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官方法律文本為主要內容。專利法是我國知識産權法律體係三大部分中的重要一塊,規範瞭專利申請、期限、終止、無效、強製許可、保護等方麵的基本問題;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法適用中的若乾具體問題做瞭細化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
(2008年12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
(2010年1月9日修訂)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閤同,嚮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閤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傢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傢規定嚮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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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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