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譯叢精選瞭學界認可的法哲學經典名著,這些著作在世界範圍內滋養瞭無數的學人,不僅對法學的形成和發展起到瞭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對政治學、哲學、社會學等學科也有著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本書是英國偉大的法律曆史學傢梅特蘭關於國傢理論的著作。該書深入探討瞭國傢理論的法律、曆史、政治與哲學方麵的起源,並對國傢的特徵進行瞭富有見地的分析。該書對二十世紀西方世界關於國傢理論的研究産生瞭深遠影響。
內容簡介
“國傢”觀念的起源是思想史和政治哲學中永恒的論題。F.W.梅特蘭,英國曆史上傑齣的法律史學傢,從法學、曆史學和哲學上對此進行瞭全麵的反思。在《國傢信托與法人》所輯錄的論文中,梅特蘭不僅深入探討瞭“國傢是什麼”,而且深刻洞見到與國傢並存的男些非政治性組織型構國傢的方法。這些撰寫於一個世紀前的真知灼見,早已成為政治理論和曆史研究的經典之作,至今散發著曆久彌新的思想魅力。
作者簡介
大衛·郎西曼(David Runciman)劍橋大學政治理論講師。
馬格納斯·瑞安(Magnus Ryan)沃伯格學院中世紀晚期研究講師,牛津大學萬靈學院研究員。
譯者簡介:
樊安,吉林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嚮為西方法律哲學。
目錄
緻謝
編者導讀
關於正文的按語
序言 梅特蘭關於奧托·馮·吉爾剋的《中世紀政治理論》的導讀節選
1 獨體法人
2 作為法人的王室
3 非法人團體
4 道德人格和法律人格
5 信托與法人
附錄
梅特蘭的資料來源和縮略語
本書中所收錄論文以前的齣版情況
梅特蘭的其他著作
研究梅特蘭的著作
傳記性注釋
專業術語錶
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1 獨體法人
要想弄清楚獨體法人這一理念就要處理兩個盡管截然不同卻又不可分割的問題。首先,必須要揭示這個概念的用途,這又首先需要去認識它的産生緣由;但是,其次必須要弄清該概念不能被運用於哪些種類的法律。因為在把一些東西納入進來的同時,法律也總是在把一些東西排除齣去(盡管它是藉助英國人的天賦對這一命題中的術語做盡可能寬泛的解釋)。即使英國法也構想不齣來具有無限適應力的專門術語。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獨體法人是一個旨在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纔創設的而非從一套一般性法律律令(juristic precept)推演而來的專門術語。同樣毋庸置疑的是,這一概念的使用受到瞭相當嚴格的限製。但是,令人感到驚訝的還是這個問題,即多少東西被納入進來,多少東西又被排除瞭齣去?
梅特蘭將獨體法人的起源追溯至一個具體時代的具體問題上。這一時代是16世紀,與之相伴隨的是一種梅特蘭所謂的“發生在教會組織內部的……分裂過程”,當時一些持續性法人實體(corporate entity)(它們是一些“集閤法人”,“集閤”法人不僅僅是法人的各部分的總和,然而這個術語卻會使人誤以為如此)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壓力下搖搖欲墜。然而,這個具體問題並非涉及團體,而是涉及個人;或者毋寜說,它是涉及一種個人,即堂區主持牧師(parish parson),和一類事物,即堂區教堂。難道教堂這樣一種事物看上去既是財産權利的主體又是其客體?第二個問題——與客觀性有關——是個更為緊迫的問題,由於它涉及必然會引起法律糾紛的東西,即“大量可供利用和享受的財富”。但是對此問題的討論不僅必然牽涉到上一個問題,還必須要考慮能否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而非歸屬於任何特定個人。倘若財産所有權歸屬教堂,法律可能會妥善應對,但是與此相關的特定個人,不僅包括該牧師還包括推薦他的人和任命他的主教,卻不一定能夠做到這一點。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的這種做法使得利用和享受它們成為很麻煩的事。與此相反,一種在15世紀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的觀念最終被暫時徵用,於是堂區主持牧師被當成所有人,但是堂區主持牧師並非是依據自身的頭銜而是作為一種被稱作“獨體法人”的法人而成為所有人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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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弄清楚獨體法人這一理念就要處理兩個盡管截然不同卻又不可分割的問題。首先,必須要揭示這個概念的用途,這又首先需要去認識它的産生緣由;但是,其次必須要弄清該概念不能被運用於哪些種類的法律。因為在把一些東西納入進來的同時,法律也總是在把一些東西排除齣去(盡管它是藉助英國人的天賦對這一命題中的術語做盡可能寬泛的解釋)。即使英國法也構想不齣來具有無限適應力的專門術語。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獨體法人是一個旨在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纔創設的而非從一套一般性法律律令(juristic precept)推演而來的專門術語。同樣毋庸置疑的是,這一概念的使用受到瞭相當嚴格的限製。但是,令人感到驚訝的還是這個問題,即多少東西被納入進來,多少東西又被排除瞭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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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英國公法學的經典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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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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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蘭將獨體法人的起源追溯至一個具體時代的具體問題上。這一時代是16世紀,與之相伴隨的是一種梅特蘭所謂的“發生在教會組織內部的……分裂過程”,當時一些持續性法人實體(corporate entity)(它們是一些“集閤法人”,“集閤”法人不僅僅是法人的各部分的總和,然而這個術語卻會使人誤以為如此)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壓力下搖搖欲墜。然而,這個具體問題並非涉及團體,而是涉及個人;或者毋寜說,它是涉及一種個人,即堂區主持牧師(parish parson),和一類事物,即堂區教堂。難道教堂這樣一種事物看上去既是財産權利的主體又是其客體?第二個問題——與客觀性有關——是個更為緊迫的問題,由於它涉及必然會引起法律糾紛的東西,即“大量可供利用和享受的財富”。但是對此問題的討論不僅必然牽涉到上一個問題,還必須要考慮能否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而非歸屬於任何特定個人。倘若財産所有權歸屬教堂,法律可能會妥善應對,但是與此相關的特定個人,不僅包括該牧師還包括推薦他的人和任命他的主教,卻不一定能夠做到這一點。將這些財産的所有權(ownership)歸屬於教堂本身的這種做法使得利用和享受它們成為很麻煩的事。與此相反,一種在15世紀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的觀念最終被暫時徵用,於是堂區主持牧師被當成所有人,但是堂區主持牧師並非是依據自身的頭銜而是作為一種被稱作“獨體法人”的法人而成為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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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英國公法學的經典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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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信托與法人,不錯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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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英國公法學的經典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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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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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深奧很深奧很深奧很深奧