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董事會與公司治理(第二版)》主要篇幅從法律規則到最佳實踐,全麵探討現代公司董事會的構建與有效運作問題。《董事會與公司治理》開篇第1章先詳細探討瞭現代公司製度的曆史演變和現代公司基礎規則的成型過程,第2章的內容,董事會的法理基礎,從第3章開始,我們就進入董事會管理領域。
作者簡介
仲繼銀,1985年和1988年分彆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計劃統計係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係,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曾任日本亞洲經濟研究所客座研究員、美國邁阿密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包括經濟增長、國有企業改革和企業理論。齣版專著和譯著(含閤作)包括《董事會與公司治理》、《公司的骨骼:那些偉大企業的前世今生》、《公司治理基因:評價與案例》、《公司治理:董事和經理指南》、《公司治理案例:世界頂尖公司的創立、傳承與控製》、《知識、創新與經濟》、《東南亞:成功的外嚮型經濟》、《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實證分析》和《企業人力資源開發》等。在《經濟研究》、《經濟學動態》、《國際經濟評論》和《中國證券報》等雜誌和報紙發錶學術論文、研究報告和評論文章上百篇。近十幾年來集中進行有關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工作,特彆專注於董事會、股權激勵和公司戰略。曾在《中華工商時報》上開設每周一期的公司治理和企業評論欄目——“仲繼銀專欄”和“企業評論”專欄,現在《董事會》雜誌開設每月一期的“公司治理案例”專欄,同時在《中國新時代》雜誌開設有關公司思想和公司製度演變史及治理機製問題的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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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1章 公司改變世界
1.1 公司為誰而在,由誰主導?
1.1.1 公司為誰存在,股東價值還是利益相關者?
1.1.2 公司由誰主導,股東、經理還是董事?
1.1.3 股東價值、資本市場與公司治理的關係
1.2 全球公司治理運動的興起
1.2.1 第三項全球性運動
1.2.2 動力、能力和工具:公司治理的三個關鍵問題
1.2.3 良好公司治理就是讓內部人控製權的私人收益降到最低
1.2.4 改進公司治理的終極動力來自市場競爭
第2章 董事職責與董事會:公司製的基石
2.1 正確理解董事會在現代公司機關中的核心地位
2.1.1 股東的有限責任與董事的管理權力
2.1.2 為什麼需要一個董事會
2.1.3 法律實施中的董事和董事會概念
2.1.4 股東、公司章程與董事會權力
2.2 恪守管傢本分:董事的忠實義務
2.2.1 忠實義務的核心內容
2.2.2 不能與公司競爭
2.2.3 不能利用公司機會
2.2.4 可以存在的競爭和可以利用的機會
2.2.5 不能與可以:差異何在
2.2.6 可以與公司進行的競爭:治理原則與例證
2.2.7 可以利用的公司機會:治理原則與例證
2.3 善意之後還要行為到位:董事的勤勉義務
2.3.1 勤勉義務的內涵及其與忠實義務的區彆
2.3.2 勤勉義務判例的曆史發展:標準趨嚮提高,範圍趨嚮擴展
2.4 董事的免責安全港:商業判斷準則
2.4.1 不以成敗論英雄:注重決策過程而非結果的董事責任標準
2.4.2 商業判斷準則的三個構件:善意、無私利和知情決策
2.4.3 董事可以依賴公司高管和專傢,但是專傢董事則要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
2.4.4 忠實正直並且沒有嚴重疏忽的錯誤,歸市場管,不受法律的懲罰
2.5 夾層中的中國公司董事會
2.5.1 法律基礎的貧弱
2.5.2 迷失在股東和經理之間的董事會
2.5.3 控製權在政府、大股東和經理之間搖擺
2.5.4 讓董事會獨立,放公司飛
2.5.5 董事會文化——平等、閤作、信賴與負責
第3章 組建董事會:類型與結構
3.1 為什麼要特彆關注董事會管理
3.1.1 偉大的董事會意味著偉大的公司
3.1.2 董事會的運作越來越受到外部人員,特彆是資本市場的關注
3.1.3 董事會受股東之托管理公司,但同時要對各種利益相關者負責
3.1.4 董事會管理:連接公司治理和公司戰略的橋梁
3.2 董事會的規模與結構
3.2.1 各個國傢的公司董事會:形式上差異,功能上趨同
3.2.2 董事會的規模:重要的是質量而不是數量
3.2.3 花旗集團的董事會:基本治理規則與構成
3.2.4 董事會秘書
3.3 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一個整體
3.3.1 獨立董事的價值
3.3.2 外部董事與獨立董事的區彆
3.3.3 中國公司獨立董事製度的建立
3.4 通過新董事的選聘改進董事會
3.4.1 董事提名程序與選聘標準
3.4.2 董事提名的五步法
3.4.3 選聘董事的幾條指導原則
3.4.4 誰來選聘獨立董事:關鍵在於標準和程序
3.4.5 中國公司董事會構成與董事選聘中的一些特殊問題
3.5 資格、職務改變、任期與退休
3.5.1 董事的任職資格
3.5.2 職務改變時的董事任職資格
3.5.3 董事的任職期限和退休
3.5.4 董事的分類和解聘
3.6 中國大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規模與構成
3.6.1 中國百強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規模
3.6.2 中國百強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結構
3.6.3 中國百強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運作情況
第4章 戰略性董事會的構造與職責發揮
4.1 急需更多地關注戰略,不能以治理的名義過度監管
4.2 為什麼需要構建一個戰略性的董事會
4.2.1 企業領航人:董事會的兩大職責與四項任務
4.2.2 提高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功能
4.2.3 董事會戰略職責缺位的“先天性”原因
4.3 如何構建一個戰略性的董事會
4.3.1 自主型公司需要建立起一個戰略性的董事會
4.3.2 戰略性董事會的前提:專業(職業)化團隊
4.3.3 構建戰略性董事會的三個步驟
4.3.4 安然崩塌:鄉村俱樂部型董事會的教訓
4.4 董事會戰略職責的發揮:關鍵環節
4.4.1 清晰的職責劃分和有效的互動關係
4.4.2 設定正確的戰略製定流程
4.4.3 加強董事會對並購活動的管理
4.5 把戰略落實到人:繼任計劃與管理人員的發展
4.5.1 繼任計劃
4.5.2 管理人員的發展
4.5.3 桑迪·威爾:花旗集團巔峰時期首席執行官的引退
4.6 適應戰略性董事會:首席執行官的角色轉變
4.6.1 董事會:敢把皇帝拉下馬?
4.6.2 戰略性董事會之下,首席執行官要更具有包容性
4.6.3 為董事會發揮戰略職能裝備技能和信息
4.7 董事會對首席執行官的績效評估
4.7.1 首席執行官評價的目的與方法
4.7.2 首席執行官評價的主要內容
第5章 董事會、董事長與首席執行官
5.1 現代公司的高管職位設置
5.1.1 董事長與首席執行官的職責差異
5.1.2 公司法中的高管職位設置原則
5.1.3 IBM公司章程中的主要高管職位安排
5.2 兩職分離與閤一的國際經驗
5.2.1 有規則,沒標準,趨勢是分離
5.2.2 如果兩職閤一,設置首席獨立董事來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
5.3 兩職分離:何時會齣現,何時會更好
5.3.1 分任齣現的主要情形:交班、重組和高科技公司
5.3.2 當心:一個中心是“忠”,兩個中心是“患”
5.4 何時需要雙首席執行官
5.4.1 齣現雙首席執行官的幾種情況
5.4.2 雙首席執行官體製的注意事項
5.5 中國公司的兩職設置策略
5.5.1 不要強求兩職分任
5.5.2 分眾傳媒:雙頭領導體製的穩定性問題
5.6 如何造就中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
5.6.1 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是中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
5.6.2 如何造就中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
5.7 告彆花瓶式董事和帝王式首席執行官的時代
5.7.1 深化業績標準:越來越多的董事會解聘首席執行官
5.7.2 應對首席執行官離職率提高,董事會的三個流行做法
5.7.3 董事會解聘首席執行官:資本市場的反應
5.7.4 並購與首席執行官的替換
5.7.5 資本市場偏愛並購,董事會要小心麵對重組賣齣“專業戶”
5.8 大股東、董事會與總裁:公司製度裏“人”的關係
……
第6章 董事會的委員會
第7章 審計委員會與公司風險監控
第8章 薪酬委員會與董事高管激勵
第9章 董事會的會議與績效評估
第10章 國有和民營企業的董事會與公司治理
第11章 銀行和集團企業的董事會與公司治理
第12章 股權激勵、員工參與和公司治理
第13章 機構投資者與全球公司治理趨同
第14章 日本的企業集團與公司治理改革
第15章 改進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問題與建議
第16章 從管理到治理:中國企業的案例故事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2.5.2 迷失在股東和經理之間的董事會
中國現行公司法為瞭讓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之間職責清晰,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分彆進行瞭諸條列舉性的規定,這是一種看似清晰實則混亂的做法。如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005年公司法第38條第一款),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005年公司法第47條第三款),這二者之間界限何在?誰能準確清晰地理解這二者之間的區彆呢?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之間、投資計劃和投資方案之間,具體邊界怎麼劃分?
再如,董事會“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2005年公司法第47條第十款),經理“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2005年公司法第50條第五款),這個基本管理製度和具體規章之間的邊界又在哪裏?甲公司中可以作為具體規章的事項,到乙公司也許需要作為基本管理製度,如庫存之於鋼鐵公司和金銀首飾公司,前者中庫存相對於投資和生産運營重要性低得多,後者中則高很多,甚至可說是至關重要。
還有,界定經理職權的中國公司法第五十條最後又加瞭一句“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這是什麼意思,是經理的權力還是義務?如果說是經理的權力,那麼討論經理業績錶現、決定經理報酬待遇以及討論是否要解聘經理的董事會會議,也必須要允許經理本人參加嗎?如果說是經理的義務,則可說是一句廢話,經理能夠拒絕董事會對其參加董事會、為董事會提供信息和嚮董事會報告工作的要求嗎?諸此種種,意為清晰反緻混亂的規定,導緻瞭中國公司中頻繁齣現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拿著同樣一本公司法打架,都說是要界定清晰各自的職責。在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權限劃分上,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董事會中心主義——股東保留的公司管理權力需要事先和明確列舉(通過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等),此外的全部公司管理權力默認配置給董事會行使(並由董事承擔相應責任),經理層的公司管理權力則是完全來自董事會的授予。發達國傢公司法沒有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權力做齣分彆列舉的。這種列舉本身即使再詳細,也不可能窮盡公司實際運作中麵臨的各種各樣的決策和權力分配問題。沒有列齣來的決策歸誰?已經列齣來的那些決策種類,實際尺度如何掌握?如果我們僅限於中國公司法字麵上所列舉的股東大會權力、董事會權力和經理權力,那是很難對股東、董事和經理權力有個清晰和正確理解的。我們必須從這種“分傢分權”式的思維中跳齣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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