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捕獲法》是西方法律著作中的名著,以案例為材料全麵係統地論述瞭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書中闡釋的根本論點也是雨果·格勞秀斯成熟作品的基本原則,這一點無疑是真實的;該原則可歸納為:正當戰爭的理由在數量和種類方麵與正當訴訟的理由是相同的;而且,在沒有法院審判處理或法院不願根據這些理由判案的情況下,正當戰爭和正當奪取戰利品是提齣和執行權利主張的法律手段。
目錄
中譯本序英譯本序英譯者說明論捕獲物與戰利品法第一章 介紹說明:[案件]概要——[討論]的劃分——方法——順序第二章 序言,包括九項規則與十三項法律第三章問題一第一條 任何戰爭都正當嗎?第二條 對基督徒而言,任何戰爭都正當嗎?第三條 對基督徒而言,針對基督徒的任何戰爭都正當嗎?第四條 從所有的法律角度看,對基督徒而言,針對基督徒的任何戰爭都正當嗎?第四章問題二第一條 捕獲物或戰利品之獲取,是否正當?第二條 對基督徒而言,這是否正當?第三條 對基督徒而言,捕獲基督徒之物,是否正當?第四條 從所有的法律角度,對基督徒而言,捕獲基督徒之物,是否正當?第五章問題三 何種捕獲物或戰利品之獲取為正當?問題四 哪些戰爭是正義的?第六章 關於戰爭的有效原因問題五第一條 什麼是私戰正當有效的原因?第二條 什麼是公戰正當有效的原因?第七章 戰爭中的主體問題,以什麼原因和在什麼情況下發動的戰爭是正當的問題六第一條 對於自願有效的戰爭代理人而言,齣於何種原因可以成為閤法的戰爭主體?第二條 對於自願有效的戰爭代理人而言,在參與作戰的情況下,如何能成為戰爭的主體?第三條 對臣民而言,齣於何種原因可以成為戰爭的主體?第四條 對臣民而言,如僅參與作戰,如何成為戰爭的主體?由問題六引申齣的問題 存在對雙方都正義的戰爭嗎?第一條 關於自願的戰爭代理人?第二條 關於臣民?第八章 論進行和發動戰爭應遵循的形式問題七第一條 進行私戰時,何為正當形式?第二條 進行公戰時,何為正當形式?第三條 對自願參與戰爭的代理人而言,發動戰爭時,何為正當形式?第四條 就臣民而言,他們發動戰爭時,何為正當形式?推論一 在何種程度上,對敵人的臣民發動進攻是容許的?推論二 對臣民而言,捕獲行為對雙方都是正當的,這可能嗎?如果可能,那麼在何種程度是可能的?推論三 永久占有捕獲物的行為對雙方都是正當,這可能嗎?如果可能,那麼在何種程度是可能的?第九章 有關戰爭之目的問題八第一條 對自願參戰的代理人而言,何為戰爭之正當目的?第二條 對臣民而言,何為戰爭之正當目的?第十章問題九 誰可以取得捕獲物或戰利品?第一條 在私戰中,誰可取得?第二條 在公戰中,誰可取得?推論:在什麼範圍,允許那些以其自己代價參與公戰的人取得捕獲物或戰利品,在缺乏任何相關補償的協議條件下,通過其代理人,彌補其自己損失[個人利益的損失]風險?【以下是對這段曆史的介紹第十一章]第一部分 一般討論,涉及以下主題:第一條 荷蘭嚮阿爾巴、西班牙人以及菲利普等開戰的原因。第二條 戰爭中荷蘭給予對手的恩惠。第三條 荷蘭嚮葡萄牙開戰的原因。第四條 荷蘭給葡萄牙的恩惠。第五條 在葡萄牙境內,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第六條 在其他廣泛分布的地區,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第七條 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其藉口是後者為商業的目的進入瞭他們的領地。第八條 同樣的藉口,隻不過特彆針對東印度地區。第二部分 關於對東印度發生事件的討論,涉及以下主題:第一條 葡萄牙人捏造對荷蘭人的虛假指控。第二條 受葡萄牙人唆使而針對荷蘭的敵人。第三條 葡萄牙人對荷蘭人犯下的欺詐和背信棄義的行為。第四條 葡萄牙人挑起瞭針對荷蘭的戰爭。第五條 葡萄牙人嚮荷蘭的盟友發起的戰爭。以下為分析性論述第十二章在此說明,即便該戰爭為私戰,也是正義的,並且,荷蘭東印度公司也是正當地獲取瞭捕獲物;為此闡述如下論點:1.所有國傢均可通過之地,乃對所有人開放,這並非僅源自允許,而是來自萬民法之命令。2.不論是基於發現,還是依據教皇的授予或是戰爭的理由,異教徒們不能僅因為他們是異教徒而被剝奪其作為公權或私權的所有權。3.無論是通過捕獲,還是教皇的授予,或是依時效(即習慣),海洋本身及在海洋上的航行權均不能由任何特定一方所獨占。4.無論是通過捕獲,還是教皇的授予,或是依時效f即習慣),與他國從事貿易的權利都不能由任何特定一方所獨占。第十三章 證明該戰爭為正當,且係爭捕獲物為該公司在祖國公共事業中正當取得第一部分 作為自願代理人,這一主張完全尊重(荷蘭及聯閤各省)政府大會。第二部分 作為該大會成員,這完全尊重東印度公司。第三部分 以我們盟友的公共事業為基礎,[該戰爭與前述獲取]也是[正當的]。在同樣章節中,將提齣以下論點:1.一個政治組織的共同體,或其內部各省,即便由君主統治,也有權進入公戰。2.反抗君主的戰爭正當性基於維護長期根深蒂固之法律,並約束其首領。3.反抗君主的戰爭不需要宣戰。4.服從在位執政官為良民之品行。5.為國傢與法律而戰的公民就是善意地反抗君主。6.一國反抗曾為自己統治者的君主之戰爭為對外戰爭。7.對於基督徒而言,與反對基督徒的異教徒結成戰爭同盟往往是正確的。下文是何謂光榮之討論第十四章第一部分 係爭捕獲物的獲取是光榮的。提齣瞭以下命題:1.凡正義者,皆光榮。2.代錶盟友或自己祖國,對無可救藥者復仇,尤為光榮。3.因光榮目的而獲取戰利品,亦為光榮。第二部分 堅持占有係爭捕獲物是光榮的。下文是何謂有利之討論第十五章第一部分 該係爭捕獲物的獲取是有利的。提齣以下幾個命題:1.凡正義者,皆有利。2.凡光榮者,皆有利。3.順應國傢所處形勢,更為有利。4.對盟友有好處,特彆有利。5.對敵造成傷害,特彆有利。6.容易實施,也是一個有利因素。第二部分 堅持占有該捕獲物是有利的。結語。附錄一、《捕獲法》第二章的九項規則與十三項法律匯編二、人名對照三、術語對照四、文獻索引譯後記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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