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研究 [The Research On The Duty Crime]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研究》以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為研究對象,主要從立法沿革、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麵、客觀行為、未完成形態、共犯問題、刑罰裁量等角度對公司高管職務犯罪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研究》共分為八章,基本結構及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概述。第二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第三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行為。第四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麵。第五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第六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共犯。第七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刑罰裁量。第八章是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立法完善。
作者簡介
曾彥,男,1979年12月19日齣生,湖南長沙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法學博士,北京市仁人德賽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律師。從業以來代理瞭武漢大學原常務副校長陳昭方(正廳級)受賄案、肖傳國尋釁滋事案、原湖北省雙環集團董事長吳黨生(正廳級)受賄案、湖北黃石理工學院原黨委副書記楊智(副廳級)受賄案、原湖北省孝感市副市長吳方成(副廳級)受賄案等一係列頗具影響力的案件。2012年北京市首屆律師辯論大賽最佳辯手,北京市西城區優秀青年律師。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概述
第一節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概念
一、國外對公司高管概念的界定
一、我國法律對公司高管概念的界定
三、我國學者對公司高管概念的界定
四、筆者對公司高管概念的界定
五、公司高管職務犯罪概念的界定
第二節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國外的立法沿革
二、我國的立法沿革
三、國內外立法的比較
第二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
第一節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概述
一、自然人犯罪主體概述
二、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的身份犯特徵
三、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的分類
第二節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
一、發起人成為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的條件
二、清算組成員成為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的條件
三、自然人股東成為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的條件
四、實際控製人成為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主體的條件
第三節 單位犯罪中的高管主體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
二、單位犯罪中高管主體的刑事責任認定
第三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行為
第一節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行為的特徵
一、行為的主體性特徵
一、行為的職務性特徵
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特徵
第二節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行為的類型
一、理論界的爭議
一、對學者觀點的評析
三、筆者對公司高管職務犯罪行為的分類
……
第四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麵
第五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第六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共犯
第七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刑罰裁量
第八章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的立法完善
精彩書摘
《公司高管職務犯罪研究》:
因素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在刑法理論中,根據意誌因素的內容不同,可以將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類型。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中,高管在主觀方麵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這一點並不存在爭議。因為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高管在實施職務犯罪時其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是持希望態度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某些情形下,公司高管實施職務犯罪時其主觀上可能並不是為瞭直接追求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齣於其他原因,此時,間接故意就有瞭存在的空間。
從我國的刑法理論來看,在間接故意的場閤,行為人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為追求某種犯罪目的而放任瞭另外一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甲欲殺死乙,就在乙傢中的水壺中投毒,並且甲知道乙有妻子丙及兩個小孩,當晚乙的妻子丙及小孩喝瞭有毒的水後死亡。在本案中甲對乙的妻子丙及小孩的死亡雖然不希望,但也沒有防止,而是抱著放任的態度,因此,甲應當成立間接故意殺人罪。
二是行為人為追求非犯罪目的,但在行為時放任瞭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甲欲用氣槍射擊乙陽颱上的一隻鴿子,同時又見乙站在鴿子旁。如果射擊,可能擊中乙。但他一心想射擊鴿子,竟不顧可能傷害乙的危害後果。甲在僥幸心理支配下開槍射擊,結果子彈打偏恰巧將乙的一隻眼睛打瞎。在該案中,甲用氣槍射擊鴿子並非犯罪行為,但其射擊時卻放任瞭可能傷害乙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傷害罪。
三是行為人在突發性犯罪的情況下,不計後果,放任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在鬥毆時臨時起意,拔刀捅嚮對方,緻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行為人對死亡結果雖然不是希望發生,但也有預見,抱著放任的態度,因而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筆者認為,公司高管職務犯罪中的間接故意主要錶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公司高管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一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比如,甲是A國有公司的總經理,乙是甲的親戚(B公司總經理)。為瞭從A公司獲得業務,乙到甲傢中拜訪,並且跟甲說,如果A公司嚮B公司采購原材料的話,乙將按照采購總金額的5%給予甲迴扣。甲曾經聽說過B公司的産品曾因質量問題受到質檢部門的行政處罰,但為瞭獲得迴扣,仍然同意瞭乙的意見。第二天,在未經任何質量評估、檢測的情況下,甲即批準A公司嚮乙經營的B公司采購原材料300噸。事後乙按照事先的約定給予甲迴扣30萬元。後經質檢部門檢測,A公司嚮B公司采購的原材料全部為不閤格産品,給A公司造成瞭重大經濟損失。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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