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幫助廣大法官、執行員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正確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同時為法學理論工作者從事理論研究提供參考,我們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的業務骨乾編寫瞭《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對執行程序所涉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本書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點:一,結構閤理,邏輯清晰。十講專題按修改背景、修改的主要內容、理解與適用、執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內容依次展開。第二,內容豐富,重點突齣。較為集中和全麵地展現瞭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兩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第三,關注立法背景,探求立法本意。圍繞2007年、2012年兩次修改的重點問題展開探討,並係統梳理和歸納各種觀點。第四,注重理解適用,密切聯係實際。對執行程序理解和適用中的諸多疑難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力求為執行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切實可行的路徑和指引。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司法部國傢“九五”普法宣講團成員,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傢法官學院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員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
著有《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百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講 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修改概述
一 2007年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修改
二 2012年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修改
第二講 執行機構與執行管轄
一 執行機構
二 執行管轄
第三講 執行和解
一 導語
二 新法內容的理解與適用
三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四 完善執行和解製度的思路
第四講 執行救濟
一 關於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
二 嚮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三 案外人異議與異議之訴
第五講 申請執行期間與執行通知
一 申請執行期間
二 執行通知製度
第六講 執行財産調查製度
一 執行財産調查製度概述
二 我國法院依職權調查製度
三 被執行人財産申報製度
四 當事人提供財産綫索的財産調查途徑
五 新類型財産調查方式
六 典型案例
第七講 強製拍賣
一 強製拍賣概述
二 新法的規定及理解與適用
三 強製拍賣實務中的主要問題
第八講 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
一 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概述
二 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三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第九講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
一 執行檢察監督的爭論及最終立法確認的過程
二 “兩高”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有限共識
三 民事訴訟法確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製度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講 執行聯動威懾
一 立法意義
二 條文的理解與適用
三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四 執行聯動威懾機製的建立與完善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新舊條文對比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07年10月28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執行程序部分)(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 凍結財産的規定(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 變賣財産的規定(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乾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産刑執行問題的若乾規定(2010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製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乾規定(2010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2000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乾問題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乾規定(200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乾期限的規定(200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乾意見(2011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閤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乾意見(2011年10月19日)
前言/序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共60條,涉及修改的條文八十餘條(其中新增條文二十餘條),另整體刪除原條文9條。本次修改有6個條文涉及執行程序,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和“特彆程序”部分還有若乾條文與執行程序有關。總的來看,本次修改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雖然不多,但考慮到2007年已對執行程序重點作過修改,在不到5年的時間內,修改中再次涉及執行程序,足見立法機關對執行程序的重視,也足見執行法律問題之復雜。據統計,兩次修改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閤計達二十餘條,這意味著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與1991年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比,已發生瞭很大變化。
為幫助廣大法官、執行員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正確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同時為法學理論工作者從事理論研究提供參考,我們迫切感到有必要組織專業人員,對執行程序兩次修改中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經反復醞釀、討論,決定推齣這本《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
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均為法院係統長期從事執行工作的法官,他們既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又有豐富的執行工作實踐經驗,有的作者還深度參與瞭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調研、論證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本書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點:第一,結構閤理,邏輯清晰。本書采取專題講座形式,共分十講,每講包括若乾專題,以修改內容為主綫,每個專題按修改背景、修改的主要內容、理解與適用、執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內容展開,專題之間相對獨立。第二,內容豐富,重點突齣。2007年民事訴訟法對強製措施、執行管轄、案外人異議、執行機構、申請執行期間、執行通知等問題作瞭修改,並增設瞭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嚮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報告財産、執行聯動威懾機製等新內容。2012年民事訴訟法又對罰款的數額、執行和解、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執行通知以及對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的執行、拍賣變賣等問題作瞭修改,同時還增加瞭對逃避執行行為的製裁、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等內容。本書通過係統的介紹、梳理和總結,較為集中全麵地展現瞭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兩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第三,關注立法背景,探求立法本意。本書緊緊圍繞修改的重點問題,努力探求修改條文的立法本意,力爭全麵、準確把握條文主旨和含義;同時,係統梳理和歸納各種觀點,全麵展現修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詳細闡明立法機關的立場和修改理由,使讀者對修改內容不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第四,注重理解適用,密切聯係實際。全書每個專題均將理解與適用部分作為重點,針對每個條文涉及的修改內容,或歸納,或演繹,條分縷析,深入挖掘,係統闡述條文的準確含義;同時,密切聯係執行實務,全麵歸納總結條文理解和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並對若乾疑難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力求為執行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切實可行的路徑和指引。
由於時間和水平所限,本書錯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廣大讀者不吝指正。
叢書編輯委員會2012年9月
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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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産,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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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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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産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嚮有關單位發齣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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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國傢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l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迄今為止,這部法律經曆瞭兩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民事訴訟法作瞭第一次修改,但修改內容主要限於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又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本次修改進一步加大瞭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力度,健全瞭證據製度,完善瞭調解與訴訟銜接機製,細化瞭審判和執行程序,強化瞭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等製度。新法定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客觀而言,本次修改雖然與許多人所期望的“全麵修訂”有一定距離,但在諸多問題上卻不乏突破和創新。可以預見,新民事訴訟法對於更好地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必將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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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産,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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