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 [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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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楨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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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061664
版次:3
商品编码:10076308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S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07-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38
字数:52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英美國傢法學基礎教育中,英美契約法(Contracts)及侵權行為法(Torts)為二基本科目,凡修習法律學之學子,所必修習之。《英美契約法論》即對英美契約法之起源、發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見英美契約法之態樣及日後之去嚮,均作有係統之介紹。特彆是英美契約法中之"約因"(Consideration)為英美契約法之重點及特色,乃大陸法中無之,《英美契約法論》對其起源及十九世紀發展齣之禁反言(Estoppel)理論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詳細之介紹及討論。第三版中特彆以電子商務與契約法設立專章討論。英美契約法中之其他主要內容如要約與承諾,防止詐欺條例,意思錶示瑕疵如錯誤、虛僞意思錶示、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口頭證據法則,當事人行為能力,契約內容之解釋,不法約定及契約違約之救濟等均列有專章介紹,討論時並附有最新判例詳細論述。附錄中特增列原文式樣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約樣本。

作者簡介

  楊楨,颱灣東吳大學法學學士、澳洲國立濛納西大學法學碩士、澳洲龐德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任颱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兼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目錄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契約之意義
一、須以發生法律關係為目 的
二、須有協議之存在
三、允諾必須具有約因(Consideration)或以蓋印契約(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四、須協議無瑕疵存在
五、須契約當事人有行為能力
六、須契約之標的非不閤法或無效
第二節 契約之類彆
第一款 非要式契約與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and Formal Contract)
第一目 非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一、口頭契約(By Word of Mouth)
二、書麵形成之契約(In Writing)
三、以行為形成之契約(By Conduct)
四、部分書麵與部分口頭形式之契約(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
第二目 要式契約(Formal Contract)
一、裁判上之契約(Contract of Record)
二、蓋印契約(Contract under Seal)
第二款 雙方契約與單方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一目 雙方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第二目 單方契約(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三款 無效契約、得撤銷契約及不能強製履行契約(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無效契約(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銷之契約(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強製履行之契約(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節 發信主義與到達主義
第四節 美國法律整編契約法第二次匯編(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對契約法之影響
第五節 契約法在20世紀之現狀

第二章 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節 要約(Offer)
第一款 要約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款 要約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約與訂約前之商議(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須明確錶示有訂立契約之意思
一、實際所用之言詞或文字
二、當時之情形
三、要約之對象
四、要約之錶示是否明確
第三目 必要之點須確定
第四目 要約須傳達於相對人
第三款 要約與要約之誘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約(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錯要約(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約存續期間及遲到
第一目 要約之存續期間
第二目 要約之遲到(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無效契約(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銷之契約(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強製履行之契約(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節 發信主義與到達主義
第四節 美國法律整編契約法第二次匯編(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對契約法之影響
第五節 契約法在20世紀之現狀
第二章 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節 要約(Offer)
第一款 要約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款 要約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約與訂約前之商議(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須明確錶示有訂立契約之意思
一、實際所用之言詞或文字
二、當時之情形
三、要約之對象
四、要約之錶示是否明確
第三目 必要之點須確定
第四目 要約須傳達於相對人
第三款 要約與要約之誘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約(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錯要約(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約存續期間及遲到
第一目 要約之存續期間
第二目 要約之遲到
第七款 要約之消滅
第一目 期間之屆滿(Lapse of Time)
第二目 要約之撤迴(Revocation)
第三目 拒絕要約(Rejection)
第四目 要約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0fferor)
第二節 懸賞廣告(Reward)
第一款 懸賞廣告之性質
第一目 私人目 的所為之懸賞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為之懸賞
第二款 懸賞契約成立之要件
第三款 懸賞廣告之履行與撤迴
第三節 拍賣(Auction)
第一款 拍賣之意義及其性質
第二款 拍賣之分類
第一目 保留底價之拍賣
第二目 無保留底價之拍賣
第三目 電子商務拍賣
一、協定第四條:齣價與買受
二、協定第五條:陳列與販售
第四節 承諾(Acce Dtance)
第一款 承諾之意義與性質
第二款 承諾之有效要件
第一目 承諾之形成必須符閤要約之規定
第二目 承諾須於要約有效期間內為之
第三目 承諾必須對要約為完全之同意
第四目 標準訂單錶格之戰
第三款 承諾之通知
第四款 承諾之方式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諾(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諾(Method of 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
第五款 承諾之生效時期
第一目 到達主義
第二目 發信主義
第六款 錯誤承諾
第七款 沉默與承諾
第一目 沉默不構成承諾
第二目 收受與留存貨品是否構成承諾契約行為
第八款 承諾之遲到與撤迴
第九款 工程承攬適用原則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約構成要件看工程承攬
第二目 允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約中之角色

第三章 約因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約因之意義
第三節 約因之功能
第四節 約因之判斷
第五節 雙方契約之約因
第六節 約因之替代——允諾禁反言
第七節 無約因之契約
第八節 蓋印契約
第九節 結論——約因之存廢及大陸法係契約“原因”間之比較

第四章 電子商務與英美契約法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契約法之角色定位
第三節 EDI AND B2B
第四節 電子商務契約何時成立
第五節 網際網絡案例一探

第五章 防止詐欺條例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防止詐欺條例下須為書麵契約之種類
第三節 防止詐欺條例之效力

第六章 錯誤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錯誤之種類
第三節 有影響力之錯誤
第四節 衡平法對錯誤之救濟
第五節 結論

第七章 虛僞意思錶示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虛僞意思錶示
第三節 虛僞意思錶示之種類及其效力
第四節 虛僞意思錶示與撤銷權

第八章 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強暴脅迫
第三節 不正當影響

第九章 口頭證據法則
第一節 口頭證據法則的意義
第二節 適用口頭證據法則之標準
第三節 口頭證據法則之限製

第十章 當事人之行為能力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締約能力
第三節 心神喪失及酗酒者
第四節 法人
第五節 特殊身份者之締約能力
第六節 元首、公法人與歐洲共同體之締約能力

第十一章 英美法上契約內容之解釋
第十二章 不法約定
第十三章 契約違約之救濟
第十四章 英美契約法形成的曆史過程
附錄
主要參考書目
法律名詞英中對照錶
英美通用商業契約樣本
秩序社會的契約化思考——《英美契約法論》評介

精彩書摘

  一有效之備忘錄或記錄(note),在文書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之姓名、身份等之記載,換言之,即認明當事人及其身份。例如在買賣物品交易中,誰是買主,誰是賣主。如為不動産交易,何者為房屋所有人,何者為購買人等,均須有所敘明。倘在文件中僅稱賣方,則不能符閤備忘錄之條件,因賣方為統稱,不知指何物之賣方。倘某土地買賣中稱賣方或房東,雖未指名,但判決上認為足以構成訂立契據之一方,因為某一不動産乃特定,不可能任意更改。①
  第二目 標的
  雙方當事人在商談交易過程中,須對契約標的有所瞭解及確定。因此,在作記錄時之備忘錄,對於標的物之描述必須有所交代。例如某甲在某城市有20畝土地是,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所簽署之備忘錄中之標的係確定及明確的。②
  第三目 約因
  備忘錄中必須列明約因之存在。換言之,雙方間之對待給付,此約因之具備,在不動産買賣中為必須具備之要件。但如在一般保證契約之備忘錄中,無約因之記載,則並不妨礙備忘錄之成立。③ 第四目 重要條款必須具備 在備忘錄之記載,必須對雙方商談之重要條件有所說明。換言之,備忘錄必須明文或可推定地使人瞭解雙方間契約是什麼,亦即必須顯示雙方間所談之所有重要條款均在記錄中。④

前言/序言

  楊楨教授三十年前與呂曉光老師閤著《英美契約法概論》,是當時法學界的一件盛事。本書增訂新版對我們的比較法教學研究必將有卓著的貢獻。楊教授留學澳洲Monash大學,多年來任教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澳洲墨爾本大學亞洲法學中心客座研究員,融會貫通理論與實務。為本書的齣版,楊教授曾專程赴美國哈佛大學從事研究,使資料更為完備,內容更見充實,理論更臻精微。多年前,餘初讀本書,甚受啓迪,今日重溫,獲益尤多。讀其書,知其人,深為敬佩。
  英美法(Common Law)是與大陸法(Civil Law)並立的主要法係。英美法的精髓在於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英美契約法曆經數百年的變遷,發展齣許多重要的原理原則。本書闡釋英美契約法的理念,分析基本概念,建立理論體係,對consideration與estoppel的論述,特為深入,有其獨特見解,奠定瞭我們對英美法研究的基礎。
  颱灣現行法製繼受歐陸法律,近年來則漸受英美法的影響。在立法方麵,如動産擔保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尤其是商品責任)采取美國立法例。在金融、保險、證券交易等方麵引進美國的實務。在契約方麵,leasing及franchising已成為國民經濟生活的部分。英美法的研究,有助於瞭解一個偉大法係的成長、發展和各種製度的作用,在立法和實務上頗具實益。楊教授的巨著為我們的法學開拓瞭新的領域,啓發吾人努力的方嚮。英美契約法論的新版刊行,確有深遠的意義。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假設的、與《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無關的圖書的詳細簡介,字數約為1500字。 --- 《全球氣候治理與可持續發展:理論、實踐與未來路徑》 導言:時代的呼喚與全球治理的挑戰 進入21世紀,人類社會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閤型危機: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資源枯竭與社會公平的鴻溝日益加深。這些挑戰不再是孤立的地區性問題,而是深刻影響全球地緣政治、經濟結構乃至人類文明走嚮的係統性風險。本書正是立足於這一宏大背景,深入剖析全球氣候治理的復雜性、現有框架的有效性,並係統性地探討實現聯閤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SDGs)的跨部門、跨國界路徑。 本書並非一部純粹的環境科學著作,它聚焦於“治理”這一核心議題,即誰在決策、如何決策、以及決策如何轉化為具有約束力的全球行動和地方性實踐。我們摒棄瞭傳統的宏大敘事,轉而采用多學科交叉的分析視角,整閤瞭國際關係學、公共政策學、環境經濟學、法律社會學及城市規劃學的研究成果,力求為理解和參與這場世紀性的轉型提供一個紮實、全麵的理論與實證基礎。 第一部分:氣候治理的理論基礎與曆史演進 本部分首先厘清瞭氣候治理的理論基石,並追溯瞭自1992年裏約地球峰會以來,全球氣候多邊主義從萌芽到成熟的艱難曆程。 第一章:從環境安全到係統性風險:治理範式的轉變 本章係統梳理瞭環境治理理論的演變,重點分析瞭“新自由製度主義”在氣候議題上的應用與局限。我們探討瞭“共同但有區彆的責任”(CBDR)原則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解釋張力,並引入瞭“復雜適應性係統”(CAS)理論框架,以解釋氣候變化如何突破傳統綫性治理模式的應對能力。同時,本章也批判性地考察瞭地緣政治競爭對氣候閤作的阻礙,特彆是大國間在能源轉型責任分擔上的衝突點。 第二章:法律與規範的建構: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 本章深入剖析瞭《聯閤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及其後續文件的法律結構和政治意涵。與以往側重於法律條文分析的著作不同,本書更關注“軟法”(Soft Law)在塑造國傢行為中的實際作用。通過對《巴黎協定》中“國傢自主貢獻”(NDCs)機製的解構,我們論證瞭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瞭自上而下條約的僵化性,但也揭示瞭其在問責製和透明度方麵存在的結構性漏洞。此外,本章還比較瞭區域性協定(如歐盟的“一攬子計劃”)與全球協定之間的互動關係和規範溢齣效應。 第二部分:實踐睏境與多層級治理的實證研究 全球氣候行動的難點在於,政策製定與實際執行往往存在巨大的“實踐鴻溝”。第二部分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揭示瞭多層級治理結構中權力的分配、資源的流動以及地方社區的能動性。 第三章:能源轉型中的“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 能源係統是氣候治理的核心戰場。本章聚焦於全球能源基礎設施的深刻變革。我們分析瞭“分布式能源”(DERs)和“微電網”技術如何挑戰傳統中心化的電力公司壟斷地位,並討論瞭社區能源項目(Community Energy Projects)在增強地方韌性方麵的潛力。然而,我們也警惕瞭這種“去中心化”可能帶來的“治理碎片化”風險,以及技術資本集中化對弱勢群體的潛在排斥效應。 第四章:氣候融資的結構性障礙與創新 實現全球減排目標需要數萬億美元的投資,但氣候資金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仍是重大難題。本章詳細考察瞭綠色氣候基金(GCF)、多邊開發銀行(MDBs)的角色演變,並特彆關注瞭“適應性融資”(Adaptation Finance)的長期短闆。通過對主權債務與氣候風險的耦閤分析,本書提齣瞭“氣候債務互換”(Climate-Debt Swaps)機製的理論模型,旨在為發展中國傢提供更具可持續性的轉型路徑。 第五章:城市與氣候韌性:基礎設施的重構與社會公平 城市是主要的碳排放源,也是氣候風險的集中地。本章藉鑒瞭城市地理學和公共衛生學的視角,研究瞭“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NbS)在城市規劃中的應用,如“綠色基礎設施”對熱島效應的緩解作用。更重要的是,本章深入探討瞭氣候變化如何加劇城市內部的不平等,特彆是“氣候不公正”(Climate Injustice)在住房、交通和水資源分配上的具體錶現,並評估瞭“基於社區的適應策略”的有效性。 第三部分:麵嚮未來的治理路徑與製度創新 終章展望瞭後《巴黎協定》時代的治理前景,重點探討瞭技術進步、跨界閤作與製度創新的前沿方嚮。 第六章:數字技術賦能與氣候問責製的升級 人工智能(AI)、區塊鏈(Blockchain)和物聯網(IoT)正成為氣候監測和報告的新工具。本章評估瞭這些技術在提高NDCs監測和核查(MRV)效率方麵的潛力,但同時也提齣瞭對“算法偏見”和“數據主權”的深刻憂慮。我們認為,有效的氣候問責製需要技術工具與強健的法律框架和公眾監督的有機結閤。 第七章:跨界閤作:生物圈治理與供應鏈脫碳 氣候問題本質上是跨越國界的。本章將分析目光投嚮瞭“基於生態係統的治理”,探討瞭熱帶雨林保護、海洋生態係統管理(如深海采礦監管)與氣候目標之間的內在聯係。此外,本書詳細梳理瞭“強製性企業盡職調查”(Mandatory 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Due Diligence, mHREDD)立法在推動全球供應鏈脫碳方麵的突破性意義,並論證瞭消費者行為與企業責任之間的治理循環。 結語:從共識到集體行動的“治理轉嚮” 本書的最終論點是:全球氣候治理已度過“形成共識”的階段,進入瞭“執行與調整”的陣痛期。未來的成功不再取決於新的宏大條約,而在於多層級行為者(政府、企業、公民社會、地方社區)之間有效、公正的協同治理能力。本書旨在為政策製定者、國際組織從業者、企業可持續發展部門以及關注氣候正義的學者提供一個全麵、深刻的思考框架,以應對這一人類曆史上的關鍵挑戰。 ---

用户评价

评分

評價一 作為一名對英美法係法律體係一直懷有濃厚興趣的法律從業者,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深入淺齣地解讀英美契約法核心原則的著作。當我在書店無意間翻開《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時,就被其清晰的邏輯脈絡和詳實的案例分析所吸引。這本書的編排方式非常人性化,從契約的成立要件,到違約責任的承擔,再到各種特殊的契約類型,都進行瞭細緻入微的闡述。作者在論述過程中,並非照本宣科,而是巧妙地將一些經典案例融入其中,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讓我能夠更直觀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條文。例如,在講解“要約與承諾”這一章節時,書中對Lapse of Offer and Acceptance的討論,不僅僅列舉瞭各種導緻要約失效的情形,還輔以瞭大量判例,讓我對“意思錶示的到達”和“沉默是否構成承諾”等關鍵問題有瞭更深刻的認識。同時,書中對“對價”的解釋也相當到位,不僅闡述瞭其基本含義,還探討瞭“已完成的作為”和“現有義務”等復雜概念,讓我對契約的有效性有瞭更全麵的把握。我尤其欣賞的是,作者在討論“法定限製”時,引入瞭關於“禁反言”和“信賴利益保護”的理論,這些在英美法係中至關重要的原則,書中都有詳盡的介紹和分析。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部令人受益匪淺的法學著作,對於任何想要係統學習英美契約法的讀者來說,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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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四 對於那些希望深入瞭解英美契約法精髓的讀者,《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無疑是一部不可或缺的著作。我是一名對法律曆史和理論感興趣的業餘愛好者,一直以來都覺得英美契約法的邏輯嚴謹而又充滿智慧。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它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法條,而是通過曆史演進的視角,展現瞭契約法原則是如何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和完善的。例如,書中在討論“要約的撤迴”時,追溯瞭“郵政信箱規則”的起源和演變,這讓我對法律的動態發展有瞭更深的認識。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法定免責條款”的詳盡分析,它不僅列舉瞭各種法定免責的情形,還深入探討瞭這些免責條款背後的公共政策考量。例如,關於“不可抗力”的定義,書中結閤瞭曆史上的自然災害和現代社會的突發事件,對“不可預見性”和“不可避免性”進行瞭細緻的界定,這對於理解閤同的風險分配至關重要。同樣,書中對“閤同的解除”的探討,也讓我對“違反根本義務”和“預期違約”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並認識到閤同關係的穩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的微妙平衡。這本書的學術深度和思想廣度,足以讓任何一位熱愛法律的讀者沉浸其中,獲得豐厚的精神食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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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五 作為一名在讀的法律研究生,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為我的研究提供堅實理論支撐的著作,而《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完全滿足瞭我的需求。這本書以其嚴謹的學術態度和深刻的洞察力,對英美契約法的諸多重要問題進行瞭深入的探討。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於“閤同的效力”的論述,它不僅僅局限於對閤同成立要素的介紹,更進一步探討瞭閤同的“可撤銷性”和“無效性”等問題,並引入瞭“重大錯誤”和“惡意欺詐”等概念。這為我理解閤同的穩定性以及法律對弱勢方的保護提供瞭新的視角。書中對“違約責任”的分析也相當到位,它詳細介紹瞭“實際履行”、“損害賠償”、“恢復原狀”等救濟措施,並深入探討瞭“間接損失”和“預期損失”的界定,以及“限製賠償範圍”的法律原則。這對於我理解閤同違約的法律後果,以及如何在研究中運用相關理論,提供瞭重要的參考。我同樣被書中關於“閤同的公平性”的討論所吸引,特彆是對“不公平閤同條款”的審查標準,以及“禁止濫用閤同權利”的原則。這錶明瞭英美法係在追求閤同自由的同時,也注重對社會公平和公共利益的維護。這本書無疑為我的學術研究提供瞭寶貴的資源,讓我能夠更自信地進行深入的探索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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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三 作為一名法學院的學生,我一直在為我的契約法課程尋找一本輔助教材,最終我選擇瞭《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非常學術化,但又不會過於晦澀,使得復雜的法律概念變得易於理解。我尤其欣賞作者在書中對“法律上的承諾”和“個人承諾”的區分,以及對“默示承諾”的詳細解釋。這讓我對閤同的形成過程有瞭更清晰的認識。在學習“違約”這一章節時,書中對“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的探討,讓我瞭解到不同國傢對於違約救濟的不同側重點。例如,書中對“懲罰性賠償”在英美法係中的適用情況進行瞭深入的分析,這與我國法律體係有很大的不同,非常有啓發性。我同樣對書中關於“限製性契約”的討論印象深刻,特彆是關於“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的閤法性與可執行性,書中引用瞭大量的判例,分析瞭法院在判斷這些協議的有效性時所考慮的各種因素,如閤理性、公眾利益等。這對於我理解閤同的邊界和法律的價值取嚮非常有幫助。此外,書中對“不作為”作為契約一部分的分析,以及對“第三方受益契約”的探討,都極大地拓寬瞭我的視野,讓我對契約法的應用範圍有瞭更深刻的理解。總而言之,這本書是我契約法學習路上的一位良師益友,它幫助我構建瞭堅實的理論基礎,也培養瞭我批判性思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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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二 最近讀瞭《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這本書的閱讀體驗相當獨特,尤其是在理解契約法的一些細微之處時,它的價值便顯現齣來。我是一名在跨國公司工作的法律顧問,經常需要處理涉及英美契約的閤同,這本書提供瞭一個非常係統且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框架。書中對於“意圖締約”的論述,讓我對閤同的形成過程有瞭更深入的理解,特彆是關於“附條件的閤同”和“意圖的推定”等議題,書中通過對相關判例的引述和解讀,幫助我更好地辨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閤同。我特彆喜歡書中關於“閤同的解釋”這一部分的分析,它詳細地介紹瞭各種解釋規則,例如“字麵解釋”、“目的解釋”以及“交易習慣”的作用,並結閤實際案例說明瞭這些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這對於我在審查和起草閤同條款時,如何避免模糊不清的錶述,以及如何應對閤同解釋的爭議,提供瞭寶貴的經驗。此外,書中對“閤同的變更”和“閤同的終止”的探討也十分全麵,涵蓋瞭“欺詐”、“脅迫”、“錯誤”等導緻閤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以及“履行”、“解除”、“抵銷”等閤同終止的方式。其中,關於“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分析,在當前不確定的國際環境中,具有尤為重要的參考價值。這本書無疑為我提供瞭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讓我在處理復雜的涉外閤同案件時,能夠更加自信和遊刃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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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美合同法作一个基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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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本值得一买的好书(会说我是复制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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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桢著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英美国家法学基础教育中,英美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为二基本科目,凡修习法律学之学子,所必修习之。英美契约法论即对英美契约法之起源、发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见英美契约法之态样及日后之去向,均作有系统之介绍。特别是英美契约法中之约因()为英美契约法之重点及特色,乃大陆法中无之,英美契约法论对其起源及十九世纪发展出之禁反言()理论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详细之介绍及讨论。第三版中特别以电子商务与契约法设立专章讨论。英美契约法中之其他主要内容如要约与承诺,防止诈欺条例,意思表示瑕疵如错误、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口头证据法则,当事人行为能力,契约内容之解释,不法约定及契约违约之救济等均列有专章介绍,讨论时并附有最新判例详细论述。附录中特增列原文式样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约样本。,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一有效之备忘录或记录(),在文书上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之姓名、身份等之记载,换言之,即认明当事人及其身份。例如在买卖物品交易中,谁是买主,谁是卖主。如为不动产交易,何者为房屋所有人,何者为购买人等,均须有所叙明。倘在文件中仅称卖方,则不能符合备忘录之条件,因卖方为统称,不知指何物之卖方。倘某土地买卖中称卖方或房东,虽未指名,但判决上认为足以构成订立契据之一方,因为某一不动产乃特定,不可能任意更改。①第二目标的双方当事人在商谈交易过程中,须对契约标的有所了解及确定。因此,在作记录时之备忘录,对于标的物之描述必须有所交代。例如某甲在某城市有20亩土地是,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所签署之备忘录中之标的系确定及明确的。②第三目约因备忘录中必须列明约因之存在。换言之,双方间之对待给付,此约因之具备,在不动产买卖中为必须具备之要件。但如在一般保证契约之备忘录中,无约因之记载,则并不妨碍备忘录之成立。③第四目重要条款必须具备在备忘录之记载,必须对双方商谈之重要条件有所说明。换言之,备忘录必须明文或可推定地使人了解双方间契约是什么,亦即必须显示双方间所谈之所有重要条款均在记录中。④。快递送货也很快。还送货上楼。非常好。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超值。买书就来来京东商城。价格还比别家便宜,还免邮费不错,速度还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书。,买回来觉得还是非常值的。我喜欢看书,喜欢看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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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祯真是大家 原理与案例结合的和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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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本值得一买的好书(会说我是复制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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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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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地介绍了英美契约法,很好的资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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