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死刑製度研究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of Han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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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傑 著
圖書標籤:
  • 漢代史
  •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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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48304
版次:1
商品编码:11803550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of Han Dynasty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98
字数:4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漢代死刑製度研究》係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成果,作者用相當的篇幅對漢代死刑中的“顯戮”、漢代的秘密處決與政治暗殺——“隱誅”、東周秦漢隱戮方式的演變、漢代的棄市與殊死、漢代死罪囚犯的監管製度、漢代死罪囚犯的押解製度、漢代軍法中的死刑等論題進行瞭深入、全麵的研究。作者能夠把文獻資料與考古資料相結閤,史料全麵,考證詳贍,是一部質量較高的實證性著作。
  《漢代死刑製度研究》的齣版對漢代法律史的研究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目錄

緒論

漢代死刑中的“顯戮”
一、刑場及陳屍之所地址的演變
二、行刑前後的公示罪狀
三、處決時的監刑
四、刑場的建置與行刑措施
五、結語

漢代的秘密處決與政治暗殺——“隱誅”
一、“半隱”之誅殺
二、“全隱”之誅殺
三、結語

“伏劍”與“歐刀”——東周秦漢“隱戮”行刑方式的演變
一、春鞦戰國時期的“伏劍”
二、“伏劍”之刑齣現的背景及其發展
三、“伏劍”所用器具與行刑方式考辨
四、漢代大臣自裁手段之演變
五、“歐刀”的頒行及使用方法蠡測

漢代“棄市”與“殊死”辨析
一、對《墓主記》丹白刺復生故事的認識
二、對漢代“棄市”施刑手段的探討
三、“殊死”考辨

漢代死罪囚犯的監管製度
一、獄中囚犯的分類與死罪犯人的專稱
二、死罪囚犯的刑具拘束
三、死罪囚犯的牢房與監管規則

漢代死罪囚犯的押解製度
一、被捕入獄途中的押解
二、犯人被捕入獄後的押送轉移
三、死囚赴刑場處決途中的押解

漢代軍法中的死刑
一、漢朝軍事法規概述
二、漢代軍法死罪叢考
三、將上觸犯軍法的死刑判決
四、營壘中的刑場——鼓下、軍門
五、軍中死刑的處決方式
六、軍中的死刑與“徇”
七、結語

附錄:馬謖之死與周秦漢魏的軍法
一、敗軍、失軍罪
二、違抗軍令罪
三、陣前逃亡罪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漢代死刑製度研究》:
  (1)明詔或明令賜死。這種刑罰的隱秘程度最淺,它是由使臣明確傳達朝廷書麵或口頭的旨意,通常在命令中列齣處死的罪狀,讓罪犯當場自盡。使者往往隨身攜帶著行刑的器物,或為刀劍。如沙丘之變中趙高、李斯私下圖謀,“詐為受始皇詔丞相,立子鬍亥為太子。更為書賜長子扶蘇曰:‘朕巡天下,禱祠名山諸神以延壽命。今扶蘇與將軍濛恬將師數十萬以屯邊,十有餘年矣,不能進而前,士卒多耗,無尺寸之功,乃反數上書直言誹謗我所為,以不得罷歸為太子,日夜怨望。扶蘇為人子不孝,其賜劍以自裁!”兩漢賜劍而死的記載較少,武帝以降齣現瞭賜死的專用刑具“歐刀”,如《後漢書》捲46《陳忠傳》曰:“昔韓嫣托副車之乘,受馳視之使;江都誤為一拜,而嫣受歐刀之誅。”李賢注:“武帝獵上林中,先使嫣乘副車從數十百騎馳視獸,江都王望見以為天子,伏謁道傍。嫣驅不見,王怒,為皇太後泣言,太後銜之。後嫣齣入永巷,以奸聞,太後賜死也。”另外,《後漢書》捲38《馮緄傳》曰:“父煥,安帝時為幽州刺史,疾忌奸惡,數緻其罪。時玄菟太守姚光亦失人和。建光元年,怨者乃詐作璽書譴責煥、光,賜以歐刀。……煥欲自殺,緄疑詔文有異,止煥曰:’大人在州,誌欲去惡,實無它故,必是凶人妄詐,規肆奸毒。願以事自上,甘罪無晚。‘煥從其言。”從曆史淵源來看,先秦至秦代國君命大臣自盡多賜以劍器。如《左傳·襄公三年》:“晉侯之弟揚乾亂行於麯梁,魏絳戮其僕。晉侯怒謂羊舌赤曰:’閤諸侯以為榮也,揚乾為戮,何辱如之?必殺魏絳,無失也!‘對曰:’絳無貳誌。事君不闢難,有罪不逃刑。其將來辭,何辱命焉?‘言終,魏絳至。授僕人書,將伏劍。士魴、張老止之。”《左傳·哀公十一年》:“(伍子胥)使於齊,屬其子於鮑氏,為王孫氏。反役,(吳)王聞之,使賜之屬鏤以死。”《史記》捲73《白起列傳》:“齣鹹陽西門十裏,至杜郵。秦昭王與應侯群臣議曰:’白起之遷,其意尚怏怏不服,有餘言。‘秦王乃使使者賜之劍,自裁。”又如前引秦二世對扶蘇賜劍自盡之事。看來“賜以歐刀”是由賜劍自盡的做法演變而來的,西漢中葉以後刀在短兵器領域中代替瞭劍的地位,賜死的刑具也隨之發生瞭改變。其次為毒藥。郭璞詩雲:“蝮維毒魁,鴆鳥是瞰。拂翼鳴林,草瘁木慘。羽行隱戮,厥罰難犯。”漢代隱誅用藥毒殺之例甚多。例如成帝綏和元年(前8),廢皇後許貴人與定陵侯淳於長溝通,圖謀復位。“廢後因孊私賂遺長,數通書記相報謝長。書有悖謾,發覺,天子使廷尉孔光持節賜廢後藥,自殺,葬延陵交道廄西。”同書又載女官曹宮受趙飛燕姊妹忌害,被成帝下詔賜死,由掖庭獄丞籍武執行。“客復持詔記,封如前予武,中有封小綠篋,記曰:’告武以篋中物書予獄中婦人,武自臨飲之。‘武發篋中有裹藥二枚,赫蹄書,曰:’告偉能:努力飲此藥,不可復入。女自知之!‘偉能即宮。宮讀書已……飲藥死。”又敬武長公主與薛況私通,“哀帝外傢丁、傅貴,主附事之,而疏王氏。元始中,莽自尊為安漢公,主又齣言非莽。而況與呂寬相善,及寬事覺時,莽並治況,發揚其罪,使使者以太皇太後詔賜主藥。主怒曰:.劉氏孤弱,王氏擅朝,排擠宗室,且嫂何與取妹披抉其閨門而殺之?,……遂飲藥死。”王莽之子王臨與宮婢原碧私通,圖謀作亂,被莽獲知,“收原碧等考問,具服奸、謀殺狀。莽欲秘之,使殺案事使者司命從事,埋獄中,傢不知所在。賜臨藥,臨不肯飲,自刺死。”
  從以上案例來看,這類死刑僅憑皇帝或權臣、太後的旨意來施行,其特點是並未經過廷尉、宗正等司法機構審判定罪,充分體現瞭君主專製製度的獨裁和判罰的隨意性。由於賜死隻是取決於統治者的個人意誌,其判決結果未必公正,因此曾經遭到世人的批評。例如漢明帝“以浮陵轢同列,每銜之,惜其功能,不忍加罪。永平中,有人單辭告浮事者,顯宗大怒,賜浮死。長水校尉樊倏言於帝曰:’唐堯大聖,兆人獲所,尚優遊四凶之獄,厭服海內之心,使天下鹹知,然後殛罰。浮事雖昭明,而未達人聽,宜下廷尉,章著其事。,帝亦悔之。”李賢注:“單辭謂無證據也。《書》曰:‘明清於單辭’。”
  ……
《秦漢法律與社會控製研究》 導論:秦漢時期的法製基石與社會結構 本書旨在深入剖析秦漢時期中國曆史上一個關鍵的轉摺點——法律體係的建立、運行及其對社會控製的影響。秦朝短暫而嚴酷的法製遺産,為西漢初期的大一統奠定瞭初步的法律框架,而漢代儒傢思想的逐漸滲透,則使得法律的適用和解釋開始呈現齣復雜性和動態性。我們不僅關注成文法的條文本身,更著重於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麵貌,以及它如何與當時錯綜復雜的社會關係、權力結構以及士大夫階層的思想變遷相互作用。 本研究將秦漢時期的法律視為一種動態的社會技術,而非僵硬的規則集閤。在中央集權日益強化的背景下,法律成為維係龐大帝國運轉的核心工具。通過對齣土文獻(如秦簡、漢簡)與傳世文獻(如《漢書》《後漢書》及馬融、鄭玄等注疏)的交叉比對,我們試圖重構一個多維度的法律圖景。 第一章:秦朝刑法製度的遺産與漢初的法律重塑 秦朝以嚴刑峻法著稱,其法律體係的特點在於“信賞必罰”和嚴苛的連坐製度。本章首先梳理秦律中關於“罪名”的劃分,特彆是其對人身自由和財産的限製程度。秦朝法律的直接目的在於高效地鞏固新興的郡縣製,並壓製舊貴族殘餘的勢力。 進入西漢,高祖劉邦在吸取秦亡教訓後,采取瞭“黃老之術”的寬鬆政策。然而,這種寬鬆並非完全放棄法律控製。本章將分析漢初法律的“減損”與“繼承”:哪些秦律被廢止或修改?哪些因其實用性而被保留?特彆關注《九章律》在漢初的演變,以及“不坐老幼”等體現人道主義色彩的初步嘗試。法律的這種“調適”過程,反映瞭統治集團在穩定統治與減輕民怨之間的艱難平衡。 第二章:漢代律令的構成與司法機構的運作 漢代的法律體係由“律”和“令”構成。“律”是具有根本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令”則是臨時性的、適應具體情況的行政命令。本章詳細考察漢代主要的成文法典結構,特彆是其對犯罪行為的界定標準。我們分析瞭“十惡”、“不赦”等核心概念的早期形態,以及它們如何通過司法解釋而被賦予實際意義。 在司法機構層麵,本章聚焦於中央的廷尉係統和地方的郡縣司法流程。廷尉作為最高司法長官,其職權範圍的擴張與收縮,是中央集權強弱的重要標誌。我們考察瞭審判人員的選拔(如察舉製度對司法人纔的影響),以及審訊技術(如拷訊的使用限製與濫用問題)。通過對簡牘中案例的解讀,揭示瞭司法實踐中“情理”與“法條”的衝突與融閤。 第三章:社會階層與法律適用:身份差異下的司法特權 秦漢時期,社會身份對法律的適用具有決定性影響。本章探討瞭法律如何固化和區分不同的社會階層。重點分析“王侯”、“吏”與“庶人”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例如,針對貴族階層的犯罪,是否存在“儀刑”或“不刑”的特殊待遇?針對官員的瀆職行為,其懲罰標準又如何體現對國傢機器的維護? 同時,我們也考察瞭邊疆地區(如匈奴、羌地)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廣袤的邊塞地帶,漢朝法律如何與地方習慣法或軍事管製相結閤,形成瞭具有半軍事色彩的法律體係。這種差異化的法律適用,是維護帝國統一和階層穩定的重要手段。 第四章:儒傢思想對漢代法律的滲透與重構 西漢中後期,儒傢思想被確立為官方正統學說,這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産生瞭深遠影響。本章深入分析瞭“仁義”、“孝悌”等儒傢倫理觀念如何潛移默化地滲入刑法體係。例如,“不孝”、“不悌”等倫理罪名在法律中的地位提升,體現瞭國傢試圖將傢庭倫理轉化為國傢治理的一部分。 儒傢學者對秦律中苛刻條款的批評,推動瞭法律的“教化”功能。然而,這種教化也帶來瞭法律的模糊性。我們分析瞭董仲舒學說中“天人感應”思想對司法裁決的潛在影響,以及如何解讀那些看似“反常”的司法判決,以理解法律在道德化傾嚮下的復雜運作。 第五章:地方治理中的法律實踐與社會控製的微觀層麵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踐。本章將視角轉嚮地方。我們考察瞭縣級以下基層政權(如亭、裏)在執行法律中的角色。基層吏員如何利用法律條文,結閤地方的人情世故和宗族勢力,進行日常的社會控製。 特彆關注“保伍製度”與“連坐法”的實際效用。這些製度如何有效地遏製犯罪、維護地方治安?同時,我們也探討瞭法律的漏洞和被規避的途徑。例如,通過“自首”、“代輸贖”等機製,法律的嚴酷性在特定條件下是如何被軟化的?通過對基層文書的細緻梳理,揭示瞭法律條文在田野中被“地方化”和“情境化”的過程。 結論:秦漢法律體係的階段性成就與曆史局限 秦漢時期的法律製度,是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裏程碑。它成功地將軍事和行政手段轉化為穩定的國傢法律形式,為後世兩韆年的王朝統治奠定瞭法製基礎。然而,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其曆史局限性:法律的等級性森嚴,缺乏程序正義的現代理念,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統治者的個人意誌和道德化解釋。 本書的研究結論是,秦漢法律控製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強大的中央集權和對社會進行全麵滲透的基礎之上的。它塑造瞭一個在結構上高度穩定,但在操作層麵又充滿張力的社會控製體係。對這一體係的深入理解,有助於我們把握中國古代國傢形態的形成脈絡。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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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書名,讓我立刻聯想到瞭一些曆史劇裏描繪的場景,比如審判、遊街示眾,以及那個令人心生寒意的刑場。我一直在思考,在漢代那樣一個社會環境下,死刑製度的設立,究竟是為瞭什麼?僅僅是為瞭威懾那些可能犯下重罪的人嗎?還是有著更深層次的社會控製功能?我希望作者能夠在這個層麵上進行深入的探討。比如,死刑的執行會不會與當時的政治權力結構息息相關?是不是某些政治鬥爭也會通過司法手段,特彆是死刑的運用,來達到目的?另外,普通百姓對於死刑的看法又是怎樣的?他們是畏懼,是麻木,還是有著更復雜的心理?這種製度對當時社會的道德觀念、宗教信仰又會産生怎樣的影響?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呈現齣法律製度與社會文化、民俗心理之間的互動關係。畢竟,法律從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深深地嵌入在那個時代的土壤中,反映著那個時代的精神麵貌。我希望看到的是一個多維度、立體化的漢代死刑製度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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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漢代死刑製度研究》這本書,第一反應是它肯定會涉及很多史料考證,這一點我很期待。畢竟,要研究一個古代的法律製度,離不開對當時文獻的梳理和解讀。我很好奇作者是如何從浩如煙海的史書中挖掘齣關於死刑製度的蛛絲馬跡的,是《漢書》裏的記載?還是齣土的簡牘?亦或是零散在其他史料中的零星信息?這些史料的可靠性如何判定?作者在考證過程中有沒有遇到什麼特彆棘手的難題,又是如何解決的?我更想知道的是,在這些史料的基礎上,作者是如何構建起對漢代死刑製度的整體認知框架的。它會不會像一張網,將各種零散的信息串聯起來,形成一個清晰而有邏輯的圖景?例如,漢代的刑法體係是如何演變的?死刑在其中占據怎樣的地位?它又是如何與其他刑罰相互配閤的?我對這些“幕後”的學術工作充滿好奇,相信作者在史料梳理和體係構建上一定付齣瞭巨大的心血,而這一點,往往是普通讀者不易看到的,也是決定一本書學術價值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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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書的書名《漢代死刑製度研究》光是看一眼就讓人聯想到冷冰冰的律法條文和嚴肅的刑場場景。我一直對中國古代的法律製度,尤其是那些看似殘酷卻又承載著社會秩序和統治理念的刑罰,充滿好奇。漢代作為中國曆史上一個重要的朝代,它的法律體係無疑具有代錶性。我特彆想知道,在那個強調“德治”又保留嚴刑峻法的時代,死刑是如何被設計、執行,又是如何影響當時的社會心態的。書中會不會涉及到那些具體案件的細節?比如,什麼樣的人會被判處死刑?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執行方式又有哪些不同?是僅僅追求懲罰,還是兼顧瞭警告和教化的目的?我希望作者能夠深入剖析這些問題,不僅僅是羅列條文,更能呈現齣法律背後的人文關懷(或者說是缺失),以及它在漢代社會結構中所扮演的角色。一個關於死刑的研究,很容易流於枯燥的史料堆砌,但如果能從更宏觀的視角,比如法律與政治、法律與倫理、法律與社會階層之間的互動來展開,那將是令人耳目一新的。我期待的是一部既有學術深度,又能引人入勝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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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死刑製度研究》這個書名,讓我聯想到的是那個時代特有的曆史印記。我一直覺得,一個時代的法律體係,往往是那個時代社會風貌和精神氣質最直接的體現。漢代,作為一個充滿活力和變革的時代,它的死刑製度究竟承載瞭怎樣的曆史使命?我希望作者能通過對死刑製度的研究,摺射齣漢代社會的諸多側麵。比如,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會影響到刑罰的實施?比如,是否會有因為貧睏而導緻的犯罪,以及這類犯罪在死刑判決中是否會受到特彆的考量?我更想知道,隨著漢代曆史的進程,死刑製度本身是否也在發生變化?它是否經曆瞭從嚴苛到相對緩和,或者反之的演變過程?這種演變又受到瞭哪些社會因素的影響?我期待的是一部能夠將死刑製度的研究置於更廣闊的曆史背景下,去理解它在漢代社會變遷中的作用和意義的著作。這不僅僅是對一項製度的考察,更是對一個時代的深刻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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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漢代死刑製度研究》這個書名,我的腦海中不禁浮現齣“禮崩樂壞”的擔憂,以及“法網恢恢”的想象。在一個等級森嚴的古代社會,法律的執行,特彆是像死刑這樣最嚴厲的刑罰,其背後一定蘊含著復雜的權力博弈和利益糾葛。我很好奇,在漢代,死刑的判決過程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因身份地位、傢族背景等因素而導緻的“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我希望作者能夠從“權力視角”來解讀漢代的死刑製度,揭示齣那些隱藏在條文背後的潛規則和權力運作。比如,皇帝在死刑判決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他擁有多少生殺予奪的權力?朝廷大臣、地方官員在其中又有著怎樣的審批和執行權限?我甚至想知道,是否存在“冤假錯案”,以及這些錯案是如何被發現和處理的。一個關於死刑的研究,如果能觸及到權力與司法之間的張力,以及法律公正性的話題,那無疑會是一部引人深思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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