賓夕法尼亞發電和用戶選擇與競爭法》(Pennsylvania�餾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nd Customer Choice and Competition Act)[14],通過擴展普遍服務定義加重瞭在位者負擔。加之,管製否定瞭公用事業享有如新進入者那樣定價的靈活性,從而使公用事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當然,被管製市場的新進者,首先會瞄準某些用戶。管製者要求被管製企業對這些用戶收取超過成本的價格,以便其他的用戶可以被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而,放鬆管製立法可能允許新進者不必遵守某些可能阻礙成本最小化生産技術的管製規則,從而使新進者成為比在位者更有效的生産商。因此,當政府取消進入管製時,公用事業的財務償付能力就會受到損害,除非政府允許在位者“重新調整”費率結構以消除隱性交叉補貼,同時,市場中的所有企業共同分擔在位者負擔的成本,或者由第三方對公用事業的這種成本進行直接補償。
通過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使得聯邦管製機構和州公共事業委員會(PUCs)受到徵用條款的約束。[15]然而,事實上它們在費率調整,以及特定服務義務的資金籌集更有效率地、公平地被實現之前,已準許新進者進入受管製的網絡型産業。6在電力産業方麵,議會通過瞭1992年《能源政策法》以鼓勵産業進入。[16]該法修正瞭《聯邦電力法》第211條[17]的內容,授權聯邦能源管製委員會,要求垂直一體化的電力公用事業通過它們的傳輸網絡,把競爭者所發的電傳輸給躉售用戶,這一過程被稱為躉售轉運(wholesale wheeling)。[18]與此同時,加利福尼亞及其他州的電力管製者也宣布規劃,允許通過同種方式把電力傳輸給零售用戶,這被稱為電力的“零售轉運”(retail wheeling)。[19]
在本地電話方麵,甚至在1996年《電信法》頒布之前,一些州已經取消瞭在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LATA)[20]內的本地交換服務和長途服務的法定進入壁壘。進而,美國的幾個州已經命令本地交換運營商(LECs)為長途運營商提供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內(intra LATA)長途電話的1+撥號對稱性;用戶將能夠像嚮AT&T;、MCI或Sprint公司預訂跨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邊界的長途電話服務一樣,以同種方式“預訂”此類服務。[21]訂購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內長途電話服務使電信産業新進者成為此類服務更加有效的提供者,同時,此項政策減少瞭本地運營商最重要的收入流,這一收入流對本地運營商的整體利潤有著積極的貢獻。7美國和其他國傢管製文件都要求新進者能夠與本地網絡互聯互通,或分類定價接入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基本服務要素,諸如交換機、用戶環路、數據庫和用來提供呼叫等待和呼叫轉移等“增值服務”的網絡軟件。[22]新西蘭的早期經驗[23]以及俄亥俄州、伊利諾伊州[24]的經驗錶明,這些管製文件充滿瞭爭議,因為最終設定的接入收費價格水平補貼瞭新進者,使在位者處於不利地位;或者相反,使新進者處於不利地位。在1995年的兩個裁決中,加利福尼亞州和華盛頓州的管製者概括地否定瞭這一說法: 從新進者網絡打嚮在位者網絡的呼叫數量,遠遠超齣瞭那些起自在位者網絡、終於新進者網絡的呼叫數量,因而,互聯互通的本地電話公司之間的“互免結算”(bill and keep)係統的互惠補償,構成瞭對在位者財産的徵用。[25]
當在位企業把接入視為對財産的物理性侵入時,8圍繞徵用展開的爭論得到瞭更廣泛的關注。1994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推翻瞭聯邦通信委員會的一項規則,判決這一規則超齣瞭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權限。該規則命令在位的運營商對本地電信迴路分類定價,允許競爭者以實體或虛擬方式把傳輸設施安裝在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場地之內。[26]俄勒岡州最高法院於1995年判定,作為開放網絡結構政策的組成部分,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命令在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場地內安裝增值服務提供商的設施,違反瞭美國憲法的徵用條款。[27]但是,總體上來看,州公用事業委員會(PUCs)沒有考慮到它們的互聯互通或分類定價政策違反憲法徵用條款的可能性。[28]1996年的《電信法》充斥著大量有關強製分類定價的實例。不可迴避的是,它們或者構成瞭對在位者設施的物理性侵入,或者要求被管製的在位公司嚮新進者以非補償性的接入價格提供這種接入。無論這種接入是否被認為構成瞭物理侵犯,這些實例無疑將引起徵用訴訟。
在先前為法律所阻止或禁止的産業引入競爭,是值得慶賀的。但是,引入競爭的呼聲不應使立法者和管製者混淆這樣一個事實: 就像把汙穢的空氣變為清潔的空氣一樣,從管製下的壟斷轉嚮競爭也不應是一個免費的過程。通過市場決定價格水平,在本地電話和電力産業引入競爭,將使得在位的公用事業公司無法收迴所投入的成本。這一現象的影響範圍是十分驚人的。由於獨立發電企業數量的增長,以及躉售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實施,僅電力公用事業就可能麵臨著2000億美元或者更多的所謂“擱置成本”(stranded costs)。[29]9公共政策麵臨的這一挑戰至少與儲蓄和藉貸清理一樣重大。
聯邦和州的管製者已經開始關注電力産業中收迴擱置成本的問題。這一政策爭議的關鍵問題包括如何界定和度量擱置成本、公用事業的股東應當承擔多大比例的成本等。例如,賓夕法尼亞州1997年生效的立法保證電力公用事業擱置成本的全額收迴。[30]包括加利福尼亞州在內的一些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已經宣布,盡管被降低的投資迴報率反映瞭公用事業在收迴這些成本時可能麵臨的風險程度降低,電力公用事業仍可以通過收取不可避免的競爭性轉移費用的方式,來100%地收迴不可減輕的擱置成本。[31]其他州的公用事業委員會倡導股東收迴更少的比例。例如,新罕布什爾州提議,特許經營電力公用事業的股東承擔由於零售托送導緻的擱置成本負擔的50%。[32]
但在本地電話領域,2000年前很可能會齣現實質性的競爭性進入,聯邦和州的管製者目前纔開始提齣擱置成本問題。實際上,至少有一個州的管製者——即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直到它自己命令該州本地交換運營商強製分類定價之後,仍拒絕就其關於本地電話引入競爭的文件中所涉及的徵用問題進行聽證。[33]10類似地,聯邦通信委員會在其1997年5月頒布的州際電話接入收費改革命令中,也沒有考慮這類擱置成本的收迴問題。[34]
分析的範圍
在本書第2章中,我們將迴顧有關作為公用事業的網絡型産業放鬆管製的基本經濟學問題,尤其是電信和電力産業。我們特彆考察瞭非對稱管製對在位者而非新進者造成的影響,我們稱之為在位者負擔。我們考慮瞭放鬆管製的影響和擱置成本的在位者負擔,以及強製分類定價和開放接入管製的結果。
在本書第3章中,我們詳細分析瞭管製隔離問題,這是在位者負擔的最重要方麵之一。在管製隔離的情況下,在位的公用事業被禁止進入某一個或幾個競爭性市場。以本地交換電話這一意義重大的案例為例,我們證實瞭隔離理論的經濟學原理缺乏說服力。
在本書第4章中,我們提供瞭有關管製契約存在的經濟的、曆史的和法律的實例。首先,我們從經濟學原理方麵解釋瞭為什麼公用事業與市政當局(或其繼受者州政府)之間必須存在管製契約。之後,我們提供瞭管製契約早已被認可的曆史證據。最後,我們對管製契約的主要要素予以檢視。我們的分析錶明,當政府違反管製契約而采取瞭鼓勵競爭性進入的政策時,政府宣稱它不嚮公用事業提供任何救濟的說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在本書第5章中,我們考察瞭因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而對公用事業提供的救濟,我們證實它是違犯任何契約的標準救濟: 對預期損失的損害賠償。11如果管製者允許競爭者進入一個以前由被管製公用事業獨傢經營的網絡型産業,同時保留瞭該公用事業的在位者負擔,管製者就沒收瞭公用事業股東的財富。管製者將否定股東與管製者協商的收益,即否定瞭在管製契約下股東對收入的預期。從經濟理論上看,這種救濟總是等於或大於公用事業擱置成本的數額。如果管製者不能引入一種機製使公用事業收迴它的擱置成本,那麼,管製者就否定瞭公用事業維持財務償付的能力。[35]進而,我們分析瞭主權豁免能否使管製者免除因違反管製契約而産生的對公用事業的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公用事業有義務減輕違反管製契約造成的損害。我們分析瞭管製者能否將過失或不可能作為似是而非的抗辯理由,而且闡明瞭如果法院不把管製契約建立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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